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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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 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 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 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 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 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五服




斩衰(通“缞”, cui)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 “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 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 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 东魏有《麟趾格》 西魏有《大统式》 北齐律 北周大律
北魏律


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 帝太和年间告成。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 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 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 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麟趾格》、《大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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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 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 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 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 河的重要法典 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海洋与环境学院海洋学系叶子闻22320092201083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正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

案例:陈矫赦孝子案(4)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5)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6)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7)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8)官僚贵族特权法律化。

二、立法特点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三国初期,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

三国初期,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

又都各自正汉室的正统地位,曹“挟天子以令诸侯”,刘,汉室宗亲,刘皇叔。

故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第二阶段,制定新法阶段。

魏明帝曹叡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

进行了刑制改革。

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

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

《资治通鉴》:“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
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表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 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 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 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 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 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 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 为永制。‛
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 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聃罪当死‛, 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 竟免处死 南梁武帝时,‚王侯皆长而骄蹇不法‛, ‚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 首匿‛。
3、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 人物品评之风 《世说新语.容止》王夷甫条写到: ‚王夷甫(王衍)容貌整丽,妙于谈玄。恒捉 白玉柄尘尾,与手都无分别。‛ 嵇康身长七尺八寸,风姿特秀。见者叹曰: ‚萧萧肃肃,爽朗清举。‛或云:‚肃肃如 松下风,高而徐引。‛山公曰:‚嵇叔夜之 为人也,岩岩若孤松之独立;其醉也,傀俄 若玉山之将崩。‛。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皇帝参与录囚 2、建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3、死刑奏报制度 4、刑讯制度: 测罚 :“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 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 测立:戴刑具,鞭二十笞三十后,站在高一尺, 上尖圆,仅容两足的土堆上。首次为七刻; 再次分两回,朝三刻,夕七刻。七日一行鞭, 至鞭杖数满一百五十仍不招供,可免死。此 方法入隋而止。
第四章 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主要特点:



曹魏 西晋魏
北朝 北魏 东魏
北周
北齐


1、政权更迭频繁 2、立法频繁,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 构日趋成熟 3、儒家思想全面入律,从经义决狱、引经注 律到经义入律 4、门阀世族制度形成,官僚特权法律化 5、思想的活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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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杜预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 明法椽、僮长。 明法椽 张斐以廷尉 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 廷尉 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 刑名” 刑名 篇的作用。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 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 化、严密化。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杜预,字元凯,西晋军事家、政治家,学者,精通经学。 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畿,魏尚书仆射;父亲恕,幽州刺史。 从小博学多通,有立功、立言的志向。父亲因与司马懿不和, 被幽禁而死,杜预年过三十仍未出仕。后来娶了司马懿的女 儿,在司马昭执政后渐受重用,先后参与了伐蜀和《晋律》 的修订。在最后的灭吴战争中担任西线指挥,智取江陵,招 降交、广,为西晋的统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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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斩衰,服丧三年,子女为父母,妻为夫服丧用 齐(zi)衰(cui),服丧一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服丧用 大功,服9个月,为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服丧用。 小功,服5个月,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丧用。 缌麻,服丧3个月,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隔二 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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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张斐、杜预注律在律学理论方面的成就: 第一,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 识和清晰的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 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第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 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 五种相似罪名进行详细的区分。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增加篇目 (2)体例上的调整 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北齐律将二者合一称为《名例》,并为后世 所沿用,直至于清。 按司法程序排列《告劾》、《捕》、《系讯》、 《断狱》四篇。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 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三)南朝立法
1、宋、齐均沿用晋律。刘宋未立新制。萧齐 曾制定《永明律》,但并未实行。 2、梁武帝制定《梁律》,但与《晋律》基本 相同,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 3、陈颁布《陈律》、令、科各三十卷,均已 失传。 总之,南朝立法基本沿用《晋律》。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北魏律》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近 人程树德评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 朝尤以齐律为最。” 5、北周——《大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 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 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 都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 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 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 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 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 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 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 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 .尚书台B .御史C .司寇D .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 “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 “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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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

