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12]30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质安发[2012]30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为大会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责任重大。
近期,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抓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汛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近期我省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部分地区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012年6月27日20时至28日6时许,凉山州宁南县白鹤滩镇矮子沟遭受局部特大暴雨,降雨量达236毫米,导致三峡公司白鹤滩水电站前期工程施工区矮子沟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初步核查有38人失踪、3人遇难,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和《四川省建设厅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制定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全面掌握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川建质安发[2007]377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37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受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7]65号)精神,现将全省监理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一)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工作质量1、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质量情况参照《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7]65号)文件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查表执行,详见附件。
三、检查安排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企业自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省建设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9月25至10月10日止。
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对所有在建监理工程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形成自检报告,按项目所在地分别报送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标准制订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发布部门: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标[2007]12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建标[2007]125号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序号项目名称制订修订主要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制订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建筑垃圾清理等。
建设部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同济大学2007.05~2009.12 2008.10征求意见稿2009.03送审稿2009.12报批稿2、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制订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室外工作场所的照明设计。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照明方式,照明光源选择,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照明质量(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照明标准值(包括机场、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加油站、货物堆场、停车场、石化企业、发电厂、铁路站场、木材加工厂、造船厂、水处理厂等室外场所的照明标准);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和监督等。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26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239号)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省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1241起,死亡16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68%和7.61%。
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省政府煤矿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川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
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08年7月9日| 浏览7422次] 【大中小】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现将贯彻执行2007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96编制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配套定额;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过渡期,此间上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2008年7月1日后上报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2007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川价函[2007]16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价函[2007]169号2007年6月1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
四川省材料检验的通知及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15:40 来源:四川省建设厅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川建质安监〔2010〕2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提高我省检测工作质量、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测业务的委托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由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一家检测机构。
二、关于检测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大部分检测机构按要求基本完成了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极大地提高了各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杜绝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由于各检测机构需要逐步熟悉使用的软件,各检测软件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间需要一个互相摩合的过程,为了使《监管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定于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测数据自动实时上传的试运行期。
在此期间,各检测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学习、熟悉使用的软件,发现问题立即和有关单位衔接并及时改进。
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暂不要求实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届时,凡是未上传的检测报告和数据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对该机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信用扣分。
三、检测合同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要求提交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2007)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川建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及时把贯彻执行中的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3、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4、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二章预报程序及条件第三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川建质安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12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复审有关事项(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2、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完成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系统申报(附件2)。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1、发生死亡事故;2、被市、州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年度动态管理加扣分剩余分数低于60分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不合格的;5、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未参加年度登记。
07年6月四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含措施费率测定表格)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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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管理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1]987号)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年度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安排如下:
一、年度登记时间
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
二、年度登记对象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施工企业,均应参加此次年度登记。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登记的施工企业,按照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按20分/年度进行扣分处理,业绩评价手册自行失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延期,将重新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三、年度登记内容
根据企业在2006年度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业绩评价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年度登记填写程序
1、各市、州所属施工企业应在“企业安全业绩年度登记情况”栏中如实填写一年来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及受奖励)。
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监督项目进行等级评定盖章(见附表1),专业承包企业由总包企业或甲方盖章(见附表2),在建设网
()查看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加分情况,如实填写在该栏目中,分数并汇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登记。
各市(州)将年度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总站备案。
2、省直接年度登记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直接上报材料到省质安总站办理年度登记。
五、年度登记结论
年度登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优良: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合格: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
不合格:一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或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低于80%。
凡年度登记不合格的企业,省建设厅将按照,关于《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川建发[2006]104号),对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进行约谈。
六、相关要求
1、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业绩评价手册中工程项目安全等级核定记录工作,可学习参考成都市压证施工的做法,保证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真实记录入业绩手册,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提供有效依据。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安全业绩年度登记工作,落实专人,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北街5号
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业绩手册填报样本.doc
2、专业承包企业业绩手册填报样本.doc
3、各市(州)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