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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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八章

国际法第八章
(三)国际航空运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二)1952年罗马公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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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三)国际合作 (四)我国民用航空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外层空间法
一、概述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二)责任制度 (三)登记制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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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八章 空间法
关键术语
国际航空法
领空主权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 安全罪 外层空间法 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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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空气空间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 他的主权。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领空主权 1.领空不得侵犯 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一)卫星直接电视广播 (二)卫星遥感地球问题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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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二、条约的形式、种类和名称、格式
B、条约或专约(convention) 。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其 内容一般为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国际组织直接参与造法性活动进经 常采用这一名称。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或专约都用 (convention)表示,同时还可以用来表示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如 1981年的《中美领事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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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E、条约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条约是规定国家法律主体间相互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条约在内容上没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就不能说是条约。条约既然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它法律上对缔结 各方当然都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来源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 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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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3)条约必须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的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单方的行为不构成条 约。国家的一些单方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诸如抗议、通知 声明、放弃、接受、承认、保留等这些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接受或承 认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难以构成包含有双方或多方缔结协议意图 的协议。
A、序文,写明当事国的名称,说明缔约目的与宗旨,双方授权 情况。对于条约的解释有重要意义。
B、本文:条约的主要条款,即确定条约的对象缔约国的权利和 义务的条款。本文是条约的实质部分。
C、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批准、生效、第三国的加入等 各项程序条款的规定。
D、结尾,签字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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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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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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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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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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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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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国际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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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附(accretion) 添附(accretion)
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 人工力量而改变或扩大, 人工力量而改变或扩大,包括自然 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时效(prescription) (三)时效(prescription)
是指非法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并 且在相当长时期内连续地、 且在相当长时期内连续地、不受干扰 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注意: 注意:时效和先占的区别
(二)运河
运河是指在一国境内人工开凿 的可航水道, 的可航水道,运河有内陆运河和国 际通洋运河之分。 际通洋运河之分。
1.苏伊士运河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海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基于某 种原因而引起的领土主权变化的 情况。 情况。
一.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 更的方式
中日有关“钓鱼岛” 中日有关“钓鱼岛”纠纷案
2003年 2003年1月1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 据日本媒体报道, 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 2256万 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 日元的价格租下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 日元的价格租下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 租期为1 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 租期为1年,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据报 道称,日本政府从1996 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 道称,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 理措施, 理措施,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 自然环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自然环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的历代政府都对 此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此举目的是限制转售该岛, 此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此举目的是限制转售该岛,阻止第 三者登岛。 三者登岛。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 岛问题发表评论, 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 的固有领土, 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 效的。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近年来, 效的。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近年来,日 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 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占( occupation ),又称占 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是指国家 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是指国家 有意识的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的行为。 有意识的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的行为。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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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大陆架公约》确定了法律上的大陆 架概念,“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 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 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sea-bed and subsoil )”,……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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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3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ChapterⅧ Law of The Sea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 ChapterⅧ Law of The Sea )
摘要: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一个重要的部门
法,它规范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 从事海洋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 立了海洋新秩序的法律框架。
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2020/4/4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0
第三节 内海和领海
( ) Section 3 Internal Waters and Territorial Sea 一、内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海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港口(port )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 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1982年《海洋法公约》,…… “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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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案”
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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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8
“ delimitation is to be effected by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taking account of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in such a way as to leave as much as possible to each Party all those par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at constitute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its land territory into and under the sea, without encroachment on the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the land territory of the other”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二、钓鱼岛问题 三、南海诸岛问题
半个黑瞎子岛已低调回归祖国
2008年10月14日,中国和俄罗斯在黑 瞎子岛上举行“中俄界碑揭牌仪式”,标 志着中俄长达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全部确 定。 黑瞎子岛又称抚远三角洲(俄语称其为 大乌苏里岛),位于中俄边界抚远县境内 的黑龙江(俄语称其为阿穆尔河)和乌苏 里江的交汇处主航道西南侧,是中国最早 见到太阳的地方。它的面积约327平方千米 (一般说约350平方千米),是香港的1/3、 澳门的12倍、珍宝岛的500倍。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一、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 大陆领土和岛屿领土。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 权。 (二)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 括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 定宽度的海域。领水可分为“内水”和“领海”。 1. 内水:是国家陆地疆界内的全部水域和领海 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河口、 港口、内海湾、内海峡等。
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 主权,即各共管国对该领土的主权相互限制。 2.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 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 定的目的。被租借的领土称为租借地,出租国对 租借地的主权不转移,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 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不享 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出租国于租借期满 后收回租借地。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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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 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 1943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 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956年《巴 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宣言》,它们都 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 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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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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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格式 条约的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国际法上没有规 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国际实践中,比较正式的条 约通常包括下列各部分: (1)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可以反映出条 约的精神和缔约方的意思。 (2)条约的序言。条约的序言写明缔约的当 事方,全权代表的姓名,说明缔约的目的、宗旨及 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等。当然,并非所有条约都载有 缔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有的条约序言是比较简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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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 、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 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 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 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 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 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 条约等。
(3)结尾,声明条约将被遵守。多边条约由 于缔约方数目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是将批 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负责保管批准书的机关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向所 有条约缔约方发出通知。 三 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 之后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 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 际公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加入问题,如第三国 希望参加到条约中来,通常的做法是三国共同签订 新的条约。

