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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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
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
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一、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二、适用对象
本操作流程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即
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
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式
为保障规范工作如期完成,2011年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此后采取常规受理的方式。
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2011年2月14
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 1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 )。受理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常规受理:2011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申请的,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由区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受理地点详见附件5)
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附件3: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应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贵公司各出资人关联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
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贵公司用于向省金融办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不得用于他途。
一、贵公司及各出资人
2010 年3 月16 日,时XX 、杨XX 、李X 等三人修订了贵公司章程,拟由时XX 担任贵公司的执行董事,拟变更公司地址为成都市XX 区XXX 号。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1.贵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是时XX ,女,汉族,成都市XX 区人,住成都市XX 区XX 路X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出资1600.4 万元人民币,持股80%;
2.贵公司第二出资人是杨XX ,男,汉族,成重庆市XX 县人,住重庆市XX 县XX 镇XX 村X 组,身份证号码:XXXXXX, 出资300.075 万元人民币,持股15%;
3.贵公司第三出资人是李X ,男,汉族,成都市XX 区人,住成都市XX 区XX 镇XX 村X 社,身份证号码:XXXXXX, 出资100.025 万元人民币,持股5% 。
经本律师审查,上述出资的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
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任国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国强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2010 年9 月27 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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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则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