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类型
01
02
03
山林所有权纠纷
指对山林的归属问题产生 的争议,往往涉及到集体 、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土地使用权纠纷
指对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 生的争议,如农用地、建 设用地、承包地等。
边界纠纷
指因地界、界线不清或界 标位移等引起的纠纷,通 常涉及到相邻方或相关方 的利益。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Biblioteka 纷特点调处原则调处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解机制的运作方式
调解主体
调解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各级基层组织,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 的调解机构。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协商、调解、执行等环节。当事人可以向所在村委 会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协商。在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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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意义
有利于深化对农村社会矛盾的认识,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 促进农村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HAPTER 02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概述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定义
•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指在农村地区,因山林、土地的权 属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农民、林 地承包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研究展望
未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将更加 重要和复杂。因此,需要加强对此类 问题的研究,深入探讨解决措施和方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摘要】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问题意义两方面入手,结合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思考。
具体包括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策落实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全面推进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美丽乡村和谐家园。
【关键词】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策略解析、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宣传教育、解决工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农村地区涉及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纠纷。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调整,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村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农村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也加剧了纠纷的产生。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问题。
研究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需要全面探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路径。
1.2 问题意义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山林资源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权属纠纷的存在会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解决了权属纠纷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属纠纷在农业领域中逐渐凸显。
土地权属的不明确性往往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实际经验出发,探讨农业领域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一、加强土地管理与登记制度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往往源自于土地管理不规范或登记制度不完善。
为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首先应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
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有助于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明确流转主体和流转条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转引发的纠纷。
三、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要始终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既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又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解决纠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同时,要做好纠纷解决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权属纠纷的种类和形式会不断变化,因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本途径。
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的界定和划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为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的老张和老李啊,就村东头那片山林闹起了纠纷。
老张说这山林打他爷爷那辈儿就归他家管,他小时候还经常在山上放牛放羊呢。
老李也不示弱,说这片山林他种树都种了好多年了,咋就成老张的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事儿就闹到咱这儿来了。
二、调查情况。
1. 实地勘察。
咱先去那片山林实地看了看。
好家伙,这片山林面积还不小呢。
山上的树啊,有新有老。
新种的那些树苗一看就是有人精心照料的,应该就是老李种的。
但是呢,也有些老的树桩子,说不定还真跟老张说的有点关系。
2. 走访村民。
然后啊,我们在村里挨家挨户地走访了一些年纪大的村民。
有的村民说,以前这片山林好像是老张他们家在用,但是后来好像又有一些变动,具体咋回事儿也说不太清楚。
还有村民说,老李在山上种树也种了好些年了,大家都以为这片山林老李也有份儿呢。
三、调处依据。
1. 历史证据。
老张拿出了一份他家的老地契,上面模模糊糊地写着山林的大概位置。
但是呢,这地契年头太久了,而且当时的划分界限也不是特别清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老李呢,他虽然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但是他种树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事实占有。
2. 法律法规。
按照咱们国家关于山林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啊,山林的权属确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既要看历史情况,也要看实际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调处意见。
# (一)初步划分。
1. 核心区域。
咱们考虑把山林中间那一块,大概[X]亩的地方,划给老张。
为啥呢?因为根据老张的地契和一些老村民的回忆,这个区域以前确实跟老张他们家关系比较密切。
而且啊,这里还有一些老张他们家以前留下的老痕迹,像以前的小土坡啥的,老张说那是他爷爷挖的,咱也觉得有一定的可信度。
2. 周边区域。
那剩下的山林周边部分,大概[X]亩呢,就划给老李。
老李这些年在周边种树,对这片山林的绿化和管理也做出了贡献。
而且周边区域的树木大部分都是老李种的,他对这部分山林的投入比较大。
# (二)共同管理区域。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林权纠纷调研报告一、引言林权纠纷是指对林权归属、林木使用、经营权利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地质、气候条件的差异,林业资源分布较为广泛,因此林权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目前我国林权纠纷面临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林权纠纷的现状分析1. 林地流转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农民逐渐开始将林地流转给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林地流转不合规、承包方委托代为流转等问题,导致了林权纠纷的产生。
2. 林木储蓄权问题林权纠纷还主要涉及到林木的储蓄权。
