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如下:一、培训机构的要求:1.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2. 培训机构必须有专业的培训师资,能够授课并进行实操指导。
3. 培训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器材,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课程的要求:1. 培训课程内容必须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注重实践操作的培训。
2. 培训课程应根据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进行培训。
3. 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级别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分类,分级进行培训。
三、培训考核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2.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实操考核等形式,以确保培训质量。
3. 考核结果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记录和档案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
2. 特种作业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培训成绩和培训证书的颁发情况。
五、培训周期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水平。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周期应根据特种作业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六、违规处理和惩罚措施:1. 对于培训机构不符合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2.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暂停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
2.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别,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其掌握跟从事作业相适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由专业培训机构编制,经安全生产部门认可后使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讲师进行授课,培训机构应提供完备的实操训练设施。
第十条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面授、在线学习、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的执行应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某些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视为合格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以验证其安全技术培训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九条理论考核内容应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操作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特种作业的重要环节,以验证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形势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重要性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重要性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增强员工应急救援能力,保 障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 故发生
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重要性
浙江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和政策 支持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内容
培训对象与范围
培训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培训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 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 培训方式: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操演练等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
附件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试题库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汇报人: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合格单位和 个人将受到惩罚
奖惩措施将与单位和个人绩效挂 钩
奖惩结果将应用于改进安全生产 培训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保障 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领导小组
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计 划和方案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制度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档案 管理制度
考核组织:明确考核机构、人员组 成和职责分工
考核组织与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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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安监局)组织、—1—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监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在线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由各市安监局根据职责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各考试点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其设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培训计划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全面,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方式等具体信息。
培训计划应当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进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针对培训内容,应结合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安全风险,明确培训的重点和要求。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等内容,以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应当落实到具体岗位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并结合实际操作进行模拟演练。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地、设备和材料的符合要求,并确保培训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二、考核标准的确定与实施考核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并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以全面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考核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并与培训内容相匹配。
考核内容应中立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考核还应有相应的时间要求,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能够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考核机构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记录和归档,并将考核结果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单位。
三、考核结果的处理与使用根据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评定和处理。
优秀特种作业人员可以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激励其继续发挥优良作用。
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补救培训,并重新进行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单位,供其作为人员选择、岗位调整和薪酬激励的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本一、培训考核目的和基本要求(一)培训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目的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能够熟练、安全地开展特种作业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培训内容:尊重特种作业性质和特点,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求,设计培训课程。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实操演练、模拟操作等。
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方式。
3. 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个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二、培训考核机构和人员(一)培训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该机构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
(二)培训考核人员1. 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团队,确保培训教师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
2. 考核人员: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核组织,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三、培训考核流程(一)培训前准备1. 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2. 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准备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具和模拟设施,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3. 培训通知:培训机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告知培训时间、地点、要求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
(二)培训过程1. 理论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进行理论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2. 实操演练:培训机构组织实操演练,让特种作业人员亲自进行操作,熟悉特种作业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3. 模拟考核:培训机构进行模拟考核,模拟真实特种作业场景,测试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第九条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总则一、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操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热工、电梯安装调试员等)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培训机构:本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培训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四、特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管理要求:1. 本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相应的特种作业。
2. 各级领导和管理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制度和管理要求。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4.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未经培训、考核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5. 特种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修理和检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篇:培训考核一、培训对象:本单位从事或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60%以上时间为理论培训,其余为实践培训。
每次培训不得多于50人。
培训期间必须实行全日制教学制度。
三、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2. 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3. 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 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5. 特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故障排除四、培训考试:1. 培训结束后,本单位组织考试,对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作业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科学: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
(三)全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和责任意识进行全方位培训和考核。
(四)周期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五条理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特种作业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三)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其防控措施;(四)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二)特种作业的操作技巧和注意事项;(三)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四)特种作业的异常情况处理及紧急救援方法。
第七条安全技术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和教具。
第八条安全技术培训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时长和频次,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课。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
第十二条考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岗位需求和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浙中央部属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劳人护[1990]72号文同时作废。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要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六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师资的申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三、原劳动部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月份起停止发放,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证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浙安监管培[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0〕14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为做好新旧规章的平稳衔接、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做好宣贯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解读《管理规定》,广泛宣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并负责管理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委托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三、规范操作,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国家安监总局新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题库出台前,仍可参照原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实施。
新增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待国家安监总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出台后,再组织实施。
(二)《管理规定》实施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复审、换证,各地要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要求,做到科学运作、规范操作。
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取证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3年1次的要求复审;6月30日以后取证的人员,每3年进行1次复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为平安浙江奠定基础。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12—03—03浏览次数:29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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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浙中央部属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劳人护[1990]72号文同时作废。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要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六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师资的申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三、原劳动部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月份起停止发放,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证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单位末落实的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二)具有从事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需的场地、设施、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三)具有胜任本工种特种作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四)年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达1000人次以上。
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政策或技师或急以上资格;(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取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
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浙江省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每年作一次总结汇报。
第三章考核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二)考核场所和设施符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要求;(三)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认可,且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第十六条主考人员的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二)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三)具有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主考人员需填写《浙江省特种作业考核员资格申请表》,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浙江省特种作业考核员证》。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先提出取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考核资格认可证》。
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考核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考核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经培训后,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的《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机构申请考核。
考核机构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30日内组织考核。
其中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中一门不合格者,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及二门均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且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后,考核单位将合格者名单汇总表和《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一并上报至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
第五章复审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在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试复审。
免试复审时,要求所在单位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在两年内末发生事故,并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办理免试复审手续。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严格执行安全职责并按时办理复审的,每四年必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
复审培训时,由所在单位将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培训机构予以培训,培训、考核和发证程序按第二、三、四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本省境内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可间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年审制度。
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末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违者以违章指挥论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人员的统计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金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由请,由发证部门“补发”。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一)末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且继续从事所规正的特种作业的;(五)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做假。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高空悬挂作业7、冲压、剪切设备作业8、制冷作业9、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0、压力容器操作11、爆破作业12、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3、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4、矿山运输作业15、矿山设备操作工16、采掘(剥)作业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机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I1)电梯日常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机(5)挖掘机(6)压路机(7)推土机(8)平地饥(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6、高空悬挂作业(1)外墙清洗(2)外墙装修(3)悬挂设备安装装维修7、冲压、剪切设备备作业(1)操作(2)维修8、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9、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0、压力容器操作11、爆破作业12、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 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 瓦斯抽放工13、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14、矿山运输作业(1)信号工(2)把钩工15、矿山设备操作工(1)提升机(绞车)司机(2)空压机司机(3)扇风机司机(4)输送机工16、采掘(剥)作业(1)把宕工(2)凿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