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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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精心整理考试大纲第一部二步经济学基础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过程,是否理解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否能够掌握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一、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以考试目的程、考试内容第三章剩余价值的产生与流通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否掌握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和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是否了解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和剩余价值流通的基本过程。

考试内容一、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总公式及其存在的矛盾,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三、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资本的价值形式,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

四、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五、剩余价值的分割剩余价值分割的实质,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

六、剩余价值的流通过程资本循环的阶段、形式和应具备的条件,资本周转速度及其对剩余价值产生的影响,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过程及其实现条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及产生根源。

第四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能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必然趋势,是否掌握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基本经济特征,是否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客观必然性和特点,是否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途径。

考试内容径。

考试目的考试内容考试目的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特征及其选择确定的方式,是否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是否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含义、结构类型及其运行的微观基础。

考试内容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含义 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即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的范围,是法效 力所及的范围。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 经济 纵向经济关系
关系 宏观纵向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具整体性和 社会公共性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范围 1、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2、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干预 (二)私权干预
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 是确定法律事实的根据,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特定经济关系
体现
形成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
保护
3、具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具强制性
【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形成法律 关系? A 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 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 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 何某为急着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涂改, 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 任某在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经济法律关系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运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含义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体系图
民事法律事实
合同行为 依内容分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收养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依效力分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 事实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侵权行为 创作、发明、先占、添附、拾得、发现行为 事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规: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11、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15、不能仲裁的有: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16、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17、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7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岗位的范围: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④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2、会计法律文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计法2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责任: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注意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但不要求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5、原始凭证违规处理流程: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6、会计档案仅保存电子档案条件:1来源真实;以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电算化系统完善;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4能防止被篡改;5已备份;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7、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9、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的情况: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10、政府监督内容: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11、会计岗位设置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12、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会计师“或”“3年”工作经验1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事责任:1罚款5000~5万元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1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应承担的行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的出票日期规范: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2、支付结算的签章规范:1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3、伪造与变造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4、票据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5、谁可以行使票据的追索权:票据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6、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7、支票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1、税法十大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2、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1“外购”货物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5按简易办法征收;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注意123为考核重点3、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生产型≤50万非生产型≤80万提供应税服务≤500万4、视同销售主要情况: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13、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2生活护理费3伤残津贴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4辞退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2遗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15、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16、社保单位缴费规定:自行申报、足额缴纳17、社保个人缴费规定:职工: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告知本人。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含义1.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①“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①“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⑤“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

⑥“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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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 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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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 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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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
•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 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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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 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 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 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 (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 货,但甲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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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⑵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 ⑶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 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 机构进行。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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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行政法、婚姻法、教育法和刑法等部门法。其中第二部分是 “分配法和经济法”,共12条,其内容是就未来社会里“自 然产品和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规定。因为在摩莱里看来, 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 他力图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当然,这只 能是一种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 基础的科学概念。在探究“经济法”一词的由来时,学界很 多学者认为摩莱里只提出“经济法”这个词汇,没有留下确 定的界说或学术观点。本书不敢苟同,摩莱里所提出的经济 法含义与现代经济法相比,确实相差甚远。比如,调整对象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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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二、泰·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继承
19世纪40年代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泰·德萨米 (T.Dezamy,1803—1850)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 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了专章论述。他认为,最好的分配 方式是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按比例的平等分配,而这 样的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而实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德萨米认为最重要的是,把庞大的民族集团划分成许多社, 然后进行良好的经济管理,这样公共财富就可以奇迹般地增 长,最后普遍一律地在所有公社之间实现社会财富的平均分 配。据此,我们认为,德萨米对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空想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以目前文献所及,“经济法”的国外语源可以追溯到1775 年法国出版的《自然法典》。法国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 莱里(Morelv 1720—1780)在其著作《自然法典》第四 篇“合手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了“经济法”这 一概念。从《自然法典》全书来看,它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完 整的法律体系(共12部分117条),它涵盖了根本法、经济 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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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类型1,法的产生根源:法是随着私有制财产和阶级划分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3,*法是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4,@法的前三种历史类型与最后一种的社会主义法有本质区别:前三者均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新、最高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真正体现工人阶段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定义1,法的本质:阶级性,社会性,社会职能。

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规范文件,是人们发布遵守的行为规则。

2,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和社会职能。

三,法的渊源和结构1,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2,*法律规范构成的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制裁3,法律规范的种类:按表现形式分类:A.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4,*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5,@现行经济法律的某一条款中有哪些法律规范要素?四,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