由于我国林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资源,国家对其使用、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管制。
然而,一些地方存在林木滥伐、偷砍等问题,破坏了林木的储蓄权,引发了林权纠纷。
3. 林权异议申报问题林权的归属是林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林权的归属问题复杂多样,常常涉及权属证明不清、历史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林权异议申报的大量存在。
这些异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林权纠纷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林权纠纷的存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流转、林木储蓄权和林权归属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加大对林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力度,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对农民和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对林地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地流转的全过程可追溯,减少林地流转中的违规行为。
3. 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林木储蓄管理和监测。
通过科技手段,可以实时监测林木的生长情况和数量,减少滥伐、偷砍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林木的培育和保护,确保林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4. 加强农民培训和意识教育加强农民对林权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林业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林权纠纷案件的宣传和警示,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和使用林地,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对问题意识的分析开始,探讨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政府角色及责任以及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和促进法治意识等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管理是为了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促进法治意识将有助于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意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法律法规、政府角色、社会参与、公众意识、规划管理、调处机制、法治意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方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的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山林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背景介绍部分旨在概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所处的背景环境和现状,从宏观角度分析争议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奠定基础。
山林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等重大任务,其权属争议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土地权属问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深入了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背景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1.2 问题意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种土地利用冲突和权属归属不明,给城乡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阻碍。
山林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重要性使得相关争议愈发突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不公、土地流转权利不清晰等。
调处存在的问题包括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成本较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纠纷。
总结调处争议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展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调解机制、社会宣传教育、争议原因、问题分析、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意义、背景介绍、总结必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所有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导致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频繁。
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土地转让、抵押、抵债等行为频发、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紧迫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化解争议,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研究意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调处这类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类争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地方稳定。
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调处争议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
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1. 引言土地纠纷是指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在农村地区尤为常见,涉及到土地承包、转让、征收等方面的问题。
土地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因此,解决土地纠纷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土地纠纷的调查方法以及对土地纠纷的思考。
2. 土地纠纷调查方法2.1 调查目的和问题确定在展开土地纠纷调查之前,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问题。
调查目的可以是了解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掌握纠纷的规模和趋势,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调查问题可以包括土地权属归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民对土地纠纷处理的满意度等。
2.2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目的和问题,可以选择不同的调查方法。
常用的调查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调查等。
•问卷调查:可以通过设计问卷,并在调查对象中进行分发和收集,收集调查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问卷调查的优势在于可以同时调查大量的对象,反映普遍意见。
但是,需要注意问卷设计的合理性和调查对象的代表性。
•访谈:可以选择少数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深入访谈,收集详细的信息和意见。
通过访谈可以了解纠纷的具体细节和背景,把握纠纷的实质。
访谈的优势在于可以深入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想法和看法,但是工作量较大且有一定的难度。
•实地调查:可以到纠纷发生地点进行实地勘察,了解纠纷的现场情况。
通过实地调查可以获得直观的信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然而,实地调查的开销比较大,时间和人力成本也较高。
2.3 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
可以使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结论。
结果呈现可以采用文字描述、图表展示等方式,便于阅读和理解。
3. 土地纠纷的思考土地纠纷的存在与发展背后往往蕴藏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解决土地纠纷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3.1 土地政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土地纠纷的发生与土地政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息息相关。
