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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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的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劳动合同及协议
劳动合同及劳动协议的分类:
3.1 劳动合同书;
3.2 实习培训协议;
3.3 劳务合同;
3.4 聘用合同;
3.5 合作协议。
四、其他附属协议的分类
4.1 保密协议;
4.2 员工培训教育协议;
4.3 员工外派培训协议。
五、劳动合同及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注:带“√”为必须有的内容,带“☆”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的材料
注:带“√”为必须有的内容,带“☆”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
七、劳动合同及协议的签订
7.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2 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员工应按公司和当地就业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合同所需材料,逾期不交或不及时提供,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7.3 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登记手续。
7.4 离退休、退养、停薪留职、人事储备等人员因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签订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等,合同、协议期限不做硬性规定。
7.5 未毕业的学生到公司进行实习培训的,需签订实习培训协议。
八、劳动合同的期限
8.1 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1~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一次续签期限为3~5年。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2 公司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考虑首次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一次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续签
9.1 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发《续约意见征询函》进行逐级审批。
9.2 部门主管以下员工需经部门直接上级和分管领导意见进行审批;部门经理、副经理以上级别员工需经部门总经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意见进行审批。
9.3 经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人员下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给员工本人进行意见征询。公司及员工本人意见一致后方可下发《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续签。
9.4 如公司或员工本人任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10.1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0.2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成为不可能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对原有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10.3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需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一、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11.1 个人申请辞职。
11.2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1.3 在劳动合同期或其他协议内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关系,且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1)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
(3)威胁上司、玩忽职守、办事不利,情节严重者;
(4)违抗命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听劝阻,造成一定后果的;
(5)仿效上级主管签字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组织公章、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者;
(6)偷窃、复制、撕毁、涂改公司有价值的资料,情节严重者;
(7)偷窃、骗取公物情节严重者;
(8)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者;
(9)造谣生事、煽动动闹事或怠工,情节严重者;(10)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情节严重者;
(1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2)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13)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 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5 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 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期限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