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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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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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一章一、民法的概念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过系统编篡,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内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民事法律规范。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我国无民法典,只存在实质意义上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私法全体,包括商法。

中国是民商合一的。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概念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且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范围1. 横向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等)2. 纵向的财产关系(财政税收关系等)3. 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其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1. 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2.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特点1. 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间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内心的想法、愿望。

表示:表现出来。

3. 等价有偿。

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1. 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2. 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专接本民法重点

专接本民法重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4、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表现形式。

有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3)判例:中国没有判例历史传统。

(4)法理:法的原理。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民法基本原则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是基础原则。

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受法律地位保护。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是核心原则。

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规范性。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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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篇一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篇三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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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法的概念和内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以及平等主体地位所衍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内涵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依法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客体和法律因素三个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民事行为的设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三个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单方行为自始生效,多方行为经达成协议即成立,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无效、解除等方式终止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人身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生存权、生活权和保健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四、民事主体的权利1.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等。

2.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法定权益和特定权益。

五、民事主体的义务1.自然人的义务-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遵守婚姻家庭义务等。

-法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等。

六、合同的设立和效力1.合同的设立要件-合同的设立需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合法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等要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第⼀篇:民法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第⼀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义和狭义之分,⼴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法典。

⼆、民法的历史沿⾰: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陆法和英美法两⼤法系。

⼤陆法系推⾏法典化,⼜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第⼀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在⼤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进⼊的⼀个新阶段。

第⼆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与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们在社会财富的⽣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般是当事⼈⾃愿发⽣的。

3、受价值规律⽀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是⼈们在社会⽣活中形成的具有⼈⾝属性,与主体的⼈⾝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使有关。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章(1)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章(1)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章(1)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4)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1)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代理人的承诺;(2)非要式行为;(3)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双方行为);(4)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

委托代理权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另一方面,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无权代理:侠义的无权代理类型:(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

无权代理的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的善意人资格: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权利: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追认: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撤销权: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出资的转让: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冏怠)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民法基础知识速记

民法基础知识速记

民法基础知识速记(总1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民法基础知识速记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公民行为的强制性准则,是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保障。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条文性、适用性等。

1.3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1.4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5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

二、我国民法总则2.1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2.3 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2.4 民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

2.5 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3.2 保护财产权原则保护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公民在争议解决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物权4.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

4.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

4.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机构的保护。

4.4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等。

4.5 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包括公有物、私有物、集体物等。

五、债权5.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货币、实物或者劳务为债务履行对象的关系。

5.2 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劳务债权等。

2020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2020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目 录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三、自然人四、法 人五、民事法律行为六、代 理七、时效和期间1.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2.1 考点精讲一、物权概述二、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2.2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3章 债 权3.1 考点精讲一、债的概述二、合同法总论三、合同法分论4.1 考点精讲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的种类4.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5章 知识产权5.1 考点精讲一、知识产权概述二、著作权三、专利权四、商标权6.1 考点精讲一、继承制度概述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四、遗产的处理6.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7章 民事责任7.1 考点精讲一、民事责任概述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7.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8章 婚姻家庭8.1 考点精讲一、婚姻家庭概述二、亲属关系原理三、结 婚四、夫妻关系五、离 婚六、父母子女七、收 养8.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类:(1)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2)身份关系,指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事实: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保准,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成考民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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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民法的含义和作用民法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事务进行规范,并约束公民和法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有着协调和衔接的关系。

民法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必须遵守民法的规定。

3、民法的特征民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人、家庭、财产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的内容和系统性的结构,包括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义务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对民事关系的规范是有强制力的,同时对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自主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诚信、效力安全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2、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理念包括法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

这些理念是民法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民法的基本要素民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利益等。

主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实施主体,客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对象,利益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这些要素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婚姻家庭法1、婚姻关系的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法定年龄、自愿、无禁止婚姻的情形等。

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履行婚姻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通过离婚实现,离婚双方要进行离婚协商或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并裁定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同时,婚姻关系也可因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等情形而解除。

3、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进行监护、抚养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学习成长、财产利益等方面的权利。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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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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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
(一)
【导语】天再高又怎样,踮起脚尖就更接近阳光。

备考开始了,坚持下去,你是最棒的!以下为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今天你复习了吗?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二)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三)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
(四)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
织。

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

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

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
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

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

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

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四、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自制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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