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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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工作和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
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质监机构的设置应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接受市州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农村公路建设需要设置的质量监督组,负责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转情况;
(三)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七)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与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和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五)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理、施工和供应设备、材料;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对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十)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制定适应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行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的桥梁、隧道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大型航电枢纽、三级以上航道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总结交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五)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息;
(六)负责全省质监、监理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考核及监理、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
(七)对受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八)对在岗的项目监理、检测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九)参与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
(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十一)湖南省交通厅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各市州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厅质监站所监项目以外的公路工程项目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市州质监站负责监督,水运工程项目由水运站负责监督,接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