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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3.1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3.2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3.3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3.4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3.5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职责4.1员工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4.1.1员工是发展自我的主人,要主动积极发展自己;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4.1.2建立清晰的自我认知,了解职业兴趣,选择与职业兴趣更切合的工作方向;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4.1.3主动思考规划自己的发展目标,积极与上级沟通,达成发展共识;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1.4积极了解发展资源和信息,有效利用,实践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

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4.1.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2总行客户部具体职责包括:4.2.1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4.2.2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4.2.3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4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联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5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4.2.6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5.内容5.1用户管理5.1.1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合法、有效,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征信机构了解和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以支持银行用信决策、信贷风险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业务活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审核流程,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征信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定期评估。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客户隐私,严格保管客户信息。

第五条某银行应当开展征信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征信授信业务的合法、安全、有效。

征信授信业务包括征信查询申请、征信数据获取、征信报告分析、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征信查询申请应当经过客户本人授权,并进行有效审核。

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查询申请的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征信查询的合规性。

第七条某银行应当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某银行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机制,对征信报告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某银行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并与征信机构及时共享逾期信息,提高逾期贷款的追索效率和违约成本。

第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征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某银行应当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五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建立分、支行级管理员用户及数据上报员用户,并对总行所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分、支行推荐本单位合适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查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查询第六条各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表1),或者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不得私自进行查询。

第八条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查询员必须详细填写《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见附表2),并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章数据报送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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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征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本《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主要负责人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具体交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实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总行主管征信业务的部门依据《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第四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及保密性。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征信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方式,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保证征信服务的及时性、高效性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六条本行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包括主动和被动采集,具体如下:1、主动采集:本行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动向客户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各种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2、被动采集:本行可以从第三方征信机构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从其他银行网点、征信公共系统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档、查询、修订、更新、删除等功能,同时应对征信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严格限制数据访问权限。

第八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征信查询和使用第九条本行可按照客户需求及授权,对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进行查询、收集和分析。

但需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应确保客户授权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和提交的审核和审批,遵循严格授权程序,审核查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限,同时确保查询和使用的信息的正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一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对征信查询和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或客户实行较高的风险提示或限制。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运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我们制定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规定了自查自纠机制,以加强对征信业务的监管和自律。

本文重点介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及自查自纠机制的内容,以帮助征信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1.制定规章制度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范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的规定,征信报告的生成和发布规程,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2.员工培训和监管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严禁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3.征信数据管理征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征信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4.安全防范措施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保护。

5.服务质量监控征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提高服务水平和用户满意度。

二、自查自纠机制1.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征信机构应建立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自查自纠的程序和内容,制定自查计划,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合规管理。

2.自查内容和重点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等。

重点关注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的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3.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完成自查工作后,征信机构应编制自查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确保问题的及时整改和风险的规避。

4.监督检查和评估征信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由内部机构或独立第三方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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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提高征信管理水平,保护征信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应当遵循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过程中,实施个人征信工作的管理与执行。

第四条银行的个人征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管理制度;(二)识别、采集、核实、更新及使用个人征信信息;(三)保护个人征信信息安全;(四)及时响应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请求。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第五条征信信息采集方式应当合法、合规,针对信息主体真实、准确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情况进行采集。

第六条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来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本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等;(二)银行信息系统内部采集获得的信息;(三)特约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信息;(四)其他信息采集渠道。

第七条采集个人征信信息时,银行应当及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对于不确定的征信信息,应当及时向信息主体进行核实。

第三章征信信息报送及查询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征信信息。

相关人员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和隐私保护规定,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征信信息进行分类报送。

在报送征信信息的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主体知情并同意。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履行查询权限比对、实名认证、查询目的合法性审核等必要程序,确保查询请求与征信信息之间的匹配性。

第十二条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应当对查询结果保密,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

第四章征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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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加强征信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个人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部分。

本行从信贷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提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通过个人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

总行风险合规部归口负责本行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工作,各支行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录入、维护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行风险合规部是本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对内负责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订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系统维护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规范个人征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管理工作;(二)个人征信系统每月征信上报报文的下载及查询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结果;根据接口上报系统的内部校验错误及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提示相关基层单位进行纠错整改,进行数据正常的纠错和反馈错误处理,同时按规定记录操作记录。

XX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经营行工作人员正确、合规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权力,切实做好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同时依法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需要。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授权人或配偶贷款申请时;(二)审核授权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时;(三)审核授权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时;(四)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五)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六)对已向授权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七)处理授权人征信异议时;(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九)被授权人认为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职能第五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包括信息查询员、异议处理员和数据上报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协查处理和向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第六条征信用户由经营行申请人通过电子流程或书面申请书向本级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用户管理员设置,其申请材料留底备查。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员工的信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征信报告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

2. 信用记录: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信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还款记录等。

3. 负债情况:包括个人负债总额、负债率、负债期限等。

4. 法院判决信息:包括涉及个人诉讼、执行案件等。

5.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业不良记录等。

四、征信报告查询与管理1. 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对员工进行征信报告查询,查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2. 征信报告查询需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查询。

(2)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履行岗位职责、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3)保密性原则:对查询到的征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银行应建立健全征信报告管理制度,包括:(1)征信报告的查询、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管理。

(2)征信报告的定期更新和审核。

(3)征信报告的查询记录和保密措施的记录。

五、征信报告应用1. 银行在招聘、选拔、晋升、考核等环节,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征信报告。

2. 对征信报告显示不良信用记录的员工,应进行以下处理:(1)对轻微不良信用记录的员工,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其改正。

(2)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员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六、监督检查1. 银行应定期对征信报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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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
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
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
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
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
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

以此类推逐级注册。

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

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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