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观点”及其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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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观点”及其方法论意义

摘要: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但真正全面、深刻地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的马克思思想中的“实践的观点”,并在理论研究和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其观点,对于当今中国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实践的观点方法论意义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科学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可以为我们了解马克思的相关著作提供一条正确的途径,可以为我们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科学的指南。

一、实践

实践,一般的定义是,人类能动地探索、改造和利用客观世界的活动。可是,许多人把实践的落脚点放在了活动二字上,认为实践就是行动,就是“做”,却不知晓实践概念的科学内涵,从而导致其误解和违背了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在现实与实际中产生了无法令人满意的实践结果。1林剑认为,马克思哲学应该被合理地理解为是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在“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中,实践范畴既构成它的理论基础。对于实践的范畴哲学界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阐释,前者指向人的物质性的感性活动,后者则指向人和社会生活的一切过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在谈到人的实践活动时,大都指向的是人的物质实践活动。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在马克思的历史观的视

野里,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这种物质实践活动形式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唯一形式。人的活动形式是丰富的、多样的,既包括物质活动,也包括精神活动;无论人的何种活动形式,都应“理解为客观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因而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也正因为人的一切活动都具有实践的性质,因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才是实践的。相对于马克思关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著名论断来说,人们对实践范畴的传统理解与界定显然是过于狭隘了。将人的一切活动都认定为是实践的,尤其是把人的精神生产活动与精神交往活动也认定为是一种实践活动,这会不会导致对实践范畴理解的泛化和精神化?会不会消解马克思在实践范畴理解上的革命性意义?会不会动摇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唯物主义基础?如果仅仅站在对实践范畴的狭义理解的视角上,这些疑惑显然是难于消解的。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视野里,人的实践活动的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行等值的,而是因其作用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层次。其中,人们的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与物质交往活动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起着基础与核心的作用,而人们的精神生产活动与精神交往活动,尽管也构成人的社会活动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它们都是在物质生产与物质交往活动基础上生成的,并受其制约

和决定。[1]

因此我们必须准确且清楚地理解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实践范畴。不应仅仅只把物质实践活动理解为实践,还应将人们的精神生产和精

神交往活动纳入到人的实践范围中。

[1]

二、实践的观点

根据上述对于实践的阐释,那究竟什么是“实践的观点”?1845年,马克思在布鲁塞尔写下了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在《提纲》中,马克思第一次从根本上分析批判了费尔巴哈和一切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科学地阐明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观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基础上的有机统一。

“实践的观点”不仅有认识论和人类社会历史论的意义,而且还应有其对于作为一种“新世界观”理论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来说更具根本意义的世界观意义和以此为基础的思维方式意义。()对马克思语境中的“实践的观点”所具有的世界观意义做如下概括表述,即:在“人类实践活动”与“客观物质世界”二者间相互作用过程的历史链条中,以往阶段上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参与了对现在阶段上的现实客观世界的创造,在现实客观世界的生产过程中起过重大的塑造(创造)作用,是现实客观世界的其然及其所以然根据之一;因为,作为现实认识或实践客体的现实客观世界,既然其客观性,又在一定意义上是以往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2]因此,人与环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基于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辩证的统一,它既是主体(人)对客体(环境)的一种能动的改造过程,同时也是客体反过来影响主体,是主体“自我改造”的过程,即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是互为条件,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之上同步进行的。所[2]

以,在处理人和环境的关系时要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之上,不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

首先,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实践思维的指导下进行的,实践思维是人特有的,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人们所从事的活动是在实践思维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果忽略了这一点,仅仅把实践单一地理解为一种活动,就等于说没有把实践提升到人的高度去考察。要全面地把握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就必须先从马克思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即实践的思维方式入手。

其次,有了实践的思维,还必须在实践思维的指导下从事实践活动,只有通过这一过程,才能实现实践的目的,达到实践的预期效果。这个实践活动的过程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认识活动的环节。二是物质活动的环节。马克思在手稿中就指出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他认为“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的最初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人的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则是人的第三个阶段。可见,整个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实践不断变化发展的历史。

最后,实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是马克思实践观的重要品质,体现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重要思想的吸收。[3]

所以,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就要明确:实践是一种实践思维,实践是一种双重活动,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这样理解实践,才不至于将马克思的实践观点理解的过于通俗化、简单化、教条化,

准确而全面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从而将此作为上升到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一个前提。

三、实践观点的方法论意义

有许多思想家,例如黑格尔、马克思以及普列汉诺夫等反复强调过这样的观点:方法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我们理解和把握这一体系的关键。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已由以往认识史作出了充分的证明。

根据我们普遍及公认的说法,实践观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它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又是研究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论。马克思在所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等著作中,逐步确立了这一观点的大致内容和基本要点,并在以后的一系列著作中继续运动、发挥和充实了这一理论。阐明这一伟大方法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正确、深入地了解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而且对全部社会科学的研究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观点的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要求我们从人与自然的联系中,从人们之间的联系中,从现实活动的主体的能动方面,去研究和说明人们周围的环境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除此之外,我们既不能说明主体也不能说明客体;既无法理解“现存的感性世界”,也无法理解“现实的人”。马克思的新世界观首先在感性的实践活动中确定“人和自然的统一性”,并且主张这种感性活动乃是整个现有感性世界的真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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