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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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

(2009年4月23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联合发文2009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防治有害废物污染环境,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有害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二次污染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本名录:

在全省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经过现有的利用和处置技术处理后能够基本达到无害化要求的有害废物。

第四条采用名录内的处理方式处置和利用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符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审批实施细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害废物处理单位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第六条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有害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将适时对本名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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