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1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最高可报销200元;手术费。
B、年龄超过60岁的人士在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可给与10元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可补偿的比例是60%;二级医院可补偿的比例是40%;三级医院可补偿的比例是30%。
3、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只要是买了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高于5000元的就要分段进行报销。
即5001-10000元可支付的比例是65%,10001-18000元可获得70%的补偿,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不超过1.1万元。
2021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1一、药品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共2373种,其中:乙类药1817种)标准报销,分甲类和乙类,定期进行调整。
甲类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先自付一定比例后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自付10%,乙类药品最小包装单价在100元以上按特殊用药自付15%)。
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准予部分支付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标准报销。
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80%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出院证明、发票和有关凭证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累计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扣除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后,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共付段,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其门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衢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2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8日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按照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的原则,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总额控制付费管理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实行总额控制付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四)其他医疗费用。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一、医疗保险基本原则1.统一组织: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2.全员参保:所有在东莞市用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员参保制。
4.统一标准: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待遇和规定,确保职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
2.医疗服务: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选择指定医疗机构,也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
但指定医疗机构的费用报销比例会高于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费用报销比例。
3.大病保险: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大病保险。
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如果确诊为大病,可以享受更高的费用报销比例和更多的报销金额。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1.缴费比例: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各一半。
2.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管理:东莞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使用。
四、保险制度监督1.监督机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经办机构:东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保险业务操作和经办工作。
3.审核机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费用的审核由专门设立的审核机构负责,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法律追诉等。
总结《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旨在保障东莞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确保职工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得到合理的报销和补偿。
这将对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该规定也规定了相关的责任和制度措施,以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监督管理。
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财务报销手续,维护学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校本级日常报销业务。
成教学院的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预算口径非人员类经费,包括部门经费和项目负责人经费。
部门经费指以二级学院、行政教辅、科研院所等部门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部门包干经费、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部门其他业务经费等;项目负责人经费指以教职员工、学生等项目负责人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课题经费、科研资助经费、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等。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销基本程序第四条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第五条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第四章的标准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与出差有关的票据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其他票据填写报销汇总单,其中单张原始凭证在500 元及以上的须单独审批,不得并入汇总单。
第六条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背后签注姓名,并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递交经费审批人审批。
经办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七条经费审批人需认真审核经济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
审批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八条经办人携带有效经费卡、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单据及其他需要事先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见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报销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报销审批权限第九条部门经费实行部门“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可指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为“一支笔”审批人,但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部门财务收支的当然责任人,即使其不是“一支笔”审批人,依然对本部门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
医院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医院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医院财务报销制度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报
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医院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同时也能提
高医院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医院财务报销
制度及报销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
流程。
一、医院财务报销制度。
1. 报销范围,医院财务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因公出差、
业务招待、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医疗费用等各项
支出。
2. 报销标准,医院财务报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
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合理合法。
3. 报销流程,医院财务报销流程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报销申请、报销审批、财务审核、财务支付等环节,确保每一笔报销都经过规
范程序。
4. 报销凭证,医院财务报销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包括发票、收据、报销单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报销资金的合法合规。
二、医院财务报销流程。
1. 报销申请,员工在发生报销费用后,应当及时填写报销申请表,明细列出费用项目、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的报销凭证。
2. 报销审批,报销申请表应当由直接主管审批签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防止虚假报销。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应当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报销资金的合法使用。
4. 财务支付,经过财务审核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员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账务处理。
以上即是医院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医院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应当参加特殊医疗保险。
第四条政府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遇到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2%;职工缴费用工资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超过部分免交医疗保险费。
