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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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一)被伪造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涂抹或消除,不包括改变和增加。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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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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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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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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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七⼗七条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妨害信⽤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 (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概念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融票据和⾦融凭证的⾏为。

(⼆)构成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素。

犯罪客观⾏为表现为伪造、变造⾦融票证。

具体表现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为。

汇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地⽀付⼀定⾦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汇票有银⾏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本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约定⾃⼰在到期⽇⽆条件地向收款⼈(持票⼈)⽀付⼀定⾦额的票据。

本票就是指银⾏本票。

⽀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定的⾦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票有转账⽀票和现⾦⽀票两种。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票是⽆因的要式证券,是表明债权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为。

所谓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包括汇票、本票、⽀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

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在委托银⾏向付款⼈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2)涂销的法律效力: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 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 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小心将墨水滴在票据上,使文字模糊不清,即不 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无权涂销的人为涂销行为的, 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 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l 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 A 、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 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B 、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 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 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 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 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l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 此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方法来得到补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

很多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会感觉票据法是比较难学的一门法律,内容多,分值少,要点不容易掌握。

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同时出票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

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

二、背书(一)回头背书:(二)禁止转让背书(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五、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 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变造和伪造两者有什么区别

变造和伪造两者有什么区别

变造和伪造两者有什么区别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如下:1、主要意思不同,伪造是指假冒制造,无中生有的制作某一个事物;变造则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就是以真实的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事物的。

而且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变得面目全非,则将是伪造,而非变造。

2、基础不同,变造属于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而伪造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3、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概念不同,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4、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

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3)变造人无变更权。

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

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的⽴案标准⾦融票证是指⾦融活动中的各种凭证,如各种票据、信⽤卡、收款、汇款凭证等,在实践中有些⼈会伪造种类⾦融票证,以⽤于诈骗等的犯罪⾏为,那么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案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的⽴案标准⾏为⼈实施的伪造、变造⾦融票证的⾏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融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融票证的⾏为是否达到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案标准,若达到规定的标准,⽆论⾏为⼈是否出于何种⽬的、利⽤何种⼿段⽽实施伪造、变造⾦融票证的⾏为,也⽆论其伪造、变造⾦融票证的⾏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政处罚。

伪造、变造⾦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总⾯额在⼀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张以上的;(⼆)伪造信⽤卡⼀张以上,或者伪造空⽩信⽤卡⼗张以上的。

对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宜作限定解释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证或附随单据、⽂件,伪造信⽤卡的⾏为。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为哄骗他⼈、展⽰财⼒等⽬的⽽购买伪造银⾏存折的⾏为,当不明就⾥者持该“伪造”存折前往银⾏取款时,就会遭遇银⾏报警处理。

由于假存折上的数额往往动辄数万元,已达到⼊罪标准,此类⾏为往往以伪造⾦融票证罪从轻处罚。

是否应当将购买、持有假存折等⾏为以伪造⾦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应当对伪造、变造⾦融票证罪作适度限定解释。

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票据编造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编造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票据编造,是指行为人在票据上编造虚假事实,以欺骗他人,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伪造票据: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票据的行为。

(2)变造票据:指对已制作的票据进行非法修改,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3)虚假记载:指在票据上编造虚假事实,使票据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票据编造人应当承担因编造票据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票据编造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票据编造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诈骗罪:票据编造人利用编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诈骗罪:票据编造人利用编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票据编造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信用惩戒:票据编造人被认定为失信主体,将受到信用惩戒。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公司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乙银行申请贷款。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与乙银行工作人员丁串通,伪造了一份甲公司真实存在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乙银行贷款100万元。

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分析(1)民事责任:甲公司、丙、丁应承担因编造票据给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2)刑事责任:丙、丁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甲公司、丙、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

五、结论票据编造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的 构 成 、 态 和 种 类 , 针 对 各 种 票 据 伪 造 , 要从 票 据 责 任 、 事 责 形 并 主 民

