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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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适用对象:需要对发票进行缴销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第十条。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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