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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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存安全管理制度

票据保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票据的保存和管理,防止票据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资金相关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商业汇票、汇款凭证、收据等。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2. 出纳部门:负责票据的收发、登记、核对、保管等具体操作。

3. 其他部门:按照规定使用票据,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四、票据保存要求1. 票据的领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业务需求,向税务机关或银行领购票据,并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票据的保管:出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柜(箱),并采取以下措施:(1)票据存放:票据应按照种类、金额、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整齐有序。

(2)安全措施:票据保管柜(箱)应设置密码锁,并由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

(3)监控设施:在票据保管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票据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3. 票据的使用: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履行以下手续:(1)填写票据:使用票据时,应填写完整、准确的信息,包括票据种类、金额、日期、用途等。

(2)签字盖章:使用票据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核对无误:使用票据后,应及时与出纳部门核对,确保票据信息的准确性。

4. 票据的核销:使用后的票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核销单,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核销。

五、票据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票据的安全。

2. 不定期抽查:公司领导或审计部门可对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票据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票据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有哪些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为防⽌票据权利丧失⽽作出的努⼒,票据权利的保全⽅式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下⾯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票据权利保全的⽅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票据权利的保全⽅式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票据。

持票⼈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式之⼀,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可⾏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也以按期提⽰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

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在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时,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

⼀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相关知识: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由于票据⾏为具有⽆因性、要式性和独⽴性,由此产⽣的票据权利就成为⽐⼀般民事债权效⼒更强的⼀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

这种权利⼀经产⽣,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为⼀,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同时占有同⼀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般的债权。

⼀般的债权只有⼀次性的权利,⽽票据权利则为⼆次性权利,即权利⼈可先⾏使付款请求权,⼜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因⾦钱债权。

持票⼈以票据⽂义或票据法规证明⾃⼰为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需⽆条件⽀付票⾯⾦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钱给付请求权。

⼀⽅⾯,持票⼈仅得请求票据债务⼈给付票⾯⾦额,不得为其他请求。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经济法基础(考前8)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经济法基础(考前8)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的有()。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C【解析】承兑人,是指接收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说法正确的有()。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因继承取得的票据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案】B【解析】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多选题】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选项A,银行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选项D,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一、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权利的瑕疵1、签章瑕疵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乙对丙不负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负保证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此票据不得再次转让,其后手再次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模块:票据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不包括( )。

A.因汇票资金到位不及时,给持票人造成的税收滞纳金损失B.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C.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正确答案:A解析:A项,属于间接损失,不得列入追索金额。

知识模块:票据3.票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发出公告的期限是( )。

A.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B.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C.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D.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正确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知识模块:票据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正确答案:B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

票据的诉讼保全措施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的流通性。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其交易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票据交易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措施成为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票据交易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对其实施的程序和效果进行分析。

一、为什么需要诉讼保全措施?在票据交易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买方或卖方违约、停付票款等风险。

为了防止交易风险进一步扩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帮助当事人冻结或保全票据所涉及的资产,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常见的票据诉讼保全措施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保证案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为目的,冻结对方的财产。

在票据交易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防止对方将资金转移或挪用。

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措施保护可能被销毁、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

在票据交易中,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复制票据、封存票据并委托第三方保管。

3. 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禁止被告变更债权人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票据的权益进行转让。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票据权益,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阻止票据出售、转让阻止票据出售、转让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禁止票据的持有人将票据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

这一措施可以保证票据在诉讼期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票据被非法进行转让。

三、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采取票据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一般如下: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事实、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等内容。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补充证据。

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保全和保全范围的调整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4
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
当D请求付款,X不能以出票人A存入其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付。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答疑编号5677041308]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本题选项A为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选项B为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09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4)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本题选项D为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
【示例】A→B→C→D,票款10万,后A拥有对C的债权10万,若是C来提示付款,A可以主张抵销。但若是D来提示付款,A不可以主张抵销,不能拒付D的付款请求。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角度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权利如何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如何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如何⾏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称第⼀次请求权,是指持票⼈对票据主债务⼈(如汇票的承兑⼈、本票的发票⼈、⽀票的保付⼈等)⾏使请求其⽀付票据⾦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在第⼀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如汇票、⽀票的发票⼈,汇票、本票的保证⼈,票据的背书⼈等)⾏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它⾸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没有或⽆法(如帐上⽆款⽀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使是指票据权利⼈向票据债务⼈提⽰票据,请求其履⾏票据债务的⾏为。

所谓提⽰票据就是向债务⼈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票据则发⽣其丧失追索权的效⼒。

按期提⽰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为防⽌票据权利丧失⽽作出的努⼒,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效时间⽆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如某汇票从2⽉1⽇⽣效,有效期为1个⽉。

2⽉26⽇持票⼈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效,从26⽇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为,但⾏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般由持票⼈向公证处、法院或银⾏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

持票⼈票据权利的⾏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对票据债务⼈⾏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票据当事⼈⽆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票据权利》PPT课件

《票据权利》PPT课件
失。 • ②认定善意的抽象原则: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 • ③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背书连续,票据法第31条;恶意
,票据法第12条。
3、构成要件
• **典型案例13、14** • (4)须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 物权法第106条;票据法第10、11条:对价要件均
具有独立性,非“善意”所能涵盖。
务”。 • 2、票据权利≠对票据的权利。债权;物权,票据所有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点
• (一)标的以票面金额为限 • (二)不要因(无因性) • (三)无对价(对价属于原因) • (四)二次性(双重性) •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
权利。 • (五)以票据提示为必要 • 强调: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 • 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非票据权利,有利益返还
• 三、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处取得 • 如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继
承和公司合并而取得票据。来自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持票人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狭义: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二、票据的保全
• 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的对 象。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重点: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别
• 第二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在得不到付款或可 能得不到付款时,再次主张票据权利的对象。如汇票和支 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
• 关系人,是指票据上虽有其名称,但他不享有票据权利, 也不承担票据义务,却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主体。包括三种人:一是经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票据的“ 委托收款人”;二是汇票(未承兑)和支票中的“付款人 ”;三是票据中除“付款人”以外另行记载的“代理付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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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话题。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
律师解答: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
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

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的限制,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

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过了规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

故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

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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