盗 滥 票据 伪 造 是指 以行 使 票据权 利 义务 为 目的 , 冒他 人 的他 人 印章 ; 用他 人 所 有 的 印章 : 用 保 管 中的他 人 印 假 章 。最后 , 造 者 以假 冒票据 换 得一 定利 益 , 持票人 或 者 伪 而 或 者虚 构 他 人 的名 义在 票据 上 签 章 , 伪造 票据 行 为 的违 法 行 为 。 票据 伪 造 发 生后 , 票据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对持 票人 负 了票 据 责任 之人 因此 受损。伪造 人 伪造 票据 得 伪 将 发 生 变 化 , 这些 问题 的处 理 关 系到 票据 的交 易安 全与 手 的情 形 大 抵 有: 造 人 伪造 票 据 后填 上 自己为 收 款人 向 对 伪 流 通 , 响到 票 据 支 付 功 能 的发 挥 , 们 有 必 要 对 票 据 伪 付 款人 提 示付 款 ; 造人 伪 造 票据 后填 上 他 人 为 收款人 将 影 我 票据 交 由他 人 , 并从 他 人 处取 得 对 价 ; 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 伪 造 的法律 责 任予 以分析 , 以便 推 动票据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 填 上 自己为 收款人 而后 背 书将 票据 转让于 他 人 , 取得 对 并 1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及 种 类 伪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将 收 款人 栏 空 着 , 直接 将 票 据 交 由 票 据 行 为 的伪 造 分 为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和 其 他 票 据 行 价 : 并 为 的伪 造 。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 即票据 上 的 出票人 的签 章是 他人 , 取 得 对价 。 认 清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 和种 类 , 对于 认定 票 据 责任人 及 伪造 行 为 人 假 冒 的 , 称 为票 据 的伪 造 ; 他 票 据 行 为 的 又 其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伪造单据、软条款、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伪造单据、软条款、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使用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各异,买卖双方都可能有欺诈行为,主要有:1、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2、“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

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很不可靠的。

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 对装运的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

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3)加列各种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

(4) 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关键词背书伪造法律效力一、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比较法分析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

伪造的签名对被伪造人无效,因此,伪造的背书对被伪造的背书人而言当然无效。

1.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关于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公约》及《支票统一公约》均规定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人应负的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仅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负责,也即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要负相应的票据责任,不受他人签名伪造的影响。

各国票据法都主张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任何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因存在伪造的背书而免除其责任。

2.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根据票据法理论,背书具有权利移转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也可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而成为背书人。

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

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

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别,只能以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来判断背书人的票据权利。

因此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即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持票人只要凭一系列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能证明其票据权利,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

付款人付款时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

换句话说,付款人在到期日对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善意付款,即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票据责任因此解除,同时可将所付款项借记出票人账户,而无论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的背书。

票据法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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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 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 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 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 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 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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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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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 款。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 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 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 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所以,不 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 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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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司徒先生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 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经鉴 定,司徒先生确属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 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 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切重要的交易活 动,特别是国际贸易,基本上都是使用 各种票据进行支付的。 我国于1995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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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

票据伪造的方式有哪几种

票据伪造的方式有哪几种

票据伪造的⽅式有哪⼏种
票据伪造的⽅式有哪⼏种?
1、全部伪造。

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名义出票。

因出票是基本票据⾏为,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

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的签章,是伪造⾏为⼈假冒的或虚拟的。

2、部分伪造。

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为是伪造的。

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进⾏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以合法⽅式转让给他⼈,受让⼈伪造保证,⼜以合法⽅式转让另外的⼈。

部分伪造是出票⾏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

部分伪造⼜分为两种情况:
(1)伪造在先。

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善意受让⼈⼜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

(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伪造承兑⽽将票据转让他⼈。

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

《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

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从⽽进⼀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虚假报销认定标准

虚假报销认定标准

虚假报销认定标准
虚假报销认定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报销材料真实性判断:虚假报销通常是指报销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报销凭证以获取不当利益。

认定是否虚假报销的第一步是对报销材料进行真实性判断,包括核实报销凭证的真实性、查验相关票据或发票的真伪等。

2. 报销事项合规性判断:虚假报销还可以涉及到报销事项的合规性问题,包括报销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或组织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超出规定报销范围的情况等。

3. 报销金额的合理性判断:虚假报销通常还会涉及到报销金额的合理性问题,即报销的金额是否与实际费用相符合。

如果报销金额明显偏高或与实际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可能表明存在虚假报销的可能性。

4. 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公司或组织报销流程以及相关控制措施的评估,如果内部控制审计发现公司或组织存在虚假报销问题,可以作为认定虚假报销的依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报销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并对每一个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虚假报销,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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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伪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行为。

票据伪造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使自己从中渔利。

当发生票据的伪造的情形时,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被伪造人对伪造的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因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非由被伪造人自己签章所为,被伪造人自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事由是绝对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

二、票据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1、变造票据
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

具体地说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和改写。

2、伪造票据
票据的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并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

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实施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签章并实施背书、承兑等行为。

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

如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的变造。

3、仿制票据
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

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

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实施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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