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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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

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

第三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

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行业自筹解决。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领取“以案定补”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必须是持《人民调解员证》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第六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案件调解补贴的发放,保障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进行的民间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补贴对象案件调解补贴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专业调解员等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调解人员。

第四条补贴标准案件调解补贴的标准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调解员的工作量、调解结果的公正性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简易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50 元;2. 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80 元;3.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150 元;4.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200 元;5.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

第五条补贴发放程序1.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卷宗提交给所在调解组织;2. 调解组织对调解卷宗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给调解员;3. 调解员应当签字确认收到补贴,补贴资金应当直接拨付给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六条补贴的监督和管理1.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2.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3. 调解员应当如实提供调解服务,不得虚报、冒领补贴。

第七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所在调解组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解释。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流程第二条支持范围。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

第三条申报流程。

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统计、汇总、初审,对符合“以案代补”条件的,每半年度报送区司法局汇总。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矛盾纠纷的统计、汇总、申报工作,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四条补助标准。

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报酬的奖励实行以案定补、分档计奖制度。

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大小,对应设立奖励标准:(1)简单矛盾纠纷。

是指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调解容易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在口头协议登记表上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30元。

(2)一般矛盾纠纷。

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五人(含)以下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具有书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80元。

(3)复杂矛盾纠纷。

具体包括土地(山林)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涉及五人(不含)以上三十人(含)以下的劳动争议,经司法确认的民事纠纷,个案赔偿标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并规范制作案卷的,每件奖励200元。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具体包括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重大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三十人(不含)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个案赔偿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

因历史性遗留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的矛盾纠纷,在本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由区级以上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制作规范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400元。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问题与建议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问题与建议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问题与建议在我们身边,人民调解可是个很重要的存在,解决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家庭里的小矛盾,真是让人觉得这社会上还是有点温暖的嘛。

可是说到调解案件的补贴问题,哎呀,真是让人抓狂。

就像喝到最后一口饮料,瓶底一阵空空荡荡,感觉这补贴没到位,调解员们心里那个失落劲儿,真不是一般的。

想想吧,调解员们辛辛苦苦,像是开着小车在纠纷的泥潭里打转,结果却没得到应有的补偿,心里不得不酸溜溜的。

你看啊,人民调解员就像是家里的老黄牛,默默耕耘,任劳任怨。

一个案件下来,费心费力,不仅要听诉说,还得琢磨解决办法,真是比解数学题还复杂。

可到了发补贴的时候,常常发现,哎,补贴少得可怜,跟压岁钱似的,根本不够花。

这可怎么办?要是光靠那几块钱的补贴,怎么可能支持得起他们的辛苦呢?调解员们的工作可不是图个热闹,谁还不想养家糊口呀?所以,我说,这补贴得好好解决一下,让他们能安心调解,别让钱的问题搅了和气。

再说了,补贴的标准也得讲个道理。

就像吃饭,菜品得上点档次,调解案件的补贴也不能总是缩水。

很多地方的补贴标准像个小孩的零花钱,根本不够调解员们应对那些复杂的案件。

听说有的地方,调解员调解一个案子,拿到的补贴还不如一顿好的外卖。

说实话,这样怎么能吸引更多的人投身这个事业呢?难道大家都得以“爱发电”的方式来工作?不现实呀!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得让他们有个踏实的保障,心里才会觉得舒坦。

我们还得关注调解员的培训。

就像跑步,光有力气不行,还得有技巧,调解员也得不断学习,不然怎么面对复杂的矛盾和争端呢?有些调解员可能一开始只是“打酱油”的,后来慢慢成长起来,靠的就是实践和培训。

可现在的培训资金也常常捉襟见肘,这可不行。

让他们多参加培训,学到真本事,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像个老手一样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既能让双方满意,也能让调解员倍感成就感。

再说说调解的社会认可度,很多人对人民调解的了解可不多。

别以为这事儿简单,调解员可不是随便一个人就能做的。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调解质量的提高,根据《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范围:镇(街道)调解成功的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和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

二、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均可认定为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

规范化调解文书一般应具备的材料:(一)卷宗(封面);(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五)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六)调解通知书;(七)当事人须知;(八)调解笔录;(九)调解协议书;(十)回访记录。

纠纷案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确定应装订的材料,但必须要有申请书、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

材料按上述(一)至(十)的顺序装订。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

四、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标准:(一)口头成功调解民事纠纷,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的纠纷每案补贴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200元;(二)成功调解复杂纠纷或突发性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500元。

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对同一疑难民事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防止了势态的进一步恶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问题,有较完整材料说明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

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

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行政调解案件;4.司法调解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一)调解主体适格;(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一)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每宗补贴400元,经费由县司法局承担300元,乡镇承担100元,条件允许的乡镇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不予补助。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浙财政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误工补贴给予补助,并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易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简易纠纷是指调处后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但符合登记在册要求的纠纷。

疑难复杂纠纷是指调处后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纠纷。

重特大纠纷是指下列纠纷:(一)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二)多次或多人来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三)在本县(市、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四)县(市、区)以上政府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五)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突出成绩是指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造具有制度意义、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第六条简易纠纷和疑难复杂纠纷的补助对象为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重特大纠纷的补助对象为全省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补助对象为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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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
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案卷考核标准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二条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
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

第四章个案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个案补贴每年发放两次。

第十六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将调解案卷及《苏州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市(区)层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镇(街道)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七条个案补贴经审核认定后,由市、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在当年的8月前和次年的2月前发放。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市(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第一时间报市(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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