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仓库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票仓库管理制度
一、发票仓库是发票进出管理的重要场所,区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发票领发手续。
二、向市局领购发票时,应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发票运输要求的机动车辆,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三、发票仓库设立进入仓库登记簿,对领用发票和送发票人员进行详细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设立发票分类明细账,详细记录发票领用情况,逐笔登记,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五、认真做好发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设施配置到位,做到防盗、防潮、防火、防霉变、防虫鼠咬,并不定期检查各种设施是否良好。
六、每月进行仓库盘存(春节前必须盘存),认真做好《发票盘存报告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七、由于发票换版、印刷质量等其它原因需要作废的发票,要认真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报市局征管处。作废发票出库时,要填写发票销毁清单(两人签字)。
八、保持仓库的整洁,认真做好仓库的卫生工作,各种发票摆放有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柜存放。
二、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和监控设备,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咬虫蛀、防霉烂变质要求。
三、非正式税务干部不得管理专用发票。
四、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五、对库存的专用发票定期进行盘存。
六、发票放置整齐有序,保持库房清洁干净。
七、禁止非管票人员入库。
八、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九、仓库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应对仓库存储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
一、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健全专用发票管理账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工作。
二、接受入库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发票出库时要认真审核、清点箱数及份数,填写发票《出库单》,并做好序时记录。
四、纳税人在办理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时要同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五、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章”。
六、按时统计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须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对丢失、被盗、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在有效使用期内继续追查,不得核销。
三、一般纳税人对已填写完的专用发票进行自审,将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缴销。同时,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四、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五、对于政策性作废的专用发票,或由于字轨号码不清楚、缺页、缺份、错联、错号、以及没有防伪标志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后,造册当即封存,年底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按规定销毁。
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挥发票监控职能,促进公平竞争,真正做到以票管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如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八、发票验旧购新,必须由发票人员审核,加盖发票审验章、签名、注明审验时间,发票审验率必须达100%。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倒买、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范围内开具。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三、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的变更、缴销手续。
十四、发票必须专库、专柜存放,必须符合“六防”要求。
十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十六、凡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