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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的,如纳礼⼊律,法律的儒家化⾊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律⾮常重要,主要是刑事⽅⾯的规定;其次,从⽴法和⽴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法上重在对⽐。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较,在哪些⽅⾯有了重⼤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法上的主要成就。

10.⼋议11.官当⼊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19.死刑复奏制第⼀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个⼤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明与汉⽂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三国时期的⽴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律”?“纳礼⼊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 2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 卿为正副长官。作用:增强了中央司 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 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 3 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危害封建国家的造反行为及篡权行 为),
二曰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宫殿), 三曰叛(背叛本国,暗通外国) 四曰降(战争中投降敌伪), 五曰恶逆(谋杀及殴打尊亲属), 六曰不道(残酷的杀人罪), 七曰不敬(盗皇家器物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 八曰不孝(不奉养父母及违反服制), 九曰不义(部民杀害官长), 十曰内乱(亲属之间的犯奸行为)。
•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八种人犯了死罪, 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 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 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 八议制度影响:八议入律,是儒家“亲亲、 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反 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在曹魏法制中的影响更加 深入。但是,因为这一制度有纵容官僚贵族 犯罪、削弱封建法制的权威,影响国家与社 会稳定的副作用,故北齐政权通过“重罪十 条”对这一制度作了修正,明确规定犯有十 种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了刑罚重 点打击的对象,通过总结性的表述使之更为 条理化。十种严重犯罪之中,除了“不道” 是针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而设定 之外,其余九种基本上都是针对严重危害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严重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 行为而设定的,从而强化了对“君权、夫权、 父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 入刑律。
北齐高洋时由封述等主持制成《齐律》十二篇, 此即著名的《北齐律》。
• 3 律学成就
律学是法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法律法典的 编纂、解释与理论研究等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学习重点:主要内容: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二、立法概况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四、司法制度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

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见教材p152)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见教材p15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1)《新律》中首次入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3北齐该廷尉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产生了九寺的名称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教学要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

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法律形式的发展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一)曹魏“新律”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 《曹魏律》(新律) • 《泰史律》(晋律、张杜律) • 《北魏律》 • 《北齐律》
(一)三国立法
蜀国——《蜀科》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魏国——《魏律》(《新律》)
《魏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篇条:918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 篇内容; (4)正式规定“八议”条款; (5)改革刑罚制度,取消宫刑,将法定刑 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
等; 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 《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 (1)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2)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 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 本。
侵犯皇帝
• 大逆无道 • 谋反谋逆、投降叛国 • 不敬、大不敬 • 矫制矫诏、不承用诏书 • 欺谩、非所宜言 • 妖言
违反军法
• 逃亡、后至 • 乱行 • 乏军兴 • 违反军令
官吏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犯罪
• 贪赃 • 擅权 • 失职
侵犯人身财产
• 杀伤: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过失 • 盗窃 • 诈冒复除 • 持质 • 左道 • 奸非
2、篇目上变化 18篇——20篇——12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第5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5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官当制度为隋、唐、宋所沿袭,而为元、明、清所不取。
(5)改革刑罚 ❖ 封建制“五刑”逐渐成型
曹魏律的制定,改革刑罚制度,开始了我国古代刑罚向封建 “五刑”的过渡,其刑罚分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晋《泰始律》更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北齐律》确立的“五刑”为:杖 刑、鞭刑、刑罪、流刑、死刑。
八议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末。
(2)确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 三曰叛、四
曰降、 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之“重罪十 条”,被隋唐律确定为“十恶”罪名后,一直沿用至清。
(3)五服亲等与“准五服以制罪” ❖ 五服亲等
五服也就是“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 等级,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cui, 生粗麻布制成,不缝衣边的丧服)亲;齐衰(以生粗麻布制成的 缝衣边的丧服)亲;大功(以熟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小功 (以较细麻布制成的丧服)亲;缌(si)麻(以细麻布制成的丧 服)亲。
中书省
门下省
三省 制
尚书省
(2)大理寺的设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承袭汉制,中央仍为廷尉。
曹魏时,在廷尉下增设律博士一人。北齐时,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设卿、少卿、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置明法 椽二十四人,槛(jiàn)车督二人,椽、司直和明法各十人,司 法机关显著扩大。
(3)复审制度与直诉制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严格的复审制度。 ❖ 南北朝时,直诉成为正式制度。
北周将流刑分为两千五百里到四千五百里五等(每五百里一 等)。隋唐流刑,主要源于北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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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中央三省制 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 三、监察机关 四、九品中正制
返回第Βιβλιοθήκη 节 民事法律 一、田制与赋税 二、买卖与借贷 三、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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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的改良 (一)进一步废肉刑 (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二、 五刑的形成 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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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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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二)两晋的立法 (三)南朝立法 (四)北朝立法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2002-05-21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一、法典编纂的概况(一)三国时期1、三国时期,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律”(三国吴蜀书伊籍传又称“汉律”,另见册府元重610卷)。

