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企业反垄断案例
企业反垄断案例【案例分析】企业反垄断案例:微软反垄断之路1.事件背景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府联合起诉微软公司,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这一案件成为近几十年来全球商界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之一,持续了数年之久。
2.微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试图通过禁止使用竞争对手产品的做法来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强化其市场控制力。
下面将详细说明微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和各阶段相关的事件。
2.1第一阶段:微软与网景之争(1995-1997年)1995年,微软发布了Windows 95操作系统,在其中嵌入了它自家开发的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IE)。
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预装IE,使得使用Windows用户默认使用IE浏览器。
这一做法被指控为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网景(Netscape)的利益。
网景曾是互联网浏览器市场的领导者,但由于微软强力推广IE,其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微软还以与电脑制造商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其预装IE并删除网景浏览器,进一步限制了竞争。
网景上市公司最终于1999年被美国在线(AOL)收购。
2.2第二阶段:微软与垄断捆绑(1997-2000年)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指控微软通过操纵Windows操作系统的代码,将其浏览器IE与操作系统绑定,限制用户安装和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浏览器,例如网景。
而这些浏览器对于互联网的浏览和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法院认定微软的行为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要求解除IE与Windows操作系统的捆绑。
2001年,法院裁定将微软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别负责操作系统和软件应用。
但这个决定在上诉中被推翻。
2.3第三阶段:对微软虚拟机的控制(1998-2000年)微软拒绝向竞争对手Sun Microsystems提供兼容其Java编程语言的虚拟机(Java Virtual Machine),并试图通过限制第三方开发者的对接Java的能力来抢夺Sun Microsystems在互联网软件开发市场的份额。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案例三美国“微软”垄断案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
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
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
再次,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
最后,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
微软曾指责司法部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缺乏细节,措辞模糊,而原告则称这么做是有意让微软提供相关细节,以便其经营业务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原告最终赢得了这一诉讼案的胜利,其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是司法部与执法官员与原告19个州的总检察长共同努力的结果。
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无权拒绝司法部及原告各州要求对其进行肢解的建议,微软有关就本案进行进一步听证的要求同时遭到拒绝,而且司法部与原告各州提交的最终肢解决定已被判定为最终判决。
微软案例
案件概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微软提起了反托拉斯的民事诉讼。
当天,美国20个州的司法部门也针对微软提起了独立的民事诉讼,理由是,微软违反联邦《谢尔曼法》的同时,也违反了该州法律中的反托拉斯规定。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推广过程中实施了侵害消费者、计算机制造商和其他一些公司利益的垄断行为,认为微软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于是于11月19日任命查德,波斯纳(美国第七地区上诉法院主法官)对此事加以调解。
庭外调解失败以后,美司法部要求: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公司和软件公司。
微软公司提出上诉。
2001年6月,美国司法部戏剧性的宣布,撤消对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案的起诉,取消指控微软非法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罪名,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处罚微软公司。
美司法部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垄断:据路透社电美国联邦司法部和19州政府前天就起诉微软公司反垄断讼案提出的抗辩书说,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违背《反垄断法》。
诉方律师依据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Jackson)上个月发表措词严厉的事实认定书(fingdingsoffact),指出微软触犯反垄断法的多个要项。
杰克逊在认定书中初步裁决微软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的70页申辩书说:“法庭在1999年11月5日发表的事实认定书裁决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触犯反垄断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垄断行为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美国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垄断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三、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1. 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如Office办公软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等。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软件产品的选择。
2. 限制竞争:微软通过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迫计算机厂商预装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美国政府干预与法律制度1. 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以微软垄断为由,对微软提起诉讼。
在长达数年的审判过程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2. 法律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1890年)、《克莱顿反垄断法》(1914年)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审判结果与影响1. 审判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结构性改革。
2. 影响:- 市场竞争:微软垄断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 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操作系统和软件产品。
微软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之一。
