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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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地增值税概述(⼀)纳税⼈⼟地增值税的纳税⼈为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起7⽇之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地使⽤权证书,⼟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地增值税。

这⾥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如果纳税⼈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纳税。

如果纳税⼈经常取得房地产转让收⼊⽽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在项⽬全部竣⼯结算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由于各种原因⽆法据实计算⼟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省级地⽅税务局的规定实⾏预征,待项⽬全部竣⼯、办理结算后清算,多退少补。

(四)计税依据⼟地增值税以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lO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

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

税率
30% 40% 50% 60%
速算扣除系数
0 5% 15% 35%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法规
【例题】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栋,建筑面 积5万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取得该 地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2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 24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 息;销售商品房缴纳的有关税金770万元。该公司销售该 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以上数据为审核后确定) A.2256.5万元 B.2445.5万元 C.3070.5万元 D.3080.5 万元
土地增值税基本税收政策交流
主要内容

1 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
2
土地增值税部分财税文件
要Leabharlann 3 土地增值税部分省内文件

4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办法

5 土地增值税部分优惠文件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 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计税依据、申报期限、免税项目等。 3、重点关注收入、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doc
省内文件
1、豫地税发【2010】28号 2、豫地税函【2010】202号 3、 省局2011年10号公告 4、 豫地税函【2009】188号
三、土地增值税部分省内文件
(一)豫地税发【2010】2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 2010〕28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doc
6
财税字【1995】48号“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清算有关问题”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清算申报表讲解57页PPT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清算申报表讲解57页PPT

➢ 六、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 视为有正当理由:
•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苏地税规
〔2012〕1号)
• 此处的称“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两方面因 素:一是开发产品本身存瑕疵;二是市场 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因素(如销售给 关联方,销售给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亲 朋好友等)一般不得认定为存在正当理由 。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大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大条件)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 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 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 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 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 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 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 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而言,晚清算,做大清算项目,税收利益比较有利(例外情况为:有时早清算有利,是由于如果不尽早清算,清算年度将缺乏收入与之相配比,造成亏损又不能退税的情况,虽然2010年29号公告给了解决途径,但是要求必须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才能实现,因此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配比到有收入的年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给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规则。

即: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为原则,如果项目分期的,分期清算,期内有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再分别清算。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项目清算,如果一个项目盈利,一个项目亏损,两者不能相互抵顶,因此做大清算项目,就不仅仅有时间上的利益,而且有永久性差异。

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问答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同该问答,有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即:只要企业自行分期归集收入、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也可以分别作为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王洪沙春屏黄传海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阶段,土地增值税征收包括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两个环节。

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重点领域,其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价格认定,有其特定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要熟悉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涉价认定相关内容、要求。

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实际操作参考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

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四)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涉及价格认定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有:(一)收入确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6、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7、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8、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10、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11、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12、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1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15、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16、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1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18、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4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20、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2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2、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23、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5、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2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27、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28、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3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废止)31、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32、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3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34、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35、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3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3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38、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39、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40、关于中国联通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41、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42、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43、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4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到期)46、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47、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48、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49、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5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5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5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财办税[2019]10号)5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税协发[2020]24号)。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收对象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

这些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个人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存在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根据土地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2.1. 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出让价款与购买土地成本之差。

如果土地增值额为负值,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2. 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3.3. 税务监督和处罚: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等。

四、税收使用和监督4.1. 税收使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价值增长部分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进行的一切土地开发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的一种税。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中央税率的规定如下:1.建设用地,一般应税比例为30%,中小企业或自然人建设用地税率可以为15%;2.未按划拨土地出让条件,按市场价格出让的建设用地,比应税土地增值额增加2个百分点;3.城市建设用地,供住房用地应税土地增值额在5%以下的,减按4个百分点征收税,5%以上的,增加2个百分点。

地方税率的规定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税价格的确定和应税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1.计税价格的确定计税价格是指纳税人通过土地出让活动获取的价款、税金、有价证券和其他非货币形式的收益。

计税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活动中,城市建设用地通过竞买、拍卖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即为计税价格;(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计税价格中的一部分,需要将其加入计算;(3)其他收益:土地出让活动中还可能获得其他收益,如违约金、解约金等,这些也应加入计税价格。

2.应税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应税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让方提供给使用人或销售于使用人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增值额的部分。

应税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增值额的计算:应税土地增值额=计税价格-土地取得成本;(2)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过渡费等。

