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温政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全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系列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深入实施“强城行动”,全面推进“四大振兴”,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着力稳增长提质效、打基础利长远、除风险保平安,奋力实现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5.5%、稳定全国1%的份额,实际使用外资额6亿美元,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5%以上,新引育人才20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8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95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3万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等约束性指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0人/亿元以内。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制定实施细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并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9
•【字号】温政发〔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
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湾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3.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4.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5.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温政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温政办〔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温州国际云软件谷规划布局图2.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任务分解表3.温州国际云软件谷重点平台建设进度计划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6日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方案(2022-2024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软件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温州国际云软件谷建设,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发展主线,聚焦“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城市定位,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树立“软件重新定义温州”理念,抢抓云时代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以抓好产业科学布局、企业梯队培育、融合赋能发展、资源要素集聚为重点,不断推动软件产业跨越发展,全力打造有辨识度、影响力和带动性的国际云软件谷,为推进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赋值、赋智。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联动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集聚全市优势资源,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
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加强政策扶持和应用引领,优化软件产业的发展环境。
2.坚持突出特色,差异发展。
围绕工业互联网、嵌入式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五大重点领域,找准切口,体现各地产业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标志性成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2
•【字号】温政办〔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温政办〔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 2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政
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不予审议。
附件:温州市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含用海,下同)、创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区块线是为保障工业用地的规划底线空间和工业经济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线,线内工业用地实施严格管控、占一补一;二级区块线作为一级区块线的补充,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现状工业用地总规模而划定的工业用地管控线,线内的工业用地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1.大力引进金融总部和金融分支机构。
新设立的总部在温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新设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后2年分别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80%确定;其中金融总部为本地存量金融机构整合分立而新设的,实缴资本按实际增量计,地方综合贡献度按照每年实际量减机构设立前存量计算。
对总部金融机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给予5个名额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后2年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50%确定。
新设立的全国性、地方性银行机构一级分行和保险、证券一级分支机构,在正式运营后的2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50%确定;其中存量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照实际环比新增计算。
2.鼓励产业基金落地。
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与优质基金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对政府产业基金(含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参加养老保险且”,将“统筹基金”修改为:“住院医疗保险费”。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中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改为:“3.5%”。
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第(二)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3%”。
(四)第十九条中将“住院医疗费用”修改为:“医疗费用”。
(五)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项;第(六)项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改为:“门诊统筹”。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含)以下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温政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77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平安温州、和谐温州建设,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发改、住建、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7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老人家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个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直辖市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凡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
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款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局面说明,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局意见,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再组织起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大院(行政中心)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职责。
(二)新增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用)、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置。
(三)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节能科技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配备、更新计划的事前审核和调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的设施设备维护、绿化、保洁、水电、消防、餐饮和会议服务等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0〕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五水共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小区系统等四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切实提升城市防洪防涝消污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等条件成熟区域要各形成一处3平方公里以上在全省有影响的示范区域,各县(市、区)要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
到2030年,市区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