自1980年代以来,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系列在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市场地位也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二、案件概述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始于1990年代,由美国联邦政府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以及欧盟等地区提起。
起诉方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主要争议点1. 垄断地位:微软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这种地位是否被滥用?2. 捆绑销售:微软是否通过将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捆绑在其操作系统Windows中进行销售,排挤了其他浏览器厂商?3. 标准必要专利:微软是否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对竞争对手施加不公平的竞争压力?四、案件进展1. 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1998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浏览器分离,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 微软上诉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微软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以4比1的判决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继续寻求和解。
4. 微软与欧盟反垄断案(2004年):- 起诉方:欧盟委员会-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欧盟委员会判决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提供一种可以删除Internet Explorer的选项,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最新-美国诉微软案 精品
美国诉微软案美国诉微软案尽管微软的问题可能不明显,但美国司法部和几个州包括克利夫兰所在的俄亥俄州己经创立抵制微软的反托拉斯即反垄断,译者注集团,因此在此提及还是相当合适的。
毕竟,克利夫兰这座城市已经尝到了参与反托拉斯斗争的甜头。
然而,这个最先进的反托拉斯大集团己经吸引着不止一位观众的眼球,或者说它还在美国产业届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电脑在工业上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其收效也将通过电脑影响到每一个商家和私人。
但如果政府能利用反托拉斯问题开展和促进反托拉斯立法的出台和舆论宣传从而使得更具有打击性的法规显着地增强反托拉斯执行者和法院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这也是同样重要的。
微软的成功在审查微软和它在美国工业中的分支机构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它是如何成为司法部的打击对象。
仅在20年前,还没人听说过微软。
接着,竞争的威胁者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
即使是像复印这样的全国最大的公司也无力与相抗衡。
政府和原告的律师已用20年时间试图证实的成功是由于它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但是我敢断言,万一发生一个接一个的情况使法院发现比微软公司被指控的事项更具有排他性的行为,当这些行为是竞争的侵略者时时,已算不上违反反托拉斯法。
尽管最终胜诉,这场诉讼对它来说并非儿戏。
而且它减缓了电脑走进千家万户的速度。
利用新技术和的反映迟钝,一个新生的微软公司发行了它们为的个人电脑所制作的标准操作系统。
但是,它并不像汤姆。
华生大叔那样将位置拱手让给微软。
在微软扩张的每一步上,微软公司都不得不为它所进行的侵略性的扩张付出代价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它时常与更大和更高级的公司,包括本身相对抗。
微软的成功是以其挣到了钱的老套子到来的。
自始自终,微软公司都是根据一个四部分的战略计划在经营着。
首先,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一直以最低价在市场上销售。
它的操作系统的价格在整个90年代大致保持不变,而与此同时那些其他公司的操作系统却又复杂,功能性又麻烦。
第二,微软公司与第三方的软件开发商通力合作,帮助他们征订自己的操作系统。
微软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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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明,即使微软已经被确认存在垄断的行为, 微软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但是消 费者还是愿意使用微软的软件,因为这使消费者得 到了便利。 而且现在的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要想在市场中立 足,也必须要想出好的营销策略,微软的捆绑销售 也是一种策略,只是微软的策略成功了,市场份额 扩大了,商家和消费者都获得了益处,占据的市场 份额较大就说是垄断吗?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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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微软案
市场强调“不公平竞争”,而不是强调“对消费者造 成损害的证据” 竞争者永远抱怨对手咄咄逼人的举动,他们把这叫 做“掠夺”,而全然不管这些举动会不会让消费者得 益。 微软用户越多,消费需求也就越大,因为较大数目 的用户会产生一种网络效应。促进了文件和数据的 共享以及互补产品的开发。
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
1.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
2.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
3.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 4.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 电脑屏幕 5.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
6.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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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 美国的反垄断法,其主要认定以下方面:
第一
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垄断市场严重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二 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
第三 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搭售,微软公司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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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的审判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
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
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
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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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微软案
美国诉微软案
尽管微软的问题可能不明显,但美国司法部和几个州包括克利夫兰所在的俄亥俄州己经创立抵制微软的反托拉斯即反垄断,译者注集团,因此在此提及还是相当合适的。
