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合集下载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1.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租赁合同是一项常见且普遍适用的合同类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出租方)将特定物件或者资产交付给租赁人(承租方),并由租赁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回报的一种合同。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归纳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2.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合意、标的物和形式。

合意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就租赁事项达成共识,标的物是被租赁的物品或者资产,形式是指租赁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3.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租赁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2 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取得的是被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

出租人仍然保持物品的所有权,租赁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有义务保管好租赁物。

3.3 使用目的与范围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租赁人只能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3.4 维修与保养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租赁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

4.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租赁人需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5.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

常见的变更方式包括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续租等;终止方式包括租赁期满、提前解除、违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合同的解除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合同纠纷的解决如果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常见的争议包括租金纠纷、物品损坏赔偿等。

7.结论租赁合同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合同法(第十三章)

合同法(第十三章)

参考案例 13-5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1)乙与丙是转租关系,甲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这组合 同有效。本案不是承租权的转让,因为甲没有使乙从债的关系中 解脱的意思,乙也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的意思。转租是承租人以自 己的名义向次承租人出租;转让是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由出租 人与第三人发出租赁关系。(2)丙直接把租金交给甲,属于《合 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如果丙不交,则应当由 乙向甲承担责任。丙以自己的名义给甲写了欠条,属于并存的债 务承担。丙与乙就10万元向甲承担连带责任。(3)甲与丙之间的 “防火协议”,是关于附随义务的约定,因此不影响本案转租的 事实,不能以此认定是承租权的转让。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一)按约定使用与按性质使用 参考案例 13-3
——乙只能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即只能用 于生活居住,不能用于经营(作为商店门脸、工 厂车间、货物仓库等)。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5年。 2009年 4月,由于自然原因,屋顶发生毁
坏,维修了 3 个月。其间,乙另觅房屋搬出居住, 3个月后搬回。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三章 练习题
问题: (1)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2)维修费应当由谁负担?
( 3 )出租人主张维修的 3 个月应照常交付租金, 承租人主张合同期满可顺延 3个月或扣除 3个月租金。
谁的主张正确?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三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1)租赁合同部分无效,有效期缩短至20年。 (2)维修非应当由出租人负担。 (3)承租人主张正确。若顺延,自20年起顺延 3个月。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合同方”指甲方和/或乙方。

b)“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服务。

c)“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1.2术语解释1.2.1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a)产品/服务名称:__________。

b)产品/服务数量:__________。

c)产品/服务规格:__________。

2.1.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付。

2.2产品/服务交付2.2.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2.2乙方应在交付时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3.1价格a)产品/服务单价:__________。

b)总价:__________。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

3.2.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终止4.1合同期限4.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年。

4.1.2合同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4.2合同终止4.2.1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4.2.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5.1争议解决方式5.1.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1.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2仲裁裁决5.2.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模式。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2.特征(1)与买卖合同不同,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若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若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1)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考点1:租赁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考点2: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3: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①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超过部分无效)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租无效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失的,可转化为有效。

考点4: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管理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使有特别约定,又因实际履行而治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考点5: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①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②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④扩建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租赁合同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还具有期限性。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4)不定期租赁合同共有三种: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无此要求;无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得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基础理论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基础理论  )【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必须互不支配、互不管理、互不隶属、互相独立。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人身关系一旦被侵害而产生赔偿责任,则赔偿责任属于财产关系,而不再是人身关系。

由此,民法的最主要内容分成人身权、物权、债权三个部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规范确立的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坚持的指导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行为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强迫的原则,又称自愿原则。

它是民法作为私法的最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自主参与行为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什么样的人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以何种形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自主参与的核心是行为人自愿参与到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给自己设定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可能产生的权利。

与此相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则是违反自主参与的,因此不符合意思自治。

(2)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承担因自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3)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行使权利,信用履行义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订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时,行为人应当诚实行事,不欺不诈。

如因为一方恶意磋商或欺诈等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履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法学第十三章租赁合同教案

合同法学第十三章租赁合同教案

教学重点,难点: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房屋租赁合同的 特别规定。
教学内容: 一、租赁合同概述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所谓租赁合同,就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 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消费物为标的合同 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合同法学第十三章《租赁合章
租赁合同
任课教师
熊明华
分析比较法;诊所式教学法
课时安排
1 课时
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0 年第 1 版 参阅书目: 1、 《合同法》第三版,崔建远, 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 月。 使用教材和 主要参考书 2、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 3、 《美国合同法》王军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年 9 月。 4、 《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总则) ,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 4 月版。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员掌握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租赁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合同的 基本内容;能够运用租赁合同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 222 条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 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作为义务 ⑴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 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理的,在返还租赁物时,仍有残存价值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租人应 进行补偿。 ⑵不得随意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 收益。 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的比较?在承租人让与租赁权时, 承租人于转让租赁权之后, 退出租赁关系, 第三人代其位,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4、支付租金的义务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存在,承租人就应返还租赁物;只有租赁物不 存在了, 承租人才不负返还义务。 例如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灭失时, 租赁关系是否终止, 承租人有无无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 、租赁人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失、灭失, 可以恢复原壮的,恢复原状;不可以恢 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器等财物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行使处分权,拆改房屋、设备、 机具是严重侵犯出租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可以恢复原壮的,恢复原状,不可以恢复原状的, 赔偿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承租人不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而用于其它用 途或非法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该非法活动,出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的。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逾期期间应付的租金视为承租人的 不当得利,应交付出租人。如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二) 、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的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 未依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严重影响承租人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的, 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提供出租财产的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补足数额,如果不能补足的,承租人可以使用的,减少租金,不可以使用 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应当如数补齐合同约定的设备 和附件,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四、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一)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租赁合同为非永续性合同。

2.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租赁期限
(1)形式
①租期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
②租期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期限
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②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不定期租赁
(1)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①交付出租物;
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③修缮租赁物义务;
④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a.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b.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出卖租赁物通知承租人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①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③妥善保管租赁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c.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权利瑕疵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⑥返还租赁物。

(3)承租人的转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法定承受权
①转租权: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理解小贴士:此时,形成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两份租赁合同。

两份合同各自独立,分别履行。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只要出租人未解除合同,承租人因出租获得的利益,对出租人不成立不当得利。

注:《合同法》228条: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包括非法转租),此时此承
租人相对于出租人而言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以对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卖租赁物的,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次承租人的购买权优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优先购买的权利。

a.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c.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第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第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即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
成立条件: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与其共同经营人(承租人限于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伙人(承租人限于参与个人合伙)
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外: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5)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6)对房租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①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装修装饰物:未形成附合的部分,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的部分连同房屋归出租人所有。

②未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装修装饰物:
a.行为性质:承租人构成违约。

因此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还构成侵权,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b.对装修装饰物,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去除装修装饰物),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一房数租
一房数租是指同一个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确定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数个租赁合同均有效,但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3)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买得该物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合同。

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1.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3)租赁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的;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①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向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出租人的义务
①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