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丧期
3年
1年 9个月 5个月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 23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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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五服之制表格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 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 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 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 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 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五服
斩衰(通“缞”, cui)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 “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 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 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 东魏有《麟趾格》 西魏有《大统式》 北齐律 北周大律
北魏律
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 帝太和年间告成。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 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 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 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麟趾格》、《大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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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 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 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 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 河的重要法典 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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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二)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二)(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西周时期把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称为______。
A. .质B. .剂C. .傅D. .别2.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即凡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其中把报私怨而枉法的称为______。
A. 惟官B. 惟来C. 惟内D. 惟反3. 西周时期对于老幼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以体现“明德慎罚”,对于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法律称为______。
A. 三赦之法B. 三宥之法C. 三刺制度D. 五过之法4. 西周时期强调司法慎重的制度是______。
A. 三刺B. 三赦C. 五过D. 五罚5. 下面的选项中,不属于《吕刑》所记载的刑法适用原则的是______。
A.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B. 宽严适中C. “七出”、“三不去”D.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6. 西周时期将刑事案件收取的诉讼费用称为______。
A. 束矢B. 钧石C. 质剂D. 傅别7.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 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 “傅别”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C. 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D.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8.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 西周时期的“傅”即债券,它可以印证买卖关系的存在B. 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C. “三不去”属于西周时期独有的婚姻解除制度D. 诬告反坐原则源于西周9. 宽严适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最早记载于______。
A. 禹刑B. 汤刑C. 九刑D. 吕刑10.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吕刑》中所记载的内容?______A. 要求在选择司法官时注意慎重、崇德B. 规定了赎刑制度C. 强调司法官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D.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1. 西周时期将管理契约事宜的官员称为______。
法律硕士(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练习试卷14(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练习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不属于战国立法指导思想的是( )。
A.一断于法B.刑无等级C.轻罪重刑D.明德慎罚正确答案:D解析:缘法而治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比较活跃的时期,因此法家所提倡的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和法布于众也成为当时主导的立法指导思想。
2.在《法经》中,“六禁”具体规定在哪篇中?( )A.《盗法》B.《网法》C.《杂法》D.《具法》正确答案:C解析:《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六禁”具体指什么要记一下。
3.商鞅变法中,颁布《分户令》的主要作用是( )。
A.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B.把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C.维护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D.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正确答案:A解析:古代的税收一部分是按照户来收取的,因此户分得越多,也就越有利于收取户赋。
选项D有一定的干扰性,但颁布《分户令》的作用并不是为了抑商,主要是扩大税收。
4.秦律中所说的廷行事是只指( )。
A.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B.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D.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正确答案:D解析: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判例,选项A是令,选项B是法律答问,选项C是封诊式。
5.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称为( )。
A.非眚与眚B.眚与非眚C.端与不端D.不端与端正确答案:C解析:注意在秦朝的“端”是故意,而在西周的故意是“非眚”,只需要记住在秦朝的故意是肯定的,在西周的故意是否定的即可。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 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 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 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 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 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七种刑名37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 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规定杖刑为10、20、30三等,鞭刑为40、50、 60、80、100五等,年刑为1-5年五等,流刑为一等, 死刑为绞、斩、枭首、车轘四等,共十八等。 •北周:杖刑10-50共五等、鞭刑60-100共五等、徒 刑1-5五等、流刑2500-4500五等、死刑磬、绞、斩、 枭、裂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形成。
D.《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一)严格区分律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违令有罪则入律”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
西魏《大统式》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三)九品中正制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客荫户制确立
服制定罪
•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 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 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 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 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张斐、杜预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 明法椽、僮长。 明法椽 张斐以廷尉 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 廷尉 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 刑名” 刑名 篇的作用。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 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 化、严密化。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杜预,字元凯,西晋军事家、政治家,学者,精通经学。 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畿,魏尚书仆射;父亲恕,幽州刺史。 从小博学多通,有立功、立言的志向。父亲因与司马懿不和, 被幽禁而死,杜预年过三十仍未出仕。后来娶了司马懿的女 儿,在司马昭执政后渐受重用,先后参与了伐蜀和《晋律》 的修订。在最后的灭吴战争中担任西线指挥,智取江陵,招 降交、广,为西晋的统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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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斩衰,服丧三年,子女为父母,妻为夫服丧用 齐(zi)衰(cui),服丧一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服丧用 大功,服9个月,为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服丧用。 小功,服5个月,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丧用。 缌麻,服丧3个月,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隔二 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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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张斐、杜预注律在律学理论方面的成就: 第一,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 识和清晰的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 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第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 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 五种相似罪名进行详细的区分。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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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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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4.北朝律5.麟趾格改科为格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