毕竟,克利夫兰这座城市已经尝到了参与反托拉斯斗争的甜头。
然而,这个最先进的反托拉斯大集团己经吸引着不止一位观众的眼球,或者说它还在美国产业届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电脑在工业上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其收效也将通过电脑影响到每一个商家和私人。
但如果政府能利用反托拉斯问题开展和促进反托拉斯立法的出台和舆论宣传从而使得更具有打击性的法规显着地增强反托拉斯执行者和法院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这也是同样重要的。
微软的成功
在审查微软和它在美国工业中的分支机构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它是如何成为司法部的打击对象。
仅在20年前,还没人听说过微软。
接着,竞争的威胁者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
即使是像复印这样的全国最大的公司也无力与相抗衡。
政府和原告的律师已用20年时间试图证实的成功是由于它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但是我敢断言,万一发生一个接一个的情况使法院发现比微软公司被指控的事项更具有排他性的行为,当这些行为是竞争的侵略者时时,已算不上违反反托拉斯法。
尽管最终胜诉,这场诉讼对它来说并非儿戏。
而且它减缓了电脑走进千家万户的速度。
利用新技术和的反映迟钝,一个新生的微软公司发行了它们为的个人电脑所制作的标准操作系统。
但是,它并不像汤姆。
微软反垄断案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在欧盟,反垄断案调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后来的Win2000服务器市场垄断上。现在的调查主要针对Windows多媒体播放器以及Windows XP的不正当竞争。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
微软反垄断案大事记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微软在日本遭反垄断指控
2004年12月22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调查人员周一与微软律师会面,JFTC借此机会进一步阐明了对微软在日本许可销售行为的态度。今年7月,JFTC指控微软与日本PC销售商的部分许可协议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微软涉嫌迫使PC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而事实上微软技术与一些日本公司开发的技术极其相象。 JFTC第一特别调查组组长Toshihiro Hara周二在邮件采访中表示,在15分钟的接触中微软代表要求JFTC阐明立场,以做好反驳的准备。周一的短暂接触之前,10月25日双方举行第一次会面,JFTC列举了种种指控。双方下次会面将于2月4日举行,届时JFTC将出具书面指控报告。 微软不服以上指控,称2月份的新许可协议已去除了争议条款。然而,微软在现有的协议条款中仍然保留了争议条款。据JFTC表示,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估计需要两到三年时间。Hara说,“JFTC调查者的立场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国际商法 美国诉微软案
微软王国面临解体危机IT界传出了微软有可能被分解成几家公司的消息。
曾经“挟视窗以令诸侯”的微软公司,真的要走向分崩离析了吗?“可怜的比尔”———自从地方法官杰克逊于本月初裁决微软确实存在市场垄断行为之后,美国《时代》周刊曾经用这样的字眼来感叹盖茨的不幸遭遇。
一直被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法官们死死咬住不放外,加州数百万视窗用户最近又联合起诉微软,指控它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出售视窗软件。
《时代》周刊一方面用“可怜的比尔”这样的字眼来表达心中的不安,而另一方面又给微软列出了七大罪状:———为了阻止美国网景公司开发新一代网络浏览器,微软将自己的IE浏览器与视窗软件捆绑销售。
———英特尔公司1995年曾开发过一种新的电脑操作系统,却因微软频频威胁而停止研究。
———强迫苹果公司使用IE浏览器。
———严密监视“美国在线”网站,阻止该网站为用户提供网景公司软件。
———强迫康柏公司使用微软的网站图标。
———以100万美元为条件,强迫英特尔改用微软的IE浏览器。
———由于JA V A语言可能威胁视窗系统,微软于1995年开发出只能在视窗系统上运行的JA V A语言。
■“他们正试图改变游戏规则”从美国司法部1997年正式控告微软至今,持续了两年之久法官本作出的裁决,即确认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对于杰克逊法官的裁决,比尔·盖茨曾语调凄凉地发出过自己的哀叹:“他们正试图改变游戏规则!”在盖茨看来,杰克逊法官的裁决似乎是修改了美国社会的游戏规则。
其实,这当中的差别就在于垄断本身并不违反美国法律,但如果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威胁竞争对手就成了违法。
两者之间只有一步之差,由此推导出的结论却迥异。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美国诉微软案(2001)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
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
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针对垄断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垄断参与者施加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几个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1. 微软案:1998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改变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接受监管和限制。
在与微软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同意开放其操作系统的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减少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减轻了微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谷歌案:2017年,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其市场地位的
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要求谷歌支付22.3亿
欧元的罚款,并改变其商业行为。
然而,欧盟法院判决认为谷歌在其竞争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欧洲竞争对手的展示空间等举措,使得用户能更方便地选择竞争对手,因此该案例中的宽大制度适用于谷歌。
3. 卡特尔案: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如中国、欧洲等,对于存在的卡特尔垄断行为,如果卡特尔企业能够主动向当地反垄断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提供其他有益于案件调查的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的特点,即对于垄断
