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经济法的本质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实际上, 正确地解决这一关系,是我们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 挥着主要作用。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 固有的缺陷,而且有时失灵,如缺乏完全有效的竞争、 产生外部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 节有一定的盲目性与局部性,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体现 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的民商 法已显出力不从心,而且道德 的力量也显得不足,作为 政府已不能仅起“夜警”作用,隔岸观火,政府必须承 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需要政府对市场缺陷进行 矫治。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 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余地、空间,其存在和发 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 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 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市 场缺陷和政府缺陷而对市场和政府进行干预的法 律。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特征的观点 所谓经济法的特征是指反映经济法本质,并作为它的 特点的象征和标志。由于人们认识经济法时的观察对象 不同,更因为人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各异。所以人们对经 济法特征的表述也是见仁见智。主要介绍如下: 1 日本的江上勋教授认为,经济法与其他法相比,其 有独立性或特殊性特征(1)多样性(许多单行法规构 成);(2)技术性、合理性;(3)公共性;(4)变 动性;(5)政治性。
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经济法的本质
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的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何谓“本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本 质”解释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 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简明社会科学词典》 认为“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 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 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 象掌握本质。
当然政府干预的机制同市场机制一样,其自 身也有其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它有着存在和 发生作用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另一方面,它也不 是万能的。这也就是政府干预也有失灵之处,其 原因也是不完善的星系和不完全的市场,主要表 现为(1)政府干预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2)政府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3)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既然如此,也需要 通过法律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
二、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非常明显的。“经济”意味着节 约资源,旨在经济活动相对既定目标达到最有效率的条 件。在资源稀少又要在各种需要之间进行分配(指资源 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每一种经济制度 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资源分配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而 使社会得到最大满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则首先是建立使 人类活动达到这种目的的适当制度。更具体地说,我们 的市场经济必须有保证其充分发展的最佳法律制度。
(三)社会公共性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 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 政法的本位思想; 一种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 法本位思想; 一种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 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
相对于“国家本位”的行政法、“个体本位” 的民商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经济法 的社会整体利益调节机制的最集中表现就是经济 法的社会公共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 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 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整 体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 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以往,人们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分,或者 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认为国家利益包 括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限制地扩大行政调节的范围, 甚至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独立于国家利益而存在的,同时它 也是独立于公民个人利益和法人利益存在的。 当我们要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 济秩序之时,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法人利 益和国家利益,一方面又要对这诸种利益加以法定的限 制。这样体现了上述各种利益归属主体的共同要求,因 而称其为社会公共利益。
(二)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 1 调整对象是综合的。经济法既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又包括宏观 经济管理关系。前者既包括兼职规制关系,又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 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后者既包括总收入与总分配关系、货币供给与 货币需求关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产业结构关系、计 划关系等。 2经济法是多种类的规范综合而成的,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性。 3运用多种类的不同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 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 4经济法规范的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整体效应,既包括建立和维护 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 市场秩序。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98版)认为, 经济法的特征是(1)积极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 (3)(行政主导性;(4)综合性。 3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4 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积极性;(2)隶属性;(3)技术性;(4)综合 性;(5)全局性。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99版)认 为经济法的特征表现为(1)综合性;(2)经济政策性; (3)社会整体调节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本质之观点 何谓“经济法的本质”?目前,经济法学界尚无同 意的认识,其主要见解如下: 其一,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法律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特点,主要是(1)经济 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 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的法。
5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北大出版社97版)认 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是不 同的。在同一国家里,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也有 自己的一些特征(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带有综合 性;(2)从法律内容上具有经济性;(3)从调整对象 的特殊性讲具有效益性;(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 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 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讲,经济法的实施是有国家经济行政部门 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 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经济性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 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 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和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层意思是,经济法的调整总是为了实现 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或者是促进经济方面的 发展,或者是限制、禁止某种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本质,是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关 键之一。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本质本质的外在 表现,弄清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经济 法本质的认识。 当然,在不同层次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将 会使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不同的意义。人们常讲的 “本质”有三种意义:
一是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 二是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 三是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 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显然,这三种意义的“本质”讨论应该是在不同层 次上进行的。人们讨论问题的目标不同,或者希望套路 今年所得到的结果不同,采用的“本质”的内涵也就不 同。上述三种意义上的本质前两种的内涵适宜在更高层 次上采用,即适宜在讨论“法”或“法律”的本质时采 用,而“根本属性论”适宜在讨论“部门法”时采用。 因为,只有这样的讨论,才能使我们虽然面对不同法律 部门间存在的各种联系,但仍然可以把握它们相互区别 的特征。
其二,将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统一把握,认 为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实际上也是反映经济法的 地位的问题,可以从多角度认识它(1)经济法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经济法是工 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3)经济法是 国家实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工具。
其三,认为经济法是形式化的自由和平等的实 质恢复,是从“夜警国家”转向“福利国家”的 法制体现。 其四,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 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或者 说“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其五,认为经济法是对于经济从属关系固有的 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