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法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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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管 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单位(业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 的生产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
3.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
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 让等,由之产生的国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 系。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一)综合性 建筑法规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
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 合运用的。 (二)复杂性
建筑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建筑业的活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如主管部门 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关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还有银行、审计部门、物质供应部门 等与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中有纵向的管理关系,有 横向协作关系,也有纵向与横向交错的关系。
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 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这也是传统
的建筑概念。 广义的建筑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即土木工程):
①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 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③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 ④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
1)国家计划机关(计划委员会) 主要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两级
的计划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建设部)
其职权是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 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 并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 量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指导全国建筑活 动;以及指导全国城乡建设等工作。
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 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 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办事。 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监督和 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
在法律上wk.baidu.com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 国家机关 (1)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利机关参与建法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批国家建设计 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和颁布建筑法律,监督检查建筑法律法规 的执行情况。 (2)行政机关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组织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 管理、协调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它包括: 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
一、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
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以 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筑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1.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安装等。
建筑活动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运作、管理 (2)工程勘察和设计 (3)建筑施工 (4)工程监理 (5)运行保养
除此之外,建筑活动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事务和相关社 会关系,如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的关系,工程建设与地 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工程建设与标准化设计的关系等, 它们都属于建筑法规调整的范围。
(三)协同性 建筑行政法规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建设协作关系。建
筑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规为主的。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 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则是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筑法律规范所
确定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 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建设业活动面广, 内容繁杂,法律关系主体广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多样,由此 决定了建筑法律具有如下的特点。
4.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
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 5.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 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 标的要求。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 全,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2. 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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