参与者改正错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促进竞争等积极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微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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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与 启 示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制定、实施反垄断法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是 立法技术问题。国内对所谓行政垄断议论较多。其实这远非问题的 全部,甚至也不是主要问题。行政垄断最终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环境, 再则立法技术上也完全可以解决。反垄断法所要解决的是在市场竞 争过程中的企业间竞争限制这一根本问题,并不主要涉及行政或公 用事业垄断等特殊情形。国际惯例也一直是对特定行业或公用事业 实行垄断经营或政府定价,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所改变,改变后的放 开经营同样须适用反托拉斯法。 规范垄断行为是一种客观需要,正步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将应 该或者说被迫地对垄断问题作出反应,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 中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这样一个时期,反垄断法将是衡量市场 体系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 的环境,而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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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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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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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具体裁判
(1)微软以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垄断权力。 法院确认微软在世界范围内 对pc操作系统发放许可的权力(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5%)构成在相关市场的 垄断,使其得以持久地维持远远超出竞争水平的价格而无新的市场进入 或竞争对手之虑。法院同时确认微软使用了反竞争的手段以维持其垄断 地位,微软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合理的商业上的考虑(利润最大化),其 目的纯粹是为了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pc操作系统市场,这种行为具有 明显的掠夺性,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2)微软1995年6月提出的要求网景公司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的建议 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意图,在该建议遭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 的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导致了微软垄断二级浏览器市场的“危险的可 能性”,这种垄断企图同样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
微观经济学案例反微软公司垄断案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整理日期:2003-4-51 微软公司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简述1) 199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公司与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公司)关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冲突对微软公司进行秘密调查,焦点是微软公司将应用软件与MS—DO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是不是有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由于投票的结果是2∶2,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就立案形成一致意见。
2) 1993年8月20日,联邦贸易委员会终止对微软公司的调查。
司法部宣布接管这一案件。
3) 1994年7月,司法部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就微软公司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称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法院防止和限制微软公司以排他性的和反竞争性的合同销售其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
1994年7月15日,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在法庭上达到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公司不能以“视窗(Windows)95”许可证要挟运算机制造商,以附带其他应用软件,但微软公司保留开发“集成产品”的权利。
两边同意法院再也不审理,而只作一个“同意令”。
但这一和解协议被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院法官斯坦利·斯鲍肯法官驳回。
1995年6月16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上诉法院以为应当批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到的和解协议,驳回了斯鲍肯法官的意见并解除其审理该案的权利。
8月21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官杰克逊批准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到的同意令。
4) 1996年,网景(Netscape)公司就微软公司销售“探讨者”(Internet Explore 简称IE)阅读器的行为向司法部提出指控,宣称微软公司利用其垄断操作系统市场之便,捆绑推销IE 阅读器,违背公平竞争规那么。
1997年10月20日,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鄙弃两边达到并经法院批准的同意令,要求法院裁决微软公司遵守同意令。
1997年12月11日,哥伦比亚地域联邦法官杰克逊下达预先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从“视窗95”操作系统中分离IE阅读器。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下面就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概述。
1.美国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例之
一是起诉微软公司的案件。
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
府起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排斥竞争对手,并迫使用户购买其产品。
法院判决微软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其市场垄断地位。
2.欧盟反垄断法案例:欧洲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
其中,谷歌在欧盟遭遇过多次反垄断调查。
2018年,欧盟委
员会处以谷歌历史上最高达43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谷歌滥
用其操作系统Android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3.中国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的案例较为丰富。
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对高通公司的处罚。
2015年,中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判决高通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处以近10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该公司申请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合理、公平、无歧视的条件。
4.日本反垄断法案例: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反垄断法,并开展了多起案件。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对日本大型制造商松下电器公司的处罚。
1990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决松