调解林地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调解林地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调解林地纠纷案例心得体会林地纠纷是指在林业经营中,由于权益争议、使用冲突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在林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近期,我参与了一个林地纠纷案例的调解工作,以下是我在此过程中所得出的心得体会。
首先,充分了解情况是调解的基础。
在参与调解之前,我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深入了解了各方的主张和诉求。
只有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背后的动因,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调解。
在此案例中,林地纠纷的核心是两家公司在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我在调解中注重听取双方的陈述,采集证据,对纠纷的起因进行了全面了解,并经过反复沟通和交流,逐渐摸清了事实真相。
了解情况是调解工作的基础,也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其次,保持公正中立是实现调解目标的关键。
作为调解员,我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并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公正。
在调解过程中,我始终把调解双方的关系放在首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处理纠纷,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我注重解释调解的意义和原则,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在不同观点之间进行巧妙的沟通和协调。
通过保持公正中立,我增强了调解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使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再次,注重与双方的沟通交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林地纠纷调解中,尤其需要注重与双方的沟通交流。
通过与双方的积极互动,我了解到双方对林地的重要性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并帮助他们认识到,通过合作共赢可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我提供了一些建议,例如进行合作开发,进行资源共享等,以解决纠纷的问题。
同时,我也鼓励双方主动沟通,通过对话和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通过坚持沟通交流,我激发了双方的合作意愿,并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纠纷的共同利益点。
最后,协调各方利益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保障。
在林地纠纷调解中,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实现调解成功的关键。
作为调解员,我充分权衡双方的利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此案例中,我提出了一个既保护双方利益,又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方案,并得到双方的认可。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因为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威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调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农村山林土地的权属纠纷展开,对调处工作进行思考。
一、问题的存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扶持,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得以快速发展。
同时,民间投资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的认知逐渐提高,土地价值不断攀升。
然而,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土地政策实施,对土地权属问题的认定和规定,还存在差异。
同时,各种立足于利益和权力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权属关系的维护。
因此,产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例如,在家庭农场的土地管理中,每个农民都只是该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所有者”。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不至于引起太大的纠纷,但如果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益问题引发了衡量的不平衡,甚至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最后使场地的管理进入僵局。
此外,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农民集体经营,但这也会带动土地的赖账、无界定和乱用等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区的土地竞价一直在飙升,往往不少人为了土地的私利而阻挠土地的利用,逐渐形成了“农民让地、政府让价、商人赚钱”的三重利益链,这也促使农民对土地的认识渐行渐远。
二、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要求农业、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及时介入,配合解决问题。
只有在调处过程中共同协商、合理解决冲突,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提高农村生态的发展。
因此,调处工作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调处工作的思考1.对冲突类型进行划分在调处工作中,需要将冲突类型进行划分,以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土地占用、征地拆迁等。
通过对这几种冲突类型的划分,可以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性质及其解决方法,并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林权争议 调查报告
林权争议调查报告林权争议调查报告一、引言林权争议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林业资源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林权争议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深入了解林权争议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
二、调查方法我们选择了某县农村地区作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收集数据。
共收集到300份有效问卷,并对10位相关人士进行了深入访谈,包括农民、地方政府官员和农业专家。
三、调查结果1. 林权归属不清调查结果显示,林权归属不清是导致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很多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
农民和地方政府对于林地的归属存在不同看法,这导致了林权纠纷的不断发生。
2. 利益分配不公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益分配不公。
在某县农村地区,林地的开发利用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农民、林业公司和地方政府。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均衡,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这引发了他们与其他相关方的争议。
3. 缺乏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调查还发现,缺乏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是导致林权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目前,农村地区的冲突解决机制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调解,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很多争议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解决方案基于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以促进林权争议的解决和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1. 建立明确的林权制度为了解决林权归属不清问题,应建立明确的林权制度,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农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
2. 推进利益共享机制为了解决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应推进利益共享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分享林地开发利益。
这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来实现。
