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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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

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

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一、云南车船税的缴纳对象云南车船税的缴纳对象包括所有在云南省购买、注册、转移、过户、备案等手续的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包括各类水上交通工具。

车辆所有人和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

二、云南车船税的缴纳标准云南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标准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购车价格*车购置税率。

车购置税率根据车辆种类、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小排量车辆的购置税率较低,而大排量车辆的购置税率较高。

购置税率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文件进行调整,车主可以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具体的税率标准。

云南船舶税的缴纳标准按照船舶的吨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船舶吨位*船舶税率。

船舶税率根据船舶类型、大小、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客货船的税率较高,小型私人船的税率较低。

船舶税率也会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文件进行调整,船主可以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具体的税率标准。

三、云南车船税的缴纳程序云南车船税的缴纳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报税、核定、缴款等环节。

车主和船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税务局官网、办税服务厅、手机APP等渠道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经税务局核定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税款的缴纳。

车船税的缴纳是车主和船主的一项合法义务,只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才能保证车船的合法性和正常使用。

对于拖欠车船税的车主和船主,税务局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有可能对车船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

总之,云南车船税的缴纳是车主和船主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只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车船的正常使用。

希望所有车主和船主都能自觉遵纪守法,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为创造一个和谐社会、繁荣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2年5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二、保险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公共交通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

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凡《居民身份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并且,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宣传提纲,车船税宣传,宣传提纲【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税﹝2011﹞139号【发文日期】2011-12-19【实施时间】2011-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对我省车船税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我省车船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省顺利实施。

附件:车船税宣传提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车船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

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

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2011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共分为7个档次。

自2012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目前,大部分省市新车船税法细则已经出台,个别省市自治区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车船税细则。

.bigon{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FFF;background:#657A8B;}.bigoff{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203846;background:#E8ECF0;} 现行条例标准新车船税标准新老上限对比计征档次全国标准北京标准计征档次全国标准1.0升(含)以下60-480元360元1.0升(含)以下60-360元0.75倍小型客车(9座以下乘用车)360-660元4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540元0.82倍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660元1倍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1200元1.82倍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2400元3.64倍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3600元5.45倍4.0升以上的3600-5400元8.18倍税法性质:由行政法规上行到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即为其制定的法律。

征税范围:扩大到内部车船新草案第七条:“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更加明确了不登记依然要交税。

计税依据:由载客人数为主调整到以排量级别为准新车船税法(草案)则按排量将乘用车分成七档标准计征,强化了征税区分和消费引导。

这实际上是用“排量”来替代汽车现价,从而体现本税的财产税性质。

税负水平:总体大幅提高“涨多降少”是这次车船税调整给人的第一感官印象。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 车
〔按 发动 机汽 缸容

(排 气 量) 分 档〕
1.0升(含)以下 的
每辆
60元
核疋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
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
升(含)的
390元
2.0升以上至2.5
升(含)的
780元
2.5升以上至3.0
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
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商用源自车客车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
10至19人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 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元
包括半挂牵引 车、二轮汽车 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0
按照货车税额
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艇身长度 每米
600元
长度超过10米但 不超过18米
900元
长度超过18米但
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长度超过30米的 游艇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整备质量 每吨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元
摩托

每辆
36元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
200吨的
净吨位
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 驳船分别按照 机动船舶税额
的50%+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国务院令第6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中文名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142 号
发布日期
2007年9月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 号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07年9月7日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二)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征车船税的条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领取车船行车执照的机动车船均应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征收,我省车船使用税适用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免税单位的车船,如出租营运或自办工商企业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七项免税范围外,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下列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一)非机动车船。

(二)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履带式拖拉机。

(四)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当地监管站证明,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半年缴纳。

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七条机动车的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税,税额按五折计税;客货两用车按载货车征税;船舶中的拖轮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税,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吨位计算。

车辆(包括拖拉机)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船舶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第八条新购买的车船,按领取行车执照的当月计税,满十五日者,以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者,当月免予计税。

云南车船税收费标准

云南车船税收费标准

云南车船税收费标准云南省车船税是指所有在云南省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云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排量和使用性质来确定的。

以下是云南省车船税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一、机动车车船税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小型汽车,每年需要缴纳200元的车船税。