(3)免额:应税土地增值额免征部分,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计算应税土地增值额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的征收点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2)对于拆迁安置土地,应按拆迁安置费加土地增值税作为计税价格;(3)对于被征地农民利用自愿转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房屋,可按自愿转化时价格加土地增值税构成计税价格。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导语:在中国的楼市中,土地增值税是一项关键的税收政策,并且对于转让旧房时的纳税义务非常关键。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购房是一项重要的投资,而了解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则对保护权益、有效规划交易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地介绍这一重要话题。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1.1 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在转让土地或者房地产过程中,对于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1.2 纳税义务:以转让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纳税义务人为出售房屋的所有者或者获得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2.1 征收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根据土地增值额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相乘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2.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3.1 首次购房减免:凡满足条件的首次购房者,可享受一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3.2 个人唯一住房减免:符合条件的个人家庭,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一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3.3 关于先租后购的减免:对于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

3.4 其他减免政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接到一定的国家政策制定,还有其他减免政策。

四、个人纳税申报流程与要点4.1 申报时间: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在房屋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4.2 纳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缴纳税款等操作。

4.3 纳税要点: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及时缴纳税款。

五、个人对土地增值税的理解与观点作为购房者,了解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对于保护个人权益、规划理性投资至关重要。

在拥有新房并计划转让旧房的情况下,了解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个人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本文系统地介绍了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从定义、征收标准、计算方法,到减免政策、纳税申报流程与要点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对这一话题全面、深入的了解。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或者由国家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出让金超出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进行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国民经济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国民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其次,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取得的价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需要考虑土地的出让条件、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和需求、土地的规划用途等因素。

此外,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应按照国有土地的成本予以确认,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公平征收。

再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土地增值税法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征收进行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例如,对个人通过自建住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住满五年再次转让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普通住房的转让,可以适当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等。

这些优惠政策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自住房地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普通居民的利益。

然后,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一般是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年缴纳。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缴税。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家税务部门要及时核定、办理税款征收。

此外,税务部门还要积极推动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实现电子化申报、缴纳等便民化措施。

最后,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我国税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研究和调整需要与时俱进。

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确保税制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另外,还要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点主要包括税法总则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缴税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

【干货】最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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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最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大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全梳理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现将土地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前面是政策目录,后面是政策指引)第一章征税范围_ 4第一节基本规定_ 4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_ 4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_ 4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中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5第二节具体规定_ 6一、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转让土地(国税函【2007】第645号)_ 6二、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国税函【2000】687号)_ 6第三节不征税行为_ 6一、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财税字【1995】第048号)_ 6二、无偿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京地税地[2009]187号)_ 7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企业所有权转移(云地税一字[2001]1号)_ 7第二章应税收入_ 8第一节基本规定_ 8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8二、细则的解释_ 8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8第二节具体规定_ 9(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二)外币折算(财税字【1995】第048号)_ 9(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9(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国税函[2010]220号)_ 10第三章扣除项目_ 10第一节基本规定_ 10一、条例的基本规定_ 10二、细则的解释_ 1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2第二节具体规定_ 13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_ 1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_ 13(一)配套公共设施(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二)四项开发成本不实可以核定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3(三)天津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四)天津关于建安费的确定(津地税地[2010]49号)_ 13三、房地产开发费用_ 14(国税函[2010]220(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财税字【1995】第048号)号)_ 1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4四、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_ 15(一)新房和旧房的区分(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二)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 (三)已交纳契税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四)评估费的扣除(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5(五)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函[2010]220号)16(六)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财税【2006】第021号)16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_ 16(一)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已交纳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6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国税函[2010]220号)_ 17六、加计扣除_ 17第三节其他规定_ 17(一)代收费用(财税字【1995】第048号)_ 17(二)几种情况下的扣除项目_ 171、卖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2、卖熟地(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73、卖开发的房地产(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18(三)细则第九条中“总面积”的解释(国税函【1999】第112号)_ 18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国税函[2010]220号)_ 18 (五)未支付的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_ 19(六)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七)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 (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项目不能扣除(国税发【2006】第187号)_ 19第四章税率_ 19一、条例的规定_ 19二、细则的解释_ 20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0第五章应纳税额的计算_ 20第一节基本规定_ 20一、条例的规定_ 20二、细则的解释_ 21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2第二节具体规定_ 22(一)按房地产评估价计算征收的规定(财税字【1995】第061号)(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22(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增税计算(国税发【2006】第187号)_ 24 (五)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国税函[2010]220号)_ 24第六章税收优惠_ 25一、条例的规定_ 25二、细则的解释_ 25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25三、具体规定_ 26(一)1994年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税(财法字【1995】第007号)(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字【1999】第293号)(失效)(财税【2004】第192号)(失效)(财税【2004】第225号)(失效)_ 26(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2006】第021号)_ 27(三)合作建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五)个人互换住房(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六)不能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住宅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财税字【1995】第048号)_ 28(七)个人销售住房(财税字【1999】第210号)_ 29(八)普通住宅的标准(国办发【2005】第026号)(国税发【2005】第089号)(财税【2006】第021号)(财税【2006】第141号)_ 29(九)建银投资重组中土增税的税收优惠(财税【2005】第160号)_ 30 (十)细则中“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免税”规定的解释(财税【2006】第021号)31(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财税【2008】第024号)_ 31(十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财税【2009】第094号)_ 31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 31第八章征收管理_ 33第一节纳税申报_ 33一、纳税申报表_ 33第二节申报期限_ 34一、条例的规定_ 34二、细则的解释_ 34三、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4二、具体规定_ 35(一)细则中“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的解释(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第三节预征土增税_ 35一、基本规定_ 35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5二、具体规定_ 35(一)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的预征(财税字【1995】第048号)_ 35 (二)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法律责任(财税【2006】第021号)_ 36 (三)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_ 36 (四)预征率_ 361、国税总局的规定(国税发[2010]53号)_ 362、四川省预征率的规定(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37第四节征收机关和协助机关_ 37一、基本规定_ 37二、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_ 37第五节土增税的清算管理_ 38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国税发【2009】第091号)_ 38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和受理(财税【2006】第02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38四、土增税清算审核(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0五、土增税的核定征收_ 431、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9】第091号)(国税发【2006】第187号)_ 432、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_ 44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第132号)_ 44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了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及注意事项,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等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1.法定免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总结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总结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总结《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总结大揭秘》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土地增值税。