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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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答案】D【解析】加强社会治安的典型法律为通行饮食法、重首匿科等;推行国家专卖制度的典型立法为盐铁酒专卖法;推行重农重抑商的典型法律为告缗令。
汉朝没有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的专门立法,各类对外贸易立法都是通过临时法令来颁行的。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A.《常法》B.竹刑C.《法经》D.《茆门法》【答案】C【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答案】C4.将“八议”人律的是()。
A.《晋律》B.《新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5.《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A.《网法》B.《盗法》C.《杂法》D.《具法》【答案】B【解析】《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盗法》。
6.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A.廷行事B.格C.科D.比【答案】A【解析】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7.录囚制度始于()。
A.战国B.汉C.晋D.唐【答案】B【解析】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8.“八议”正式入律是()。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答案】A【解析】“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9.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答案】A【解析】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10.下列选项所列的情犯罪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是()。
A.酎金罪B.阿党附益罪C.出界罪D.见知故纵罪【答案】D【解析】汉朝官吏渎职的犯罪包括不直罪、见知故纵罪和纵囚罪。
阿党附益罪、酎金罪和出界罪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解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12.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l2篇结构的是()。
A.《开皇律》B.《永徽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解析】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最早确立了l2篇的结构。
13.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答案】C【解析】大理、大司寇分别是夏、商周中央司法官的称谓,大理寺卿则是自北齐建立大理寺后中央司法官的称谓,隋唐时沿用之。
14.汉朝把起诉称为()。
A.“告劾”B.“告诉”C.“告发”D.“告白”【答案】A【解析】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前者相当于今日的“自诉”,后者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15.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答案】C【解析】《秦律》六篇体例沿自《法经》六篇,具律居末。
汉律的《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直接增加三篇,具律居中。
《北齐律》体例十二篇,《名例篇》居首,成为对唐律产生重要影响的隋《开皇律》的体例渊源。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B.《傍章律》C.《金布律》D.《朝律》【答案】C【解析】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朝律》和《越宫律》。
而没有《金布律》。
17.“亲亲相隐”原则是()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B.汉朝C.唐朝D.明朝【答案】B【解析】“亲亲相隐”原则即“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是在汉宣帝时明确规定下来的,为后代继承。
18.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答案】C【解析】《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19.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答案】A20.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A.家罪B.公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答案】C【解析】秦朝把杀伤、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1.第一次将“服制”(“准五服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22.在秦朝,下列不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是()。
A.贵族官僚B.商人C.士伍D.有爵位者【答案】B【解析】在秦朝,贵族官僚以及有爵位者、士伍等,都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
商人、赘婿、继父等,则因种种原因,社会地位低于士伍与百姓,成为受限制的民事权利主体。
2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减少冤案,允许向皇帝直诉,建立了()。
A.登闻鼓制度B.拦车马制度C.嘉石制度D.匦函制度【答案】A【解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时期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情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24.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A.杂、兴、厩B.户、兴、厩C.户、兴、囚D.户、兴、讼【答案】B【解析】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形成的。
25.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
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解析】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革中,是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增强其司法审判职能。
26.秦朝法律的最高立法权属于()。
A.皇帝B.御史大夫C.廷尉D.丞相【答案】A【解析】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27.将《新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北齐律》B.《泰始律》C.《陈律》D.《大律》【答案】B【解析】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8.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A.御史大夫B.太尉C.三公九卿制D.决事比【答案】C【解析】本题中,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29.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北魏律》B.《开皇律》C.《唐律疏议》D.《北齐律》【答案】D【解析】《北齐律》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对于《北魏律》和《唐律疏议》,后世没有专门的评价。
30.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答案】B【解析】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31.汉武帝时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 无为而治B. 专任刑罚C. 德主刑辅D. 专任德教【答案】C【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汉武帝时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两汉统治阶级的官方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是从西汉建立到武帝初期的70年间,主要奉行“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黄老学派的政治法律主张。
第二阶段则从武帝开始,直至东汉灭亡,主要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是由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指导提出的,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
其实质是以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精神和纲常礼教标准,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自觉遵守。
“德主刑辅”思想的确定,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法制经验与策略手段日趋成熟,开始由单纯强调刑罚镇压的一手,发展为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的两手。
因此,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始终贯穿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中。
故本题应选C。
32.下列不属于秦代刑罚适用原则的有()。
A.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B. 罪疑从赦原则C.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D. 诬告反坐原则【答案】B【试题分析】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
显然,罪疑从赦原则不是秦代刑罚适用原则,其他都是,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
33.秦朝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是()。
A.赀刑B.赎刑C.夏作D.罚作【答案】A【试题分析】考查秦朝的刑罚制度。
赀刑是一种以财产为主的刑罚,对轻微犯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
赀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它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34.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 李斯B. 汉武帝C. 郑玄D. 董仲舒【答案】D【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董仲舒。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他曾作《春秋决狱》一书,记有232个案例。
李斯是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在秦统一后的推行者,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设把儒家的“德主刑辅”确定为法制指导思想,郑玄是东汉时的大经学家。
故本题应选D。
二、多项选择题1.汉代起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