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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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

办法

篇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一、对服务窗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窗口出勤(基础分25分)

1、窗口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单位派人顶岗不扣分;没有派人顶岗的,事假每人每天扣2分,病假每人每天扣1分。

2、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

3、工作人员旷工,每人每天扣5分。

4、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1分。

(二)窗口办件(基础分40分)

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作收件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2、已作收件处理并需要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3、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4、否定报备件的,不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扣3分。

5、超过承诺时限的办结的,写书面说明,且每超一天每件扣3分。

6、办理结果出现差错的,每件扣1分。

7、工作人员造成资料遗失的,每起扣2分。

8、造成服务对象在单位和窗口之间两头跑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9、月办件少于2件的扣3分,评议率低于90%的扣2分,评议率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三)收费管理(基础分15分)

1、擅自在窗口收取现金的,每次扣2分。

2、在服务窗口办件却在原单位收费的,每次扣3分。

3、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4、违反收费有关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四)档案管理和卫生保洁(基础分10分)

1、该归档的没有归档,发现一件次扣1分。

2、档案资料摆放无序,发现一次扣2分。

3、窗口要保持办公桌面、微机表面、办事台面、窗口地面整洁明亮,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4、下班前要按顺序关闭微机、打印机电源,盖好防尘罩,摆放好桌椅、纸篓等物品,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五)民主评议(基础分10分)

1、窗口互评:采取好中差三档互评,好的比例超过60%不扣分,好的比例达 31

84分的为合格窗口。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

(三)年度考评结果以“中心”简报送发有关单位。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基础分30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县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2、不参加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各种会议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3、由于服务态度问题而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

4、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次扣5分;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的,每次加扣3分。

5、服务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行为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6、办件后不及时登记或输入微机的,每件次扣3分。

7、办件涉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不积极主动协调,而要服务对象来回奔波的,每件扣5分。

(二)业务技能(基础分40分)

1、不能主动、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因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2分。

3、对答复件认定不当,每件扣3分。

4、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每件次扣3分;

5、受理办件因窗口工作人员失职等原因导致超过办理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扣3 分。

6、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个人和窗口单位的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一天扣2分。

(三)劳动纪律(基础分30分)

1、旷工,每天扣5分,并通报到单位。

2、没有请假或外出未登记,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通报单位。

3、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通报单位。当月连续两次打游戏,定为不称职。

4、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5、上下班代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2分。

6、工作时间内,出现上岗不佩证、着装不规范(如穿短裤、拖鞋上班等)、行为不文明(如睡觉、吃东西、举止不雅观等)、在大厅内嬉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每次扣1分。空调开放期间,工作人员禁止在大厅内吸烟。发现工作人员在大厅内吸烟的,按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一次扣5分。

7、窗口工作人员互评:实行好中差三档互评,好的比例达60%不扣分,31

90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对月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给予批评,连续两

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实行通报批评,连续三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将退回所在单位,并报县人事局督促其单位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待岗一年。

(二)实行通报制度。对当月所有考勤中的打游戏、旷工、脱岗情况在中心简报(增刊)上公布,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关于肇庆市县级行政(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

运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XX?48号)精神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XX?2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县(市、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包含县级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规范、服务运作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办公场所建设规范

第三条县级服务中心要求设置在中心城区、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便民中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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