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审批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监管,规范账户开立、使用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存款账户,包括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账户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公司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账户开立第五条公司对账户开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需报上级控股公司审批,开立保证金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由本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六条子公司除下列情况外应选择在上级控股公司核定的授信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开户银行应优先选择上级控股公司直联银行。
1.项目业主或合作方指定;2.项目或业务资金提供方指定;3.政策性原因必须在特定银行开立。
4.其他特殊原因,请于申请开立文件中具体说明第七条公司申请开立账户,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重点对开户必要性、开户银行、开户数量、账户性质、账户预计使用期限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
一般结算账户的开立应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严格控制数量。
外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其他专用账户应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办理日常资金结算业务。
在异地开立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账户变更和撤销第九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或账户类别(用途)的,视同开立新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原账户撤销。
第十条公司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变更,应按规定及时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开立的临时性一般结算账户,应专户专用,在业务执行完毕后应及时予以撤销。
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应定期清理关闭。
公司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理关闭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应及时撤销所开立的账户。
企业内部控制账号审批管理办法
第6条 账号申请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公司信息系统。
2.信息部主管出具账号分析报告。
3.信息部经理审批。
4.信息部专员编发账号。
第7条 信息系统中的超级账户,必须有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否则不得编发账户。
第8条 公司人员离职、调动时,信息部相关人员要及时对其账号进行撤销或修改。
第9条 本办法由公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企业内部控制
办法名称
账号审批管理办法
办法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生效日期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系统账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部以及各用户部门涉及使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3条 公司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按级别划分,员工可根据其账号的权限进行阅读、使用。
第4条 公司信息部根据员工的职级与权限编发账号,为每位员工设置与之相对应的唯一账号,只允许其使用自己的账号,禁止使用他人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账号泄露者共同承担。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账户管理是指银行对客户账户的设立、开立、销户、冻结、解冻、清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目的是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运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银行账户开立的条件1、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法律或者受法律批准的机构的同意;(3)其他有资格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开立银行账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1、银行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导和帮助客户进行银行账户的开立手续。
2、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书,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同时收取开户、公安核验等费用。
3、银行在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账户开立进行审查。
4、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分为一次审批和分次审批,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5、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开具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回执单,以证明银行账户的开立已经获得批准。
6、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并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和手续。
四、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开立的客户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账户的冻结、解冻、销户、清户等。
1、账户的冻结银行应当对涉及财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银行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的账户,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2、账户的解冻银行在冻结账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经批准解冻后方可解冻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客户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开户条件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银行账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合法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确保开户的合规性。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客户应按照账户性质及约定用途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定期对账、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账户安全、资金完整。
第九条银行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账户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客户合理需求。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账户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银行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账户撤销与合并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客户的多余账户进行合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版本:v1.0**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目的本《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金账户的管理。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注销1. 资金账户的开立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登记备案。
2. 资金账户的开立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账户性质(例如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 账户名称及账号- 账户的用途和权限设置- 开户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3. 资金账户的注销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资金账户的使用1. 资金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所有资金流入和流出必须通过财务系统记账,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支持文件。
3.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授权的范围进行,任何超出预算和授权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
4. 资金账户的密码和认证信息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轻易泄露或与他人分享。
5. 对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或发现的错误交易,必须及时汇报给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资金账户的监控和审查1.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所有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2. 财务部门有权要求资金账户的相关人员提供账户的使用记录和交易明细。
3. 财务部门有权随时对资金账户进行抽查和审计,以确保账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2. 违约方须承担因违约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附则1.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和通知。
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决策。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为《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守和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管理办法是一个公司或组织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该公司或组织的账户信息,以确保公司或组织的经济和信息安全。
下面是一个的账户管理办法,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账户管理,维护本公司账户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账户管理应实行“人、事、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即: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加强人员素质建设;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账户使用的物质保障,增强账户使用的便利性,提高账户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账户的种类与权限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以下账户:1. 系统维护账户:提供给技术人员,用于系统维护及技术支持。
2. 行政管理账户:提供给行政人员,用于管理公司实施各项业务。
3. 财务管理账户:提供给财务人员,用于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4. 业务管理账户:提供给业务人员,用于公司的日常业务操作。
第五条不同种类的账户拥有不同的权限,账户权限应由公司领导进行授权。
1. 系统维护账户:具有最高权限,可以对系统进行任意设置和操作,但不能修改他人密码。
2. 行政管理账户:可以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但不能进行财务操作。
3. 财务管理账户:具有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如查询财务报表、编制财务报表等权限,但不能进行业务处理。
4. 业务管理账户:具有对公司日常业务处理的权限,但不能进行财务操作。
第三章账户的申请、修改、注销第六条申请账户:1. 任何员工需遵守公司规定,出于工作需要申请特定账户。
申请人员需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行政管理人员或技术支持人员为其创建账户并提供初始密码。
2. 新员工加入本公司后,行政管理人员应在一周内为其开通必要账户,如业务管理账户、行政管理账户等。
第七条修改账户:1. 员工因工作需要更改账户权限,应向其所属领导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行政管理人员或技术支持人员进行修改。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记录银行业务流动的特定存储单元。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便利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市民个人或企业,并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应在法定代表人或账户持有人本人的指导下进行,银行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基本功能是接受存款、支付和结算,其他功能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银行业务情况进行约定。