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许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许人社〔2011〕40号)精神,为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仍按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学生原则上应在许昌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机构治疗。
第四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范围: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之外,按照规定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经医院诊断应住院而本人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治疗不属于普通门诊医疗范围。
第五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金只报销学生按规定在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医疗费。
除此之外的挂号费、特殊服务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
第六条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来源及标准: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根据高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
根据我校实际,实行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直接拨付给学生本人,用于支付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剩余10元(每人每年)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报销家庭贫困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七条贫困学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报销限额:(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根据每年统筹费的剩余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每生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特殊情况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学生通过所在院(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由学校研究报销数额。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以院(部)为单位参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的学生人- 1 -数不超过本院(部)参加医疗保险总人数的20%,年度最高报销总限额不超过本院(部)所剩(10元×参保人数)门诊医疗补助费的50%,剩余门诊医疗补助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医疗门诊费用。
医院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晴隆县人民医院财务报销规定及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为建立规范的经济工作程序,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原则,提高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各种费用的审批权限,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总则(一)、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医院的经费开支权限应体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控制”的原则,执行“三重一大”的规定,坚持财务开支授权审批、层层负责的原则,分管副院长可审核在各自的工作权限范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加强财务科的管理职能,医院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允许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
(四)、医院各科室的费用在使用前,需事先提出计划,经有关院领导的批准、审计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予以付款。
(五)、凡医院对外的一切开支均以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由经办人(签明具体情况)、审核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领导审批,然后由院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予以付款。
(六)、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院办公会集体论证决定,再按上级部门规定逐级上报审批,严格按照重大经济事项报账流程办理。
(七)、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大于现金支付额度的支出,应采用银行结算,职工个人收入(工资、绩效)全部实行银行支付,严禁现金支付。
(八)、所有报销、借款原则上在经济活动结束后一月内报销。
(九)、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
第二条借款管理制度(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如需借款,凭审批后的《出差派遣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出差“派遣单”、原始报销凭证,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个人在就诊就医时用现金直接向定点医院支付,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月核实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支付。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博爱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核实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按照"检查治疗在医院,康复在社区、购药在药店"的管理原则,门诊特殊疾病(原长期慢性病,以下统称门诊特殊疾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参保职工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定点医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社区、药店就医购药,在其它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就诊就医,参保职工个人先暂付,年终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在门诊特殊疾病社区就医和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可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章 就诊就医管理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病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用可用医保IC卡上的资金结算,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项目,由参保职工用现金个人自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用现金个人自付。
第四条 特定检查、特定治疗实行定点管理,参保职工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确定的定点医院和购药点就医购药。特定检查、特定治疗的审批和医疗费用报销由用人单位所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审批程序、规定和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延安市特定检查特定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镇政办发〔1994〕85号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正文:----------------------------------------------------------------------------------------------------------------------------------------------------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镇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12月31日)根据《镇江市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报销范围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和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诊治费用(不含个人负担费用);二、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属本条一款所列的医疗费用;三、因急症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在急诊病历记载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四、住外地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在当地乡镇及镇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五、凭登记盖章后的复式处方在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购买的药品费用。
自费范围一、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尿布、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产妇卫生费、产生访视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理科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
三、各种整容、矫形、减服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洁、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费;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药枕、药垫、垫敷袋等。
门诊医疗费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医疗费将纳⼊医保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将纳⼊医保报销范围根据《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2⽉1⽇起,城乡参保居民在缴费参保后,除可享受相应的住院报销外,还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从医保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门诊医疗费将纳⼊医保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从医保基⾦中提取,实⾏市级统筹,参保⼈⽆需另⾏缴费。
参保居民在⼀级医院、乡镇卫⽣院、村卫⽣室、社区卫⽣服务中⼼、社区卫⽣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时的费⽤可按规定报销,但⼆级或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费⽤为⾃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不含⼀般诊疗费)按以下⽐例报销:社区卫⽣服务站和村卫⽣室65%,社区卫⽣服务中⼼和乡镇卫⽣院50%,县级医疗机构30%。