3. 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冲突解决机制不足的问题,应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冲突调解机构和培训专业的冲突调解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冲突解决服务。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是指在林业资源管理、林地使用、林木砍伐等方面,因权属、使用、转让、盗伐等原因产生的纠纷。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林权纠纷也日益突出,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威胁。
调研发现,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林权归属不清。
由于历史原因、管理不善等因素,很多林地的归属权争议较大,导致林权纠纷频发。
其次,林地使用权益不明确。
一些地方存在着林权单一化、林权私有化等问题,造成了林地使用权益的不明确,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火种。
再者,林权监管薄弱。
在一些地方,监管力度不足,监管系统不完善,导致一些非法砍伐、盗伐等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林权纠纷。
首先,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和调查制度,确保林地归属权的清晰化。
其次,要完善林地使用权益的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使林地的使用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还要加大对林权盗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林权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保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
同时,应该加强检查力度,发现和解决林权纠纷的问题,及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帮助和调解,确保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林权纠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和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林地归属权的登记和调查、完善林地使用权益的体系、加强林权监管和加大宣传力度等途径,才能有效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维护好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过程中,因土地权属或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山林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价值,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权属认定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需要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山林资源存在多种形态和不同的权属主体,权属认定难成为了目前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山林资源可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各种所有权的交叉使得权属认定变得十分复杂,对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相对薄弱,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或者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导致了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调处手段单一目前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处为主,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种单一的调处手段不利于处理复杂的权属争议案件,而且也无法满足各方的多样化诉求。
二、对策建议(一)建立权属认定机制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权属认定难点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权属认定机制,明确各种权属形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权属认定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权属的调查和认定,最大程度地提高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完善调处机构体系为了提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
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调处流程,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多元化调处手段针对当前调处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的有效结合和运用。
2019年农村土地调查报告3篇
2019年农村土地调查报告3篇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
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
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
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
至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
其中3件;5件;6件;1-5月12件。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
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
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
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
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损害农民权益
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 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02
调处工作的挑战与问题
调处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法律依据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主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
原则
调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护农 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综上所述,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调解人员专业素质,规范调处程序, 加强执行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03
对策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权属划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调处工作提供 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完善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 ,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纠 纷发生的可能性。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对纠纷进行预测和 分析,为调处工作提供科 学依据。
加强农民法律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 权属、承包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增强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同时, 建立调解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调解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调解工作质 量和效率。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调处能力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建立专门的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调处人员,提高调处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加 强对调处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调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
土地使用权纠纷
总结词
指因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问题而引 发的纠纷。