第二章开户规定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企业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具备合法注册,并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银行对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开户申请应当及时答复,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开户手续。
第十条银行账户的开户过程应当规范、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拖延客户的正常开户。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账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开户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客户账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客户账户的安全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可以设置账户主管,由客户自行选择,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做好账户的日常操作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监控,并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挂失、冻结、解冻等操作均需由账户持有人办理,如确有合理理由,可授权代理人操作。
第十七条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转账等服务,且不得收取超过规定金额的手续费。
第四章账户结算第十八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及时完成客户账户的结算业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为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账户销户。
正文:一、账户开立:1. 客户需提供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开户协议以及核实客户身份等。
3. 开户申请需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方可办理。
4. 开户成功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操作指南给客户。
5.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
二、账户变更:1. 客户需在账户变更前提前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账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类型变更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变更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5. 客户变更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操作指南。
三、账户冻结:1. 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账户进行冻结。
2. 冻结账户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
3. 冻结账户的原因包括涉及洗钱、非法资金流入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冻结账户后,客户将无法进行资金进出和相关交易活动。
5. 解冻账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后方可解冻。
四、账户解冻:1. 客户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解冻凭证和解冻申请。
2. 解冻凭证包括法院决定书、监管机构的解冻要求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解冻凭证进行审核和确认解冻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解冻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5. 客户解冻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状态,并通知客户相关变更信息。
五、账户销户:1. 客户需提前办理账户销户申请,填写相关销户表格。
2.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销户可行性。
3. 客户需清算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和交易事项。
4. 银行将注销账户并进行注销登记,同时提供销户的凭证给客户。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研究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本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日常管理,联XX财务局、XX监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所法定代表人对本所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规范与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本所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的商业银行开立。
(一)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中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三)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改革支出方面的资金往来业务;(四)开立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外汇资金往来业务;(五)开立党费账户,用于核算党费资金往来业务;(六)开立工会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往来业务;(七)开立专门用途的账户,用于核算专项工作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如下:(一)编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性质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制的电子数据;(三)备齐开户所需的文件、开户许可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并提交XX财务局审批,经批复后报送XX监管局审批;(四)持XX监管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XX监管局备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银⾏账户管理办法(全⽂)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则 第⼀章总 第⼆条凡在中国境内开⽴⼈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以下简称存款⼈)以及银⾏和⾮银⾏⾦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使⽤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办理⽇常转帐结算和现⾦收付的帐户。
存款⼈的⼯资、奖⾦等现⾦的⽀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般存款帐户是存款⼈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缴存,但不能办理现⾦⽀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管理的规定办理现⾦收付。
第七条专⽤存款帐户是存款⼈因特定⽤途需要开⽴的帐户。
第⼋条存款⼈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可以⾃主选择银⾏,银⾏也可以⾃愿选择存款⼈开⽴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存款⼈在银⾏开⽴或使⽤帐户。
第⼗条存款⼈在其帐户内应有⾜够资⾦保证⽀付。
第⼗⼀条银⾏应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资⾦⾃主⽀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民银⾏总⾏的监督项⽬除外。
第⼗⼆条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帐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对存款⼈开⽴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第⼆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三条下存款⼈可以申请开⽴基本存款帐户: ⼀、企业法⼈: ⼆、企业法⼈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和预算外资⾦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单位附设的⾷堂、招待所、幼⼉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四条下列情况,存款⼈右以申请开⽴⼀般存款帐户: ⼀、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取得借款的; ⼆、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单位。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4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引言概述:银行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最基础和核心的一项。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维护银行账户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账户开立与销户、账户信息核实、账户操作权限管理、账户交易监控、账户风险管理,通过详细阐述每个大点下的小点,来全面介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1. 账户开立与销户1.1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开立主体确认:客户身份核实,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明,企业客户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等。
- 账户信息录入: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包括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等。
- 协议签署:客户签署开户协议,确认相关权益和义务。
1.2 账户销户程序-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 财产结清: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结算相关手续费用,并将账户余额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信息注销:银行将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注销,确保账户安全。
2. 账户信息核实2.1 身份信息核实- 个人客户:银行通过核实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 企业客户:银行通过核实企业客户的工商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2.2 联系信息核实- 银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核实联系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和误操作风险。
3. 账户操作权限管理3.1 权限划分- 普通权限:客户可以进行存款、取款、转账等常规操作。
- 特殊权限:如交易所账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该权限。
3.2 权限申请和审批- 客户申请: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出权限申请。
- 银行审批:银行对客户的权限申请进行评估,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交易记录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
4. 账户交易监控4.1 交易监测系统- 银行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对账户交易进行监控和识别,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4.2 异常交易报警- 银行设置交易监测规则,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触发报警机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为避免公司无效开户、多头开户,下属企业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在公司统一备案,新开立银行账户或账户注销须通过OA流程向集团公司报批。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与撤销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
第五条根据集团要求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账户),依据公司批复的一般账户(即收入账户),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正常结算账户;农发行账户;财政拨款专用账户。
第六条因授信融资业务需要开立账户的,在提交开户申请的同时需提交可行性方案并附银行授信意向。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程序。