⼀个医保年度内,每位参保居民最⾼可报销260元。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及新⽣⼉出⽣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份证或户⼝簿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的医疗费,个⼈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付,统筹基⾦应⽀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账户和新农合家庭账户历年结余资⾦可继续使⽤,⽤完为⽌。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的,普通门诊基⾦不予⽀付:(⼀)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的门诊医疗费;(⼆)超出⾃治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录之外的药品费⽤;(三)与疾病⽆关的检查费、药品费⽤;(四)经审核属舞弊、弄虚作假的医疗费⽤;(五)冒⽤他⼈名义就诊的医疗费⽤;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店铺站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现对《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如下:一、基本医疗基金支出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和《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专用IC卡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未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药品、医院制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结算标准(一)统筹基金的使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扣除统筹基金收入总量的5%作为调剂储备金,其余统筹基金扣除手工报销预测值后,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统筹部分。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本着“分类测算,均值结算,超支分担”的原则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不同类别(附分类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0日前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测算出当月上报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依当月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数。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人均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平均值20%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出部分的60%,经办机构负担其余40%,超过支付标准20%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个人帐户部分俱实拨付。
每月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可使用量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类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相应下调。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所报病历中的特殊病(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置换人工器官、置放医用材料的病种按医院类别分病种测算医疗费用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部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6.01.30•【字号】京财社[1996]133号•【施行日期】1996.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30日京财社(1996)133号)区(县)财政局、卫生局: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加强核算,现将《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结合公费医疗管理的具体特点,制定会计核算办法,以便进一步科学、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和监督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具体规定如下:一、记帐方法:公费医疗经费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公费医疗经费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一种复式收付记帐法。
它的记帐规则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它的平衡公式为:资金来源(收方余额)-资金运用(付方余额)=资金结存(收方余额)二、会计科目:公费医疗会计科目为预算内资金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可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又可分为总帐科目,一级明细和二级明细科目。
三、会计科目核算内容:1.资金来源科目本类各科目一般为收方余额。
(1)固定资产基金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购建、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
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记收方,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产原值总值,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公费医疗会计科目---------------------------------------|||二级明||总帐科目|一级明细科目|细科目||-----------|--------------------|----||资|(1)固定资产基金|||||---------|--------------------|----||金|(2)拨入经费|市拨医照(大学)经费、市拨补助及奖励款、|||||区(县)拨款||||---------|--------------------|----||来|(3)经费暂存|××单位||||---------|--------------------|----||源|(4)经费结余|市拨医照(大学)经费、市拨补助及奖励款、|||||区(县)拨款||||---------|--------------------|----||类|||||-|---------|--------------------|----||资|(1)经费支出|医照经费、一般干部经费、大学经费、管理费|××单位|||---------|--------------------|----||金|(2)拨出经费|医照经费、一般干部经费、大学经费|××单位|||---------|--------------------|----||运|(3)经费暂付|××单位||||---------|--------------------|----||用||||||---------|--------------------|----||类|||||-|---------|--------------------|----||资|(1)固定资产|||||---------|--------------------|----||金|(2)经费存款|||||---------|--------------------|----||结|(3)经费现金|||||---------|--------------------|----||存||||||---------|--------------------|----||类||||---------------------------------------(2)拨入经费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拨来的公费医疗经费用本科目核算。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最新)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每个人都避免不了有大病小灾的,发生疾病医疗保险卡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现在大部分人都会购买医保,但是对于医疗保险怎么报销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一、门诊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23元,2023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3、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4、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5、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
6、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住院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2.14•【字号】京卫公字[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4日京卫公字〔1998〕14号、京财社〔1998〕17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及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暂行规定: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超声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仪)医用直线加速器因病情需要,使用上列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减半,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负担。
三、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部分报销范围”的设备: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伽玛刀(r-刀)〕〔StereostaticRadioTherapeutic(r-Knife)〕考虑本市的实际情况,限在天坛医院使用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的病人进行伽玛刀治疗,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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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医疗费用管理,适当减轻员工在医疗期间的经济负担,参照集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
二、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为员工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和治疗费,门诊医疗费用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患病住院治疗,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不包括其附属门诊部及专科医院)就医。
公司指定医院目录:
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2、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
3、四川省人民医院
4、成都市第一、二、三、四医院
如有特殊病症,须到非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指定医院诊疗要求处理。
四、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前通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及时与人事部门取得联系,咨询有关政策。
五、因病情危急需立即抢救的,先就近诊治,待病情稳定后转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六、员工因公出差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