详细描述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取得、行使和终止等环节。争议 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使 用范围、期限和费用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总结词
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详细描述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行使和保护 。争议点包括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
行公正裁决。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行政干预不当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考虑,对土地纠纷进行不当干预,导致纠纷复杂化。
04
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法律依 据。
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因法律 知识不足而产生的纠纷。
调查目的
了解土地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分析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 ,包括纠纷的类型、数量、地域分布等特 点,为后续的分析和解决提供基础数据。
通过调查,深入了解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 ,探究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法律等因素 ,为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提供依据。
探究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
提高公众对土地纠纷的认识
个人对解决土地纠纷的看法与建议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 解决土地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各方 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对土地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浅析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
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 民讨论 ,没有
得 到三 分之 二村 民 同意 ,村委会 不得违 反 民主 设定原 则 同外签 订合 同,而村 委
重视 。如何 切实解决 土地纠 纷 ,是摆 在
各级 人 民政 府面 前 的首 要 问题 ,因 此 ,
伴 随着 城市 建设 的深入 ,海南 基础
设 施建 设方案 不断 出 台。 必要 时 ,政府
为民思想,切切实实执行 ( 中共中央关
于进 一 步稳定和 完善 农村土地 承 包关 系
‘
土地是农 民的衣食之源 、生存之本。 农 民失去 了土 地便意 味着 生活 无若 ,势
的通 知 > 、 ( 中共 中央 关于做 好农 民承包 土 地使 用权 、流 转工作 的通 知 ) 。 等 文件 精 神 ,依法 办事 ,阳光 操作 ,切 实保 护 农民的长远利益 。 四、 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
造成 “ 一地两包 ”; 而不少承 包商 为了短
监督 ,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 利 用土 地 ,以免造成 农 民内部 矛盾 的产
生。
三、坚持 平等 、公平 原则 。规范 承
包手续 。确保农 民利益
多: 文革 前 ,有 些场 社体 制 改革 ,有 些 退场不退 地 ,留下 了纠 纷隐 患 ; 而部 分
平息纠纷 。化解 矛盾
不落实执 行 ,村 委会 或村 民小组 自作主 张越 权越 级 向外发 包土 地 , ’ 而依 据 ( 国 土法>和 < 村民委员会法>规定 ,村社
必积 怨成 愤 ,引起纠 纷。而土地 纠纷 是 否得到 合理 有效 的解决 ,既 关系到人 民
政府是 否认 真践 行 三个代表 ”重 要思 想 的问题 ,也关 系到人 民法 院司法 为 民 的形 象。应 引起 各级政府和 法院 的高度
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政策执行不到位
山林权属纠纷
部分地区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政策解释不 一致,导致土地权益争议。
由于山林权属不清或边界不明,经常引发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
当前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主要问题
01
02
பைடு நூலகம்03
调处机制不健全
部分地区缺乏有效的调处 机制,导致纠纷难以得到 妥善解决。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 不足,缺乏维权意识,容 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和 侵害。
加强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来说,要加强各级政府对 调处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
落实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政府部门要落实指导和监督责任,对调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 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
民事纠纷主要指平等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产生的争议,如相 邻关系、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行政纠纷则指因行政行为 引起的土地权益争议,如土地登记、行政裁决等。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
历史原因
经济利益驱动
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或 边界不明,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价 值逐渐显现,部分农民或村集体为追求经 济利益而产生权属纠纷。
纠纷产生的原因
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山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农民权益保护 意识的提高、不当的行政行为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导致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 纷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促进农村社会的 和谐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019年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
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XX 年上访案件675 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XX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XX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 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
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县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一)历史沿革变化XX年8月,兴隆县解放后即实行土改政策,直至XX年1月前归热河省管辖,在此期间兴隆县范围内的土地计算方法全部实行大亩(俗称东北大亩),即每亩1千平方米,1大亩相当于现在的1.5亩。
XX 年,兴隆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对每户宅基地进行丈量,但丈量的比较粗糙,有的户不准确,有的户四至不清。
XX 年,全县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超出面积部分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0.16—0.2 元/ 平方米),有的户当时占地较大,怕缴土地使用费,没让工作人员如实丈量。
当时缴费部分的土地面积,有的已划入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内,政府已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对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进行了核实登记,但土地性质不清案件仍时有发生。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新批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占地手续较齐全,纠纷较少。
(二)纠纷的成因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界线不清,二是土地性质不清两种情况。
界线不清的,主要是土地的来源不清,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都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性质不清的大多发生在县城和农民混居地,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混居地,以及各行政村和周边的林场之间的土地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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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果树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