2.中型汽车,排量在1.0升至1.6升的中型汽车,每年需要缴纳400元的车船税。

3.大型汽车,排量在1.6升以上的大型汽车,每年需要缴纳600元的车船税。

4.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的车辆,每年可以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

5.其他车辆,其他类型的汽车,按照排量和使用性质不同,车船税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向当地车管所咨询。

二、船舶车船税收费标准。

1.小型船舶,排水量在100吨及以下的小型船舶,每年需要缴纳200元的船舶税。

2.中型船舶,排水量在100吨至500吨的中型船舶,每年需要缴纳400元的船舶税。

3.大型船舶,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大型船舶,每年需要缴纳600元的船舶税。

4.渔船和个人船只,对于渔船和个人船只,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排水量的不同,船舶税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向当地海事部门咨询。

三、缴纳方式。

1.现场缴纳,车主或船主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车船税通知书到当地车管所或海事部门进行现场缴纳。

2.网上缴纳,部分地区支持车船税的网上缴纳,车主或船主可以登录当地车管所或海事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缴纳。

四、注意事项。

1.及时缴纳,车主和船主应该按时缴纳车船税,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2.咨询服务,如果对车船税收费标准有疑问,可以向当地车管所或海事部门咨询,以确保缴纳的税费准确无误。

以上就是云南省车船税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车主和船主更好地了解和缴纳车船税,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道路和水域交通的权益。

云南省车船税新标准

云南省车船税新标准

云南省车船税新标准
近日,云南省发布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广大车主和船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
重要的消息。

新标准的实施将对车船税的缴纳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标准进行了解和研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云南省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新标准,云南省车船税
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在云南省行驶和停靠的机动车和船舶。

无论是个人所有还是单位所有,只要在云南省行驶和停靠,都需要按照新标准缴纳车船税。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新标准对车船税税率的调整情况。

根据新标准,云南省对
车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对于小型汽车、摩托车、轻型货车等,税率有所上调;而对于大型客车、重型货车、船舶等,税率保持不变。

这意味着,部分车主和船主需要支付更多的车船税。

此外,新标准还对车船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云南省将采取
更加便利的征收方式,推行电子化缴税,推动车船税的线上缴纳。

这将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新标准对车船税的纳税人群体的影响。

根据新标准,
纳税人包括所有在云南省行驶和停靠的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车主还是企业车队,都需要按照新标准缴纳车船税。

综上所述,云南省发布的新车船税标准对广大车主和船主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
变化。

我们有必要及时了解新标准的内容和调整情况,合理安排缴纳车船税,避免因为不了解新标准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广大车主和船主能够按照新标准及时缴纳车船税,共同遵纪守法,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云国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如下:
1. 车辆和船舶的征税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纳税。

2. 纳税标准: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性质、种类、座位数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纳税标准。

3. 纳税期限: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应在购置时交付,按年度纳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平台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5. 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农用车辆和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

6. 稽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会对车船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时纳税或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税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是根据当前的政策发布时间提供的,具体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车船税相关业务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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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云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细则制定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管理人定义本细则所称管理人,指的是对车船享有管理使用权但未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三、车船管理部门本细则所称车船管理部门,包括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依法具备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车船税征收范围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且已在车船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船本细则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船则指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拖拉机本细则中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车辆。

七、捕捞、养殖渔船本细则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已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渔业船舶。

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本细则所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装警察牌照的车船。

九、警用车船本细则中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十、法律依据本细则所称我国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十一、免税事项办理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说明免税依据及理由。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8•【字号】云政发[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云政发[1999]20号)第一条为了改变现行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状况,充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

我省机动车的征税税额依照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原198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同时废止。

第三条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自行车和营业用人力车、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其他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和使用自行车、营业用人力车、营业用畜力车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征税税额按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六条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具体交纳期限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对新购入的自行车、三轮车,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第八条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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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车船税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7﹞80号
【发文日期】2007-09-20
【实施时间】2007-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云南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问题,按照《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现公布《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六日《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安、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

纳税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一次缴清。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实行就地征缴入库,县市分享,分享比例市县各百分之五十,年终列入市县财政结算事项处理。

第八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五)非机动车船;(六)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七)履带式拖拉机;(八)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有权批准机关证明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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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中文名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142 号
发布日期
2007年9月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 号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07年9月7日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二)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征车船税的条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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