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

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

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一致性: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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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何谓“本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本 质”解释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 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简明社会科学词典》 认为“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 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 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 象掌握本质。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98版)认为, 经济法的特征是(1)积极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 (3)(行政主导性;(4)综合性。 3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4 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积极性;(2)隶属性;(3)技术性;(4)综合 性;(5)全局性。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99版)认 为经济法的特征表现为(1)综合性;(2)经济政策性; (3)社会整体调节性。
以往,人们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分,或者 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认为国家利益包 括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限制地扩大行政调节的范围, 甚至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独立于国家利益而存在的,同时它 也是独立于公民个人利益和法人利益存在的。 当我们要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 济秩序之时,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法人利 益和国家利益,一方面又要对这诸种利益加以法定的限 制。这样体现了上述各种利益归属主体的共同要求,因 而称其为社会公共利益。
(三)社会公共性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 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 政法的本位思想; 一种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 法本位思想; 一种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 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
相对于“国家本位”的行政法、“个体本位” 的民商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经济法 的社会整体利益调节机制的最集中表现就是经济 法的社会公共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 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 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整 体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 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二)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 1 调整对象是综合的。经济法既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又包括宏观 经济管理关系。前者既包括兼职规制关系,又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 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后者既包括总收入与总分配关系、货币供给与 货币需求关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产业结构关系、计 划关系等。 2经济法是多种类的规范综合而成的,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性。 3运用多种类的不同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 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 4经济法规范的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整体效应,既包括建立和维护 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 市场秩序。
经济法的经济性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 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 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和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层意思是,经济法的调整总是为了实现 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或者是促进经济方面的 发展,或者是限制、禁止某种经济发展。
其二,将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统一把握,认 为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实际上也是反映经济法的 地位的问题,可以从多角度认识它(1)经济法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经济法是工 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3)经济法是 国家实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工具。

其三,认为经济法是形式化的自由和平等的实 质恢复,是从“夜警国家”转向“福利国家”的 法制体现。 其四,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 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或者 说“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其五,认为经济法是对于经济从属关系固有的 法。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 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余地、空间,其存在和发 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 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 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市 场缺陷和政府缺陷而对市场和政府进行干预的法 律。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特征的观点 所谓经济法的特征是指反映经济法本质,并作为它的 特点的象征和标志。由于人们认识经济法时的观察对象 不同,更因为人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各异。所以人们对经 济法特征的表述也是见仁见智。主要介绍如下: 1 日本的江上勋教授认为,经济法与其他法相比,其 有独立性或特殊性特征(1)多样性(许多单行法规构 成);(2)技术性、合理性;(3)公共性;(4)变 动性;(5)政治性。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本质,是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关 键之一。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本质本质的外在 表现,弄清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经济 法本质的认识。 当然,在不同层次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将 会使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不同的意义。人们常讲的 “本质”有三种意义:
一是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 二是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 三是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 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显然,这三种意义的“本质”讨论应该是在不同层 次上进行的。人们讨论问题的目标不同,或者希望套路 今年所得到的结果不同,采用的“本质”的内涵也就不 同。上述三种意义上的本质前两种的内涵适宜在更高层 次上采用,即适宜在讨论“法”或“法律”的本质时采 用,而“根本属性论”适宜在讨论“部门法”时采用。 因为,只有这样的讨论,才能使我们虽然面对不同法律 部门间存在的各种联系,但仍然可以把握它们相互区别 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本质之观点 何谓“经济法的本质”?目前,经济法学界尚无同 意的认识,其主要见解如下: 其一,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法律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特点,主要是(1)经济 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 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的法。
5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北大出版社97版)认 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是不 同的。在同一国家里,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也有 自己的一些特征(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带有综合 性;(2)从法律内容上具有经济性;(3)从调整对象 的特殊性讲具有效益性;(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 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 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讲,经济法的实施是有国家经济行政部门 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 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非常明显的。“经济”意味着节 约资源,旨在经济活动相对既定目标达到最有效率的条 件。在资源稀少又要在各种需要之间进行分配(指资源 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每一种经济制度 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资源分配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而 使社会得到最大满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则首先是建立使 人类活动达到这种目的的适当制度。更具体地说,我们 的市场经济必须有保证其充分发展的最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本质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实际上, 正确地解决这一关系,是我们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 挥着主要作用。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 固有的缺陷,而且有时失灵,如缺乏完全有效的竞争、 产生外部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 节有一定的盲目性与局部性,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体现 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的民商 法已显出力不从心,而且道德 的力量也显得不足,作为 政府已不能仅起“夜警”作用,隔岸观火,政府必须承 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需要政府对市场缺陷进行 矫治。
当然政府干预的机制同市场机制一样,其自 身也有其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它有着存在和 发生作用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另一方面,它也不 是万能的。这也就是政府干预也有失灵之处,其 原因也是不完善的星系和不完全的市场,主要表 现为(1)政府干预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2)政府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3)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既然如此,也需要 通过法律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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