(一)公司及下属企业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或下属企业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开/销户申请,并注明开/销户理由;(二)公司本部经公司内部批准后应报集团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批准,下属企业经公司批准后再报集团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批准;(三)下属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开/销户手续,在账户开立/撤销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时(除单笔理财结算需要的账户外),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对安全的《协定存款协议》。
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十条银行账户使用。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公司支出;(二)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各公司收入;(三)还贷、纳税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入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往来款项。
第十一条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任何公司不得为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开立账户。
第十二条临时账户和因金融产品业务开立的账户,到期后应立即撤销。
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01
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简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规范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
金融安全
金融市场健康发 展
商业银行 信用社
合作金融机构 账户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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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与适用
1. 目的: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体体现在:确保银 行结算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发生,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经核准开办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 机构、金融市场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组织,以及其 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活动。
03
开办条件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申请资格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3.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等自然人经济组织。 4. 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使领馆、外国文化中心等。 5.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如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6. 其他金融机构和特定交易主体。
3. 开户人的信用记录:银行在开设结算账户时会对开户人进行信用 评估并生成信用记录,这使得开户人的经济信用状况得以更好地体现, 同时也能有效防范违约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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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名制认证
1. 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开户人必须提供 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银行的实名制认证流程进行核实。 这样可以确保开户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有效防范非法活动和欺诈 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重阐述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一、账户信息的开设和变更1. 申请人资格要求2. 相关材料和申请程序3. 开立账户的审批和核实流程4. 账户信息变更的程序和要求5. 异常情况下账户的暂停和冻结规定二、账户资金的管理1. 账户资金的定向使用规定2. 账户内资金的划拨和调度机制3. 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4. 账户资金结算方式和时间要求5. 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三、账户余额的监控与管理1. 账户余额的监控指标和要求2. 余额不足的处理方式和补足机制3. 账户结算周期和年度结算要求4. 透明度和公开性原则的落实5. 余额盘点和风险评估的流程和要求四、账户操作的规范与监管1. 账户操作权限的设定和分级管理2. 账户操作流程和记录要求3. 账户操作审核和监管机制4.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5. 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机制五、账户注销与备案1. 账户注销条件和程序2. 账户注销申请的审核和审批流程3. 账户注销后的资金处理和责任划分4. 账户备案制度及相关手续5. 其他相关事项的衔接和处理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旨在规范和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资金管理、余额监控、账户操作及注销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针对以上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旨在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库[2007]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范、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条财政部国库司(以下简称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库司具体负责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专员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单位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专用账户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专用账户,是指单位因特定用途和管理需要,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账户。
第三条单位专用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严格审批、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设第四条单位需要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开户的原因、用途、预计收支规模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专用账户开设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账户信息登记备案,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章专用账户的使用第八条专用账户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转借或用于其他未经批准的用途。
第九条业务部门在使用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专用账户的收支应当及时记账,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专用账户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审批程序是否合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专用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违规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专用账户的销户第十五条当专用账户的特定用途完成或不再需要时,应当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提出销户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销户后,财务部门应当将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的基本账户,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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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等程序,确保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各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账户指各成员单位为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在银行和集团各级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集团统一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行为,集团总部、分子公司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报经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
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须报资金管理中心审批的成员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表》或《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表》。
未经审批备案,各成员单位不得私自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
集团财务管理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备用金账户和专用账户。
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在所属资金管理中心只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开设多个内部账户的必须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应以本单位全称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以个人、其他单位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各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纳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更新未实现银企直连的银行账户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账户信息。
确保月末资金管理系统资金余额与财务核算系统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账户的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预留银行签章应分开保管,因故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账户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做到日清月结,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定期到银行柜台(所属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对账,逐笔核对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清单是否一致,银行存款余额是否相符,核对结果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确保银行存款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期末按规定编制银行(资金管理中心)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资金管理中心)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区分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只能用于收款不能用于付款,支出账户只能用于付款不能用于收款,不同性质账户之间不能串用。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收入账户,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账。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
使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在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解冻的当天,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所属资金管理中心并逐级上报至一级中心。
资金管理中心按照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需要对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予以冻结或解冻时,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集团将设专人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成员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