一听这名字,是不是觉得挺高大上,离咱普通老百姓有点远呀?哈哈,别急,听我慢慢给你唠唠,保证让你恍然大悟,原来它就在咱身边呢!首先啊,咱得知道土地增值税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说呢,就是政府对那些靠土地发财的人收的一种税。

你想啊,土地一倒腾,价格蹭蹭涨,那得多赚多少钱啊,政府能眼睁睁看着不伸手吗?所以就有了这土地增值税。

这土地增值税可是有不少学问呢!那计算起来,可真是让人头疼。

各种各样的扣除项目,就跟那迷宫似的,得小心别绕晕喽。

就像咱平时买东西砍价一样,得斤斤计较,每一项都得算清楚喽,可不能让政府多收咱一分钱,也不能让咱少交了该交的税。

要说这土地增值税里最让人头疼的,那就是税率了。

那一串数字,看着就眼晕。

不过呢,咱也别怕,就把它当成打怪升级,一级一级慢慢来。

就好比打游戏,刚开始觉得难,慢慢熟悉了就好啦。

还有啊,申报缴纳这一块也得注意。

可别拖拖拉拉的,到时候被罚款可就亏大啦。

就像咱上班打卡一样,得按时按点,不能迟到。

要是忘记申报了,那可就好比考试没交卷,成绩再好也没用呀。

其实啊,这土地增值税也不是那么可怕。

咱只要把各项规定都搞清楚了,按照要求来做,就没问题。

就像走在路上,知道红灯停绿灯行一样简单。

而且啊,这也算是咱为国家做贡献呢,交的税都用来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啦,这么一想,是不是觉得还挺自豪的呀?总之呢,土地增值税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用心去学,就一定能掌握。

大家可别被它吓住了,勇敢地去面对它,说不定你还能发现其中的乐趣呢!好啦,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到这儿,希望你们都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小专家哦!加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02•【文号】财税[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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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存量房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种情况)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2019]4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x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其他
7
(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新房、旧房、土地的扣除项目构成不同 (三)计算土地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四)计算土地增值比率 土地增值比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五)根据土地增值比率对照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系数 (六)套用公式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有关事项 1、出售
2、赠与
3、出租 4、房地产抵押 5、房地产交换 6、以房地产投资、联 营 7、合作建房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征。(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 地产买卖。 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 义务人不征,其余征。财税字(2019)48号
8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如下:
级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税率(%) 速 算 扣 除
数 目金额的比率
系数(%)
(即增值率)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 过 50%-100% 的 40
5
部分
3 超 过 100%-200% 的 50
15
部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9
三、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新建房扣除项目;(涉及房 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略)
不征。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 征。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财税字(2019)48号 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 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
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 财税字[2019]48号)
8、企业兼并中转让房 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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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9年 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业用地 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用地5.5%。
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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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与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
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 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 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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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土地使用权 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
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 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 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资金,将生地 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 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 20%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3、不能据实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 可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9、代建房
暂免 ( 财税字[2019]48号)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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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销售 新建房
转让 二手房
直接转让 土地使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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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
除数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一)、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额 转让房地产收入额=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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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 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9年第3号)第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 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5.5%。
公式: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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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87号)
2、《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办法》(清地税发[2019]1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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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金 额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购房金额x(1+5%x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 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
注意:国税函[2019]220号文件规定: 计算扣除项目时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 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 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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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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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19]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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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 预征的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 于涉及到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 税,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 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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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预征范围:不包括转让上无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已使用的房屋。
(三)预征率: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 预征率调整如下:
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征率为1.5%,其他房 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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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征的计算 计算公式=收入额×预征率 (五)纳税时间、地点
纳税人必须于取得转让(预售)房屋收入的 次月15日前,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预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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