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责任.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
(“见票即付”)【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
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与责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票据权利与责任二、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答疑编号318907050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2010年)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答疑编号3189070502]『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答疑编号3189070503]『正确答案』BCD(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含义:(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例题1:2015年判断题】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例题2:2015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填写票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收款人名称不得记载规范化简称C.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时由原记载人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例题3:2014年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例题4:2014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涂改出票金额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例题5: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业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开立【例题6:2015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例题7:2015年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例题8:2017年判断题】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票据法
(1)丁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 向乙要求付款? 向乙要求付款? 丁在乙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 (2)丁在乙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 丙要求付款? 丙要求付款? 如果丙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3)如果丙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可 向谁行使追索权? 向谁行使追索权?
Hale Waihona Puke (1)有权.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 (1)有权.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有权 遭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遭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2)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可以 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 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 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 追索权.丁有权向甲, 丙进行追索. 追索权.丁有权向甲,乙,丙进行追索. (3)丙可向甲行使追索权.因为丙是保征人,甲是被保征人, (3)丙可向甲行使追索权.因为丙是保征人,甲是被保征人, 丙可向甲行使追索权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 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票 据债务人( 追索. 据债务人(甲)追索.
根据《票据法》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本 案例中,育红公司与详福公司之间的水泥购 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取得原因,因而就产生 了原因关系.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 原因关系.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 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原因行为的瑕疵不 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因此,详福公 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对抗吉祥公司,必 须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2020年经济法基础)票据4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四】票据核心知识点分析一、票据概念与特征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追索五、银行汇票六、商业汇票七、银行本票八、支票七、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注意】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3.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1.银行本票的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的丧失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丧失银行本票的失票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第4单元票据法总论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4:票据的分类(★★)1.分类一2.分类二【经典考题46·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
A.银行汇票B.现金支票C.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答案】AD【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经典考题47·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
()【答案】×【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银行承兑。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抗辩(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经典考题5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答案】A【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如前所述,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相应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9: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标 签】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00﹞32号【发文日期】2000-11-21【实施时间】2000-11-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v:* {behavior: url(#default#VML);} o:* {behavior: url(#default#VML);} w:* {behavior: url(#default#VML);} x:* {behavior: url(#default#VML);}.shape{behavior: url(#default#VML);}(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票据法
票据关系1 票据发行关系2 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 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 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
票据权利1、概念: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因票据创设而取得,称为原始取得,也可因票据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称为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限制:1)票据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区的票据,如果善意取得,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
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
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
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做法正确么?为什么?1、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做法2、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也是合法、正确的3、袁庆州先生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式催告程序,是正确的4、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票据抗辩一)定义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A公司向B公司签发汇票一张,委托与其有资金关系的C银行为付款人,C向B承兑后,A始终不向C提供资金,B于付款到期日请求付款时,C不得以A未供给资金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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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 判断题】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 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 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案】√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 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 付款。
【例题1·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 A、挂失止付 C、普通诉讼 【答案】ABC B、公示催告 D、仲裁
【例题2·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 以挂失止付的有( )。 A.银行承兑汇票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
【例题1· 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 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 甲欣然接受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 该小学接受了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丁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 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庚持有一张银行汇 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例题3· 单选题】甲偷盗所得乙银行签发的银行本 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其女友丙作生日礼 物,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 乙银行付款。对于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乙银行应当支付 B.丙无对价取得本票,乙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丙不知情,乙银行应 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丙无对价取得本票,乙银 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 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 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 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 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 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 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 利。 ③公告——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涉外票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 权利)和追索权 (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 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 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 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 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 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 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 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迫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例题2· 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 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答案】×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 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 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3·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背书人
【答案】ABC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 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 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C
【例题3·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 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 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答案】B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 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 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 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多选)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 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 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