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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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困境分析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遇到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对该问题的认识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入手似乎可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源头。

标签:强制执行;困境;夫妻共同财产;救济

一、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困境的探索——

2013年最高院《执行工作指导》第二辑疑难问题答复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共同共有的财产?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如下,应当区分情况,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了能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外,还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配偶对执行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诉法227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二、对最高院倾向性意见分析

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后会发现当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其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共同共有,如何确定各共有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份额呢,另外共同共有的处分也需要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是共有关系的丧失以及发生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物。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做法由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额享有的嫌疑,但是如何执行这一部分财产仍然是实务中遇到的困境。

对第二种情况分析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首先,鉴于目前审执分离的趋势下,执行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本应属于审判机关认定的问题作出认定。其次、在审判程序当中债务人的配偶并未参与到程序中来,凭什么到

“买单时”却让配偶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严重的剥夺了债务人配偶的诉权和辩论权。最后、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情况。

三、执行困境的根源

(一)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事由不明确

杨立新认为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在共有

的基础丧失时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分析后发现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但是仍然还没有解决份额的问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分割时原则是一人一半,而家庭的共同共有更多的时候考虑家庭成员的对共有财产的投资或者贡献比例。因此,不能因共同共有不按份额的共有就不对财产进行分割,既然物权法已经就共同共有的分割事由进行了规定,应将起诉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重大事由之一,以利于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明确

目前执行机构是法院的一个内部部门,执行机构的性质究竟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关系到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实体问题进行认定的,有人认为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因为执行机构属于法院的内设部门,而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其属于司法权;也有人认为属于行政权,理由是审判和执行属于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其属于行政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其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其在用裁定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时具有司法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仍然不统一。

四、完善對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建议

(一)确认我国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

在审执未分离的我国实际司法现状的国情下,不能因噎废食,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需要确认民事执行权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以保证必要的时候通过听证的形式追加被执行人,又要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少在审执未分离的现状下,这种确认仍有必要存在。

(二)明确将第三人起诉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之一

债务人配偶财产的执行困境,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目前物权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通立法的形式将第三人起诉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之一。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应当允许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财产,那部分财产本质上也属债务人的,只是现行法律未规定分割而已。

(三)严格规范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由于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实质上是剥夺了配偶在审判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执行阶段对其进行救济与审判阶段的救济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应当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当中慎之又慎,充分赋予被执行配偶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首先,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必要的时候原审判法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审判案件。其次,应当充分赋予债务人配偶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权利。再次,法官应综合利用证据规则、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根据其证据有无证明力、

证明力的大小根据证据规则做出判断。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充分赋予当事人对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6.

[2]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M].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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