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

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

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

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

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

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

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

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

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

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

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

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

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

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

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

《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

至西汉逐步禁止①。

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

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

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

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

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

但至汉代,贾谊等大儒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

曹魏正式以八议八律,用法律形式承认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此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皆以八议八律,成为固定的法律制度。

晋律也出于名儒之手。

杜预精于经籍,自称有“《左传》癖”,撰《眷秋左氏集解》;荀f “明三礼”,“知朝廷大仪”。

在法律内容上,晋律“峻礼教之防”,如“重奸叔伯母之令”,“崇嫁娶之要”,首创“准五服以治罪”,使“依服制定罪”成为封建司法原则,正如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所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①关于汉禁复仇,有不同意见。

史载确有复仇之例,但属非法。

建武初,桓谭上疏,认为私仇结怨,子孙相报,结果加深忿恨,以至灭户殄业,建议“今宜申明旧令”,禁止复仇,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故知汉有禁复仇之令。

创造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南朝完全沿袭晋律,与儒家系统一脉相承,北朝法律亦是秉承华夏儒学之正宗,在法典史一章已详述。

尽管拓跋氏处于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早期律令中带有一些落后的因素,但整个法制系统是本于儒家学说的。

特别是后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定律,是儒化最突出的例子,但由于后周律过分注意形式上的复古,不能适应已发展的社会环境,故很快被淘汰了。

除了儒家取代法家编纂法典,进行儒家学说的渗透外,注律也全盘儒化。

曹魏明帝规定注律只能采郑玄之说,不能杂用其他解释,确认了儒家释律的唯一合法地位,从而排斥了其他学说的解释法。

晋律亦规定:“凡为驳议,当合经传。

”北朝凡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律令的运用及审判也儒化。

春秋决狱在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存在,尤以北朝为突出。

司法官员在决狱时,往往曲法全礼,对一些出于孝道,符合三纲五常道德规范但却触犯法律的案例,都不卒决,以疑狱上报,最终多是赦免有罪。

(如晋的王谈《太平御览·刑法部》引《续晋阳秋》,宋的钱延庆,齐的朱谦之,梁的张景仁,后魏的孙男玉、孙益德等,见有关人物传)封建伦理纲常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应,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治特点。

总之,以儒入法发端于汉末,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历代的渗透,法典的儒化一朝比一朝严重,后一朝法典不仅吸收了前一朝法典中儒家因素,扬弃法家因素,又不断加进新的儒家因素,法典内容、形式的儒化愈来愈完备,至唐代,遂产生了“一准于礼”的典型封建法典——庙律。

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宗法理论的核心——孝悌成为刑罚的原则,违反孝悌可以科罪,不孝即犯法。

三国时魏甘露五年(260)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

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

”晋律:“子不孝父母,子弃市。

”不听父母的教导,则以斗讼罪处刑。

南朝律令规定子弟不听父母之训,敬恭有亏,父母可杀之(《宋书·何承天传》)。

刘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咒骂母亲黄氏,黄氏忿恨自杀,结果判张江陵枭首,吴氏弃市,免死补治。

又有民唐赐因饮酒得病,吐二十余虫而死。

其妻张氏遵唐赐遗嘱剖腹检查,郡县法官认为张氏忍行刳剖,属伤夫罪,而唐赐子不禁止母亲剖父尸,属不孝,结果,判唐赐子弃市,张氏五岁刑。

北朝初律令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

太和十一年又加至死刑。

违反孝悌作为犯法科罪,但若为了孝悌而犯法,则可以原有,北魏永平五年(512)冀州民费羊皮因家贫无以葬母,卖女为婢,依律卖子一岁刑,但宣武帝认为费羊皮是为了葬母,孝性可嘉,不但免刑,还令官府出钱赎回其女。

这一时期,为报父仇、母仇、夫仇而杀人犯法的,多得到赦有。

孝悌不仅表现在父母有生之年,在父母死后的服丧期也不能有非礼的行为。

三国时许嘉因父死停灵期间修道路,成不敬罪,被处鞭刑(《太平御览·刑法》十五引《汝南先贤传》)。

晋时,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颜含居叔父丧而嫁女;梁龛当除妇服而请客奏伎,皆被刘隗弹劾科罪,甚至连周 f 等三十人因参加梁龛的宴席而被“夺俸一月”。