通过对近三年兴隆县矛盾纠纷情况的调查,该县XX年上访案件675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253件;XX年上访案件667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23件;XX年上访案件694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352件,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全县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
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县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XX年8月,兴隆县解放后即实行土改政策,直至XX年1月前归热河省管辖,在此期间兴隆县范围内的土地计算方法全部实行大亩(俗称东北大亩),即每亩1千平方米,1大亩相当于现在的1.5亩。
XX 年,兴隆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对每户宅基地进行丈量,但丈量的比较粗糙,有的户不准确,有的户四至不清。
XX年,全县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超出面积部分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0.16—0.2
元/平方米),有的户当时占地较大,怕缴土地使用费,没让工作人员如实丈量。
当时缴费部分的土地面积,有的已划入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内,政府已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对国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进行了核实登记,但土地性质不清案件仍时有发生。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新批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占地手续较齐全,纠纷较少。
(二)纠纷的成因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界线不清,二是土地性质不清两种情况。
界线不清的,主要是土地的来源不清,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都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性质不清的大多发生在县城和农民混居地,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混居地,以及各行政村和周边的林场之间的土地林地纠纷。
要查清是否被征占过、补偿过以及权属调整协议情况,是否为划拨土地及接受农民集体馈赠情况,是否为出让土地以及原单位的性质情况。
上述情况不清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土地权属有纠纷的要先使用调解手段,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
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不属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土地确权案件,应适用《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条款。
无论是有权属纠纷,还是无权属纠纷的行政确权案件,均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权属。
在确权时,有权属争议案件和无权属争议案件要不同对待,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相同。
二、林业权属纠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一)历史沿革变化
兴隆县解放后实行人民公社化,百姓将土地改革时分得的土地林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不同的农民入到不同的农村集体组织。
XX年,实行农村合作化《六十一条》“四固定”后,即将土地、山林、农机具、大牲畜等固定到生产队,全部为集体所有,实行以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
农民集体的林地也随之确定到各生产队。
XX年至承包责任制前又往各户重新下放自留山,归农民长期使用,面积一般每户3至5亩。
1981至XX年,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之前,全县实行林业“三定”
政策,国家林场和相邻各行政村之间均签订了林权调整协议,当时县革委会都进行了批复,有档案资料可查。
也就是确定国家林地、集体林地和个人(自留山)林地“三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林地,并核发了林地使用执照、林木所有权证执照,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实行联产承包之前,生产队又划分居民组或村民小组,生产资料又确定到村民小组,但这时的生产资料基本上为山林、土地、果树,村民小组为村委会内的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将各小组的土地、果树以村委会为发包人的方式承包给各户经营管理受益;将小部分荒山以自留山的方式划给各户长期使用,部分荒山及林地以承包山或责任山的方式下放到各户经营管理。
XX年,全县又对林权证(林地使用证和林木所有证)进行了复核验证,有错误但没纠纷的,纠正后亦进行了复核验证,并填写了林木林地核对表等档案资料。
(二)纠纷的成因
一是由于个别行政村填发林权证混乱,且没有底案记载,是产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是因林地的利用发生变化,植树造林产生了利益,有的发现了矿藏产生了利益,边界纠纷再次大量涌现,是产生此类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
有的农民过去不重视林地,放弃经营管理,不知是否有林地及其位置,已被他人经营管理,发现后产生纠纷。
为避免因林地权属不清纠纷的发生,XX年,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集体、个人林权证进行再次核实,并标明坐标位置,减
少矛盾的发生。
(三)解决纠纷的办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林权及林权纠纷如何处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解决确定其权属。
(2)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3)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在严禁陡坡开荒前,鼓励百姓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乡镇督导、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民进行的围山转造林工程、农建工程,应确定为“谁栽植、谁所有”,现已成林的,不应按擅自开垦荒地处罚。
确认林权要以各村委会的底帐、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核对表为主要证据。
国有林场和相邻行政村之间有林权争议的,应以当时的林权调整协议为主要证据。
同时还要本着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确定权属。
无论是土地纠纷,还是林地纠纷均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依法确权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及救济途径。
三、解决权属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
关于权属类纠纷,不仅有土地纠纷、林地林木纠纷,还有取用水纠纷、滩涂纠纷,河流纠纷、水域纠纷、草原纠纷、采矿权纠纷等等,无论哪种纠纷都与土地有关,弄清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性质,就掌握了权属类纠纷的实质和核心。
所以,就要求执法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从事解决此类纠纷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我国土地林地政策的演变历史及政策依据。
只有掌握我国土地改革时期土地私有、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六十一条》政策,以及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农村土地果树承包时期的政策,同时还要全面掌握《土地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主管土地林业部委颁发的土地、林地权属调处解决办法等,才能有效化解权属类纠纷。
总结多年来我们处理土地、林地权属的实践,笔者认为,在调处权属类纠纷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
三是坚持既考虑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又要与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是坚持不得改变现状原则。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停止开发、开采、权利移转、登记、抵押等活动。
五是坚持行政调解原则。
权属纠纷产生后,要优先使用行政调解手段,尽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六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权属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解决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政策,弄清事实,做好稳控,依法确权,公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徇私枉法。
要以案结事了、为民解难为目的,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