2、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3、魏国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相对比较多些。

早在曹操为魏王时,就制定“甲子科”。

魏明帝即位,便命令陈群等人利用魏法,太和三年完成新律十八篇。

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一,增加了篇条,由九篇增为十八篇;二,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名称的改变使之名实相符,列于诸篇之首,在体例上趋于合理。

三,八议入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载入律典,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典化。

(二)两晋时期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

晋律是在汉魏律基础上制定的,但又有很大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一)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

从法理上对律文中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便于人们对律文的理解,反映了古代律学的发展。

(二)将五服制度列入律典,表示了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严格区分律与令的界限。

(四)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三)南朝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

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

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四)北朝北魏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但参加北魏律制定的很多都是中原地区的汉族律学大家。

因此在律学发展上做出了贡献。

近代学者对北魏律评价很高,认为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

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取代东魏,北齐成立后,便着手立法,到武成帝河清三年,利用十四年时间完成此条律。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3、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汉魏以来,缘坐(也叫从坐)对于出嫁 妇女,不论父亲或夫家有人犯罪处以族 刑,都要受刑牵连而从坐。
到曹魏时,法律才做出明确规定:“在 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应 “从夫家之罪”。这一改革,缩小了妇 女从坐的范围。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是九 寺之一,为最高司法机关,至明清一直称大理 寺,清末机构改革始更名大理院。
➢ 魏国
较之蜀、吴,曹魏立法卓有成就。
《魏律》:“曹魏律”“新 律”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 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 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 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 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 计18篇。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以服制定罪量刑(2)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 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 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 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这一制度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并 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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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司法立 法律法 制制概 度度况 的的 变发 化展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的立法 两晋时期的立法 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期的立法
三国时期的立法
➢ 蜀国
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 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 等人“共造蜀科”
➢ 吴国
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 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列入律典; 规定一系列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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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
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
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
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故本题答案为A.2005年真题: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D)A.商鞅B.子产C.邓析D.李悝[分析]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铸刑书”和“竹刑”都是奴隶制性质的,题干要求“封建”性质,因此排除选项B、C.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为六,初具体例,所以D正确,商鞅只是将《法经》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国,因此排除选项A,故本题答案为D.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B)A.北齐律B.晋律C.开皇律D.九章律[分析]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张杜的“注”,经晋武帝批准,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称为“张杜律”,
故本题答案为B.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A)A.秦朝B.汉朝C.三国两晋南北朝D.唐朝[分析]秦朝将诉讼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对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受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A.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ABCD)A.亲亲得相首匿B.春秋决狱C.上请D.秋冬行刑[分析]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BCD.2004年真题: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故本题答案为A.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C)A.刑部B.大理寺C.廷尉D.司寇[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42、法经的篇目是(A)A.六篇B.七篇C.九篇D.十二篇[分析]《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故本题答案为A.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AC)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分析]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故本题答案为AC.2003年真题: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D)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分析]律是秦朝法律主体,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故本题答案为D.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C)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2
战国法律制度: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
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
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一)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
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
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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