居父母丧不能继续出仕。

晋时丘仲李遭母丧,起摄职,被除名。

北魏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魏书·礼志》)偏将军龙虎丧父,守丧二十七个月,因其中碰上一个闰月,龙虎将闰月算在内,满二十七个月便回府请求授官,结果被元珍奏居丧不计闰月,依律判龙虎五岁刑。

北魏初,由于战事频繁,往往课征服丧的民役,神龟元年(518)下令自今以后,民居父母丧,即使有兵马战争也不许请起居丧。

在刑罚上,以尊卑亲疏为等级。

魏律,殴兄姐加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十分重酷。

晋律“重奸叔母之令”,犯者弃市,以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

北魏律卖子一岁刑,但卖五服年尊长则处死刑。

父祖殴杀子孙四岁刑,以刀刃杀五岁刑,但子孙杀父祖则处以( (车裂)刑。

此外,刑罚上的家族连坐法,家属代刑法,也都是宗法家族主义在刑罚上的反映。

在诉讼法上,允许为亲者隐;在财产法上禁止别籍异财;在婚姻法上,确认家长决婚、族长决婚。

整个法律系统都带着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的礼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治;私刑主义也存在。

这种现象与门阀体系有关,门阀政治是扩大了的家族法治,血缘是世家大族赖以维持的纽带,故宗法家族主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突出。

严格的身份法在组织法上实行九品中正制。

依身份等级授官;在经济法上,曹魏“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

西晋的占田课田,北朝的均田,依身份等级授田;在法律上,八议八律,官当法发达,依身份等级处刑。

婚姻法上良贱禁婚,社会各阶层互为内婚制,户籍法上士庶别籍,奴婢部曲的身份有许多限制,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刑法(如士亡法,官当法),凡此种种身份法特点,是由这一时期的世族门阀体制规定的。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典,都以刑法为主要内容。

虽也涉及民事、婚姻、财产、诉讼等,但都是规定惩罚的罪例,作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

如曹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仅户律一篇涉及民事,至北齐,才以婚姻法入律,与户籍共为一篇,称婚户律(隋以后改称户婚律)。

这种民法、刑法不分,诸法合并于刑法一体的系统,是中华法系的特征,根源于立法精神的集体主义原则,视婚姻、财产等涉及私人财产的民事无关宏旨。

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较稳固,民事关系尤不发达,加上世族门阀统治造成宗法家族纽带强化,民事纠纷多在宗族内部采取调整的方式解决,故民事立法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诸法合体的现象更加突出。

律学的发展与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律学至两晋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原则,定罪原则,审判原则等理论都有突破,并涉及到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等理论。

故犯、过失等法律概念也开始有明确意义,并具有一定科学性,沿用至今。

法典的从繁到简秦律向以繁芜著称。

汉律除秦苛法,法律条文大为减少,但经两汉历朝的增订,至东汉末年,又十分庞大,计有四千九百八十九条,七百七十三万字。

经过魏晋大刀阔斧的删除,晋律精简至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余字。

这是封建法典从繁到简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此后,南北朝(北朝律除外)皆遵循杜预“律贵简直”的编纂原则,法律条文都比较简明。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一、在内容上,八议八律,十条重罪的确立和官当法的发达。

二、在法律体系上,奠定了以刑名冠于律首的结构,既体现了刑法原则的重要性,又增加法典的科学性。

三、在法律形式上,北朝出现了“格”、“式”,法律形式逐步趋向一致,至隋唐制度化,形成封建法律四大形式:律、令、格、式。

四、在刑法种类上,汉废肉刑,经过魏晋的演变,北朝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种主要刑罚,完成了从奴隶制的前五刑(劓、黥、腓、宫、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吸收秦汉的律,加以革新釐整,对后代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隋律基本上以北齐律为蓝本,而唐律又沿隋律,故封建法律的典型——唐律的渊源可追溯到三国两晋南北朝。

所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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