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策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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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專案實施治理規範
第一部分绪论
1 总则
1.1 为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时期的治理水平,促进项目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制定本方法。1.2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差不多概念和要紧方式
1.2.1 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雇主托付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时期承包的项目,也可按国际惯例称为交钥匙工程。
1.2.2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雇主负责。承包商将依照所承包项目情况和承包商情况,将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1.2.3依照工程项目的雇要紧求和融资需要工程总承包项目能够采纳如下具体方式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关于BOT(及其变形)项目,在工程建设时期应按照EPC项目进行治理。
1.3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治理的差不多概念和要紧方式
1.3.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治理是指自合同签订至雇主颁发项目竣工证书的全过程治理。本方法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治理方法的接口方法,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后续技术服务由工程总承包项目技术服务治理方法接口,不符合本方法第1.
2.3款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治理方法办理。
1.3.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治理能够由承包商自组项目治理班子(项目经理部),也可采纳将项目治理工作整体分包的方式,治理分包能够采纳如下方式:
1 项目治理服务(PM)是指项目治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自工程总承包项目追踪时期,即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
分析和项目策划等方面为承包商提供服务;在项目实施时期,则可进一步为承包商提供分包招标代理、设计治理、采购治理、施工治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承包商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治理和操纵。提供项目治理服务的工程咨询公司一般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2 项目治理承包(PMC)是指项目治理公司(工程公司)除完成项目治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能够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等工作。承担项目治理承包的项目工程公司一般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一定的治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3 依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治理要求,项目治理还可采纳其他分包方式。
1.3.3 承包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治理工作应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本方法是在此条件下并由承包商自组项目经理部的情况下,规范项目治理行为、明确承包商各治理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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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的差不多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是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代表,承包商应指定代表承包商对项目进行治理的归口部门。对实行治理分包的项目,可参照本方法进行治理。
1.3.4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治理的全然目的是实现承包商利润
的最大化,阻碍项目治理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几个方面,要紧操纵手段是对资金流、物流和人流的操纵。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是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全然,因此对项目治理有着极其重要地阻碍,甚至可能决定项目的治理方式,合同价格支付方式通常能够划分为:总价合同(固定不变价合同,英文缩写LSTK)、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样式,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采纳总价合同方式。
1.4 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培育健康的市场化工程建设体制,国家鼓舞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或投融资能力的技术治理型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治理体系,充实项目治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
进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治理、开车治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国家鼓舞建立专业化的施工公司,增强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进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进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治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1.5本方法适用范围
1.5.1 除本方法1.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情况不适用本方法:1 自开工至竣工时刻跨度18个月以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生命周期短的项目能够依照具体情况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简化治理方法。
2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额小的项目能够依照具体情况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简化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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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本身具有的复杂多样性,具体项目应依照所签订合同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本方法制定项目治理方法。
【编者自述】一个方法需要开章明义交代清晰那个方法的对象、范围和差不多原则,就此我差不多采纳的是建设部30号文《关于培育进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治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但有若干“篡改”:
首先是适用范围,建设部文的精神是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从我了解的国际工程承包业界的惯例看,治理层与劳务层是分离的,没有让施工企业做EPC总承包的这种方式,既然是一个面向国际市场接轨的方法,就应该要比国内现在的实际情况超前一些,因此我给写成了“国家鼓舞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或投融资能力的技术治理型企业”,对施工企业则是“国家鼓舞建立专业化的施工公司,增强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如此大概更符合前述的分离原则,同时建设部文也使用的是“国家鼓舞”如此的词语,并不是一定要执行的法令,因此我的修改该可不能
给行业造成混乱吧?
同时,我始终认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太行政化,不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国际业界工程监理是雇主聘请的项目治理的专才,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在工程咨询公司中选择出来的项目总管,因此我希望能够借推动总承包制的东风,改变现在的监理制度,让现在的监理公司尽快转型,变成工程咨询公司的组织结构。
而带资承包是国际业界最能反映工程公司总承包能力的一种形式,而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从组织形式上一般只有项目治理的能力,而其他所有项目的实体工作都能够采纳采购的形式分包,这也是与国内做法极大不同的地点,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这可能是一种皮包公司的形态,然而当银行保函这种担保形式被采纳后,这种样式的总承包企业想溜是没门的,而且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将这种企业也例为能够承担总承包业务的范畴中,我想随着市场的培育这种样式的公司今后会在国内工程总承包市场上有更大的作为。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项目治理的操作样式上,我提出了更为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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