三、建设重点(一)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温政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2024年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已经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2024年温州市“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一、编制原则坚持“一切围着项目转、一切盯着项目干”,聚焦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强基、交通强市、清洁能源保供、水网安澜提升、城镇有机更新、农业农村优先、文化旅游融合、民生设施九大领域,立足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筛选一批具有战略意义、引领作用、支撑作用的“百项千亿”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强化对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的支撑作用。
项目按进度分续建、开工、前期三大类,其中2023年已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类,2024年计划开工的项目为开工类,2024年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为前期类。
二、编制范围1.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项目包括: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子领域项目。
2.科技创新强基领域项目包括:高能级科创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子领域项目。
3.交通强市领域项目包括: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沿海港口、机场等子领域项目。
4.清洁能源保供领域项目包括:清洁电源、电网、油气管线、LNG接收站、石油储运等子领域项目。
5.水网安澜提升领域项目包括:水资源配置、防洪排涝、水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子领域项目。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1
•【字号】温政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
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政发〔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温政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温政发〔202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7日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更好促进投资和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有效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企业适当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坚持目标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既定目标,找准突破口和发力点,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带动效应。
聚焦“绿色低碳、安全稳定、智能高效、民生改善”的领域,有计划有步骤推进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聚焦“需求迫切、拉动效应大、购置成本高”领域,积极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升生活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20〕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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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9年度温州市重点建设工作 (立功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坚持克难攻坚,狠抓工作落实,圆满完成重点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同时,积极开展以“六比六赛”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建设立功竞赛活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狠抓质量安全,突出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乐清市人民政府等10个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陈冠廷等99名重点建设工作(立功竞赛活动)先进个人(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重点建设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学习先进,勇于开拓,全力抓好重点建设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温州市重点建设工作
(立功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瓯海区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政府
瑞安市人民政府
文成县人民政府
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市铁路建设总指挥部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嘉县楠溪江供水工程指挥部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水工程)
二、重点建设工作(立功竞赛活动)先进个人
(一)各县(市、区)
陈冠廷(鹿城区重点办)
卢建芬(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
徐 策(汇昌河水上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
陈志楠(龙湾区发改局)
宋培鸽(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夏海静(龙湾区温瑞塘河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叶汉新(瓯海区南塘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潘王波(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胡学勋(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杨晓阳(乐清市发改局)
卢纪清(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林道龙(乐清市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金海胜(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林 瑞(瑞安市重点办)
张茂式(瑞安市瑞枫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王孔笃(104国道瑞安段指挥部)
傅纲锋(瑞安滨江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刘理广(永嘉县重点办)
黄金锡(永嘉县楠溪江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吴进启(41省道永嘉瓯北至沙头段改建工程指挥部) 陈色伍(洞头县重点办)
黄增好(洞头县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吴淑微(文成县重点办)
吴士华(文成县56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陈 靖(平阳县重点办)
陈 杰(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陈修明(平阳县宋埠西湾滩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
林须仁(泰顺县体育局)
董敏钗(泰顺县重点办)
林 泉(苍南县重点办)
刘仕亮(苍南临港产业基地和江南海涂围垦开发建设指挥部)陈细华(苍南县78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陈 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二)各项目单位
周晓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项有法(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金日团(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阮长青(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郑志清(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王利旦(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刘仁本(市铁路建设总指挥部)
周金松(瓯海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许 睿(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潘 澄(市旧城改建指挥部)
徐 睿(市旧城改建指挥部)
王进法(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
陈钦伶(市温瑞塘河管委会)
朱启龙(市温瑞塘河管委会)
陈运权(市西向排洪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陈 铣(市西向排洪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吴建魏(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朱清福(诸永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朱锦忠(诸永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何素丰(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程文哲(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管连众(温州双屿公路枢纽站工程建设指挥部) 张吕华(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任国君(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郑朝阳(温州电力局)
叶 洪(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
林永秋(温州大学)
黄寿清(温州医学院)
侯宁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张 华(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季国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林 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童运苗(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
唐慧明(移动温州分公司)
高为民(电信温州分公司)
徐 静(温州生态园管委会)
温从跃(温州市民科基地办公室)
郑季林(温州市民科基地办公室)
张永明(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市直各单位
林生豹(市委办公室)
董直促(市委办公室)
黄章联(市政府办公室)
刘华卓(市委宣传部)
曹启蒙(市经贸委)
朱 晰(市公安局)
鲍开宇(市交警支队)
张光强(市民政局)
胡建波(市财政局)
饶东彪(市人事局)
姚 勇(市国土资源局)
管军辉(市规划局)
陈剑峰(市建设局)
蒋公开(市市政园林局)
薛小乐(市城管执法局)
吕庆雷(市交通局)
金建川(市水利局)
王 挺(市审计局)
吴群力(市海洋与渔业局)
叶志强(市安全监管局)
章云龙(市公共资源管委办)
诸向军(市铁办)
宿 萍(温州商报)
王韧钢(市广电总台)
黄长江(市质监局)
叶 洲(市消防支队)
汪 克(市消防支队)
主题词:经济管理表彰通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