国际法第八讲

国际法第八讲

(3)群岛水域 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 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3、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 的水底和底土,有的学者 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 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 确定。
1、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2、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 为准; 3、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二、 边境制度 边境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 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一般单方面 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 建立边境制度。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
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 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 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俄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的划定、南 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问题。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
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 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 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 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国际法第八章人大版

国际法第八章人大版

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
UNOOSA(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Outer Space Affairs )
地面国有效控制的高度
功能论
没有划分必要,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分别适 用航空法或外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 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外空条约》)“外空宪 章”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原则 7、救援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9、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10、保护环境原则

(civil aircraft )
3、航空器国籍 (Nationality of aircraft):
Aircraft hav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y are registered.
举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 中国B、 加拿大CF、德国D 、 法国F、美国N、 韩国HL 、日本JA
本章重点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 —1944《芝加哥公约》
2.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1972国际责任 公约
发射国指派1名 求偿国指派1名

双方共同指派1名
(三)外空物体登记制度:Register of Space Objects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1、国际法上的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关于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它们的行为规则的书面协议。

简而言之,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为缔结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有译“受国际法支配”)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3、条约因其内容不同而名称多样,但名称的不同并不影响它们的法律性质。

国际实践中条约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换文、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宣言和联合声明等等。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1、条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资格。

有缔结能力的行为者即条约主体。

2、缔约权,即缔约条约的权利。

国家缔约权的行使有每个国家自由地在在本国宪法中作出安排,具体的规定国家的哪个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3、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在国际法上,对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没有统一的的规则。

但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的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登记和公布。

4、条约各方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他公布,但未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

凡在联合国秘书处den及的条约均公布在《联合国条约集》中。

5、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国家既可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6、条约保留的概念与范围: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跳跃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有三个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如“保留”、“声明”、“谅解”、“解释性声明”和“解释性说明”等,但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即声明国是为了维护其在有关条约中的特殊利益而单方面提出的,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国际公法-第八章-个人

国际公法-第八章-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应 当有而且是只有一个国籍 的。然而由于国际法没有 关于国籍公认的统一规则, 各国都自行制定本国国籍 法,而各国国内法关于国 籍的规定又各不相同,这 就产生了国籍的冲突问题
三、国籍的冲 突与解决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冲突,也称国籍 抵触,是指一个人同 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国家国籍或者不 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 状态。其中具有非止 一国国籍的情形称为 国籍的积极冲突 具有两个国籍的情形 称之为双重国籍,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 形称之为多国国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 的情形称之为国籍的 消极冲突,即无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3、国籍的恢复
国籍的恢复又称为国籍的回复,指丧失一国国籍的 人重新取得其原有国籍。 大多数国家国籍法规定,由于个人在国外入籍或者 由于其他原因丧失其原有国籍的,在满足某种条件 后,可以恢复其原始的国籍。少数国家规定个人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当然恢复本国国籍,多数国家规定 个人发表愿意恢复本国国籍的声明或者要求其履行 申请和批准的手续。
国际法上的个人
1 2 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 国国籍。 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 国国籍
3
4 5
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 生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
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 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 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 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二)中国国籍取得的条件
中国出生国籍的赋予标准是血 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 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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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豁免的总和。

外交团: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
使馆及其馆长的等级:大使馆——大使或教廷大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公使馆——公使或教廷公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代办处——代办(代办和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领馆的类别及馆长:总领事馆——总领事
领事馆——领事
副领事馆——副领事
领事代理处——领事代理人
2.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
使馆人员的类别:1.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译员、打字员、技术人员
3.事务职员:司机、传达人员、维修工、清洁工、厨师
领馆人员:1.领事官员: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馆长在内。

可以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

2.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如书记员、速记员、档
案员等。

3.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3.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体现在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馆舍则包括私人寓所在内;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此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的义务. 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4.简述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符的用途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5.什么是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与不能接受的人
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具任何解释或通知派遣国而直接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

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馆长或武官的提名在征求同意时被拒绝,对其他人员接受国以拒绝给与入境签证的方式表明不接受;
(2)使馆人员在就任后从事了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而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在此情况下,派遣国应该酌情召回或终止其职务。

三、论述题:
试比较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比较分析题)
联系:
(1)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
但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和领馆都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机构,受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有些场合,领事可兼办外交事务;
(4)使馆和领馆都是依照协议建立的,领馆要受使馆的领导。

区别:
(1)职务性质不同: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就涉及两国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交涉;而领馆通常只就某些方面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保护利益不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局性的重大利益;而领馆保护的是派遣国关于商务和侨民的具体利益;
(3)活动范围不同:使馆在接受国全境活动;领馆则在一定辖区内活动;
(4)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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