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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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背景资料:

1、17、18世纪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

2、意大利贝卡利亚1764年7月16日出版《论犯罪与刑罚》,系统提出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废除刑讯。

二战后的各国的新动向

特点:

1、

改革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趋向。

一、联大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1966.12.16),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国际准则,其总的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1、权利平等原则。

2、司法补救。

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

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者刑罚。5、人身自由或者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的待遇。7、独立、公正的审判。8、受刑事指控的人由辩护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保障。10、无罪推定。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12、刑事赔偿。

二、联大及其所属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单项法律文书,规定了某一方面的准

则,将上述公约规定的内容具体化。

三、世界各地区根据《宣言》相继签订了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1950.11.4)、《美洲人

权公约》(1969.11.22)、《非洲人权公约》

四、最新进展

为加强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签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公约》(2000.11.15)、《反腐败公约》(20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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