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精品
《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私法案例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由我国某国有企业与某外国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我国法律。
2012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向合资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合资企业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适用我国法律,而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赔偿要求。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2. 国际私法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我国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私法原则。
3. 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冲突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但外国公司可能根据其本国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如前所述,合资企业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2)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冲突,选择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
(3)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我国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合同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更为密切,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私法原则。
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由于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深,跨国婚姻、合同纠纷等国际私事案件频繁发生,因此了解和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以及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主要有法律一体化原则、国际公序原则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等。
1. 法律一体化原则法律一体化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国际间协定的存在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尽量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协调。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国际私事案件中因法律差异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不便。
2. 国际公序原则国际公序原则是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国际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决定法律适用、遵循国际人权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公序原则对于维护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确保每个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3. 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适用的法律。
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不能违背法律或道德准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效率。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和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
1. 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对于国际私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国家的选择或国际组织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选择权通常是首选的,但必须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适用特定法律的情况下进行。
2. 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指定法律适用规则或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来进行选择。
当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或不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或根据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规则进行判断。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等多个因素,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常常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国际商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被称为“合同自主适用原则”。
合同双方的自主选择一般被尊重,除非该选择违反公共利益或法律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在缺乏明确选择或选择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将根据其他的原则进行确定。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公正解释和领先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公正解释意味着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而不是仅仅根据字面解释。
领先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与合同条款内容最为相关的法律。
二、国际商事中的选择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合同的解释、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是否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适用法律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履行地点和当事人国籍等具有相应的关联性。
其次,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内容和效果。
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商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指的是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认定和适用问题。
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一种常见方法是参考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
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对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跨境离婚案件为例,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国际私法在该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于2010年在甲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5年,王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国法院无权审理此案,遂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两个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哪一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跨国案件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规则:1. 管辖权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因此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应适用甲国法律。
四、案例分析1. 管辖权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均声称具有管辖权。
然而,根据管辖权原则,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李某为被告,其住所地为乙国,因此乙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然而,由于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甲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居住地原则行使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甲国法律,离婚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五、结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然而,由于乙国法院也声称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范围;(4)物权的内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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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3 整体法和分割法的理论:整体法:合同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
分割法:(1)关于缔约能力——属人法、缔约地法以及两者兼采。
(2)关于合同形式——“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3)关于合同的成立(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依合同缔结地法或依合同准据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1 管辖权:(1)当事人有选择的情况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民诉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看被告在我国有没有住所:有住所:《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住所:《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首要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的除外规定:λ第一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45条,见上。
《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类:直接规定必须适用中国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散、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有关合同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的问题不包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
λ实践中,对于合同缔约能力一般按照行为地法原则处理,对法人采取本国法兼行为地法原则。
对于合同形式主要按照《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国际条约由于国法适用:《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最密切联系原则,兼采“特征性履行原则”,以此作为对合同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界定的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145条第2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3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书P310λ(4)三类特殊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见上注意:必须是在中国境履行的;主合同适用中国法,附合同未必。
(4)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补充:几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1 知识产权:2 国际金融组织:3 国际银行贷款:4 动产租赁:三侵权:理论部分:1 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书P247(1)侵权行为地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以加害行为实施地为侵权行为地的——法国、德国、日本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的——土耳其任一环节所涉及的地点,由受害人自由选择任一地为侵权行为地的——南斯拉夫(2)法院地法——几乎没有国家单纯采用这个原则。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我国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适用此原则。
“双重可诉原则”(名词解释)P349该原则主本国受理发生在外国的侵权案件时,只有在本国(法院地国)和有关外国(行为地国)都认为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确认侵权行为成立。
即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我国也采取)(5)最密切联系原则(6)侵权行为自体法(英国:莫里斯提出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是一个包含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的总括性原则。
在确定与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事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时,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的概念予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7)有限意思自治原则;(8)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我国的法律规定:1 管辖权的规定: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的,《民诉法》第243条:见上没有住所的:《民诉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双重可诉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共同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双重可诉原则)3 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见上《民法通则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共同属人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见上(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民法通则》146条,见上。
4 海事特别侵权:程序上:诉讼程序依据《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实体上:《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5 适用旗国法的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见上四婚姻:(一)结婚: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冲突规:《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离婚:1 管辖权:(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民诉法》第23条(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级别管辖:普通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