下电器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并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法案例证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
性和效力。
通过制定、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能够有效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美国诉微软案 (国际商法)
杰克逊法官
A
• 三条罪状: 操作系统独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其它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 没有可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微软公司的经营显示,如果有其它企业坚持生 产可能会加剧与微软的任何核心产品相竞争的 产品,微软公司"将利用其庞大的市场力量和巨 额利润来打击任何一家这样的公司。
一审判决
微软王国面临解体危机
--美国诉讼微软2001
L/O/G/O
微软真的要走向分崩离析了吗?
案情涉及:现代科技; 市场机制; A 法律制度; 政府反垄断政策 20世纪美 国最大的 反垄断诉 讼。举世 瞩目,毁 誉参半
“可怜的比尔 ”
地方法官杰克逊裁决微软因利用市场垄 断地位出售视窗软件,确实存在市场垄 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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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 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 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 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 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二审
最高法院审理
三审
驳回分割判决
停下调节
达成协调
三审判决
• 2002年11月,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 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 容。 • 2003年10月,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 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 15.5亿美元
A
案情难度
• 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 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 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 证据证明下列问题:
• 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 • 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 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 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 • 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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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起诉微软公司,控告微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将互联网浏览器技术与Windows98操作系统非法搭售。
199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Jackson 公布“事实认定书”(Finding of facts),指出: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垄断市场,伤害竞争对手,具有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及巨额利润破坏其他公司推出创新产品与其核心产品进行竞争的企图,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公布的“事实认定书”中,Jackson 法官根据以下三点认定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1)微软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力。
法院认定,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稳定地保持在95%以上。
(2)微软具有从事垄断的企图。
1995年6月,微软向网景公司提出建议,要求网景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企图。
在该建议被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采取了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来实现其垄断浏览器市场的目的。
(3)微软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微软将Win95 和Win98 操作系统与IE
浏览器捆绑出售。
在因特网浏览器方面,最初成功的是网景公司的产品(Navigator)。
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方面的优势和经济实力,迫使个人电脑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Windows 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IE浏览器。
Jackson 法官认为,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惟一一家将购买浏览器作为许可销售操作系统条件的公司。
这种以排挤和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捆绑销售,给网景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自微软推出IE 后,网景公司的亏损额高达100亿,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发展(注:现已被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购并)。
2000年4月3日,Jackson 宣判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
同年6月,Jackson采纳司法部和17个州提出的处罚建议,判决将微软按经营的产品划线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即一家拥有并经营Windows 操作系统,另一家拥有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分割时间为4个月。
另外,还对微软的商业行为作出一些限制措施。
对此,微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至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院认为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确有垄断之实,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但同时认为Jackson法官的判决没有提供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充分理由,以7:0的表决结果予以驳回,并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托拉斯案。
2001年11月2日,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一项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
另外,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冲突。
为了保证防止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
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
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为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