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2012年度A级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2012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公告【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4-01-26【实施时间】2014-01-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经过评定确认的全省2688户A级纳税信用企业(排名不分先后)进行公告。
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诚信纳税,协税护税,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四川省A级纳税信用企业(共2688户) 成都(747户) 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明旺乳业有限公司 莫仕连接器(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 富通住电光缆(成都)有限公司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石。
克锐达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 四川光恒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成都华气厚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 四川同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 成都电业局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成都优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松营销有限公司 四川鄂锦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舞东风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康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利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成都爱林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分厂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荆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精典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精典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创建国汽车集团成都天韵车业有限公司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市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大酒店(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锦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明宇环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恒锦旧城改造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 成都泰立电信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成品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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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9﹞31号【发文日期】1999-04-21【实施时间】1999-04-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意见,现就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行学历教育(小学、中学、大专院校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学校(院校)和非学历教育单位或个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如举办各种培训班、复习班等)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教育机构的教学劳务免税,是指对学历教育(具体指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的劳务免税,而对学历教育单位和非学历教育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则应按“文化业―其他”征收营业税。
二、农机部门利用推土机、拖拉机等机械进行“坡改梯”及相关土方运输作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坡改梯”及相关土石方运输属于农业机耕的范围,农业机械只要在土地上耕作,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三、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征收营业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安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价差部分亦应并入营业额,即按实际工程造价向乙方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设备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否则,就不应计征营业税。
五、关于“集资建房”的认定问题。
目前我省对单位售给职工的福利房、集资房的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营业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则按规定征收了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在具体的执行中,“集资建房”的行为难以界定,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1-0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划分 (一)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川地税公告第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范围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第三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意见【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划【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10﹞105号【发文日期】2010-04-09【实施时间】2010-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国税发﹝2009﹞131号)和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全员抓、全程抓、一体化抓为原则,大力建设纳税服务“1+3”工程,努力实现服务理念、维权、效能、减负新突破,全面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构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构建一体化服务格局 推进横向服务一体化。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纳税服务纳入一体化建设中,最大化整合业务部门和政务、事务部门的服务资源、服务职能,统筹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工作部署、活动安排、资源配置和监督考核,优化纳税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和税收业务流程,建立完善横向融通、整体联动、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尤其是省、市(州)局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成为服务和管理的实体,整体面向基层指挥指导服务,整体面向纳税人直线开展服务。
推进纵向服务一体化。
省、市、县三级联动,在纳税人基础信息和服务需求信息上充分共享,在税收政策解读、纳税咨询解答、服务时限承诺、政策执行标准等方面高度统一,在落实重要服务措施、推进重大服务活动上保持一致。
同时,根据服务层级和地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职责。
省局抓好统揽,制定全省纳税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打造省集中的纳税服务平台,统一纳税服务工作标准、主体内容、业务流程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纳税服务体系。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注:1.纳税人发生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此表;2.损失所属机构栏次:总分机构企业填写,其他企业不填。
损失属总机构自身的填总机构,损失属分支机构并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填分支机构;总机构同时申报自身和分支机构损失的,应分别填写此表;3、损失说明含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购置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及金额、折旧方法(税收、会计)、清理、销售收入、残值、损失净额及内部核销情况等;4.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附件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纳税人发生需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填报此申报表及其他附送资料;2、损失数量可为笔或项,如资产损失金额小、种类多,可归为一类填报;3、“计税基础”,即取得资产时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历史成本,如税收与会计无差异,则计税基础即会计核算的账面原值;4、“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根据纳税调整后已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填列,如折旧或摊销费用未进行过纳税调整,则会计核算金额即已在税前扣除金额;5、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6、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填√;3、本表“专项申报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申报项目。
附件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注:1.纳税人当年专项申报过资产损失的,应填报此表作为汇算清缴的附表;2.该申报表应根据专项申报表逐项(逐笔)填列;3.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6资产损失申报类型一览表附件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附件8资产损失备案申请表注:1、纳税人发生无形资产损失应填报此表;2、损失原因填:1、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2、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3、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财税[20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1-12【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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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10﹞32号【发文日期】2010-03-22【实施时间】2010-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对《四川省地税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三、删去第二、第三、第四条。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4﹞26号 2010年3月22日修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201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事宜通告如下:一、申报时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即2013年度取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主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此表可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也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下载打印)(二)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种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等。
(三)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地点(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政策的明确
(一)关于《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干化污泥、燃料,是指采用干化技术处理生产的货物,其生产原料中资源(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的比重不低于90%。
(二)由于《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划分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公式存在差异,《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资格认定及退免税办理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3.已获得按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
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
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
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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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
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六)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七)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三、计税依据车船税以车船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数据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税额标准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依照《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五、应纳税额计算(一)船舶、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
计算公式为: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净吨位×年基准税额;游艇:年应纳税额=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三)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六、纳税期限我省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八、纳税申报缴纳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税、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的凭证及资料,包括:(一)依法登记的车船提供行驶证、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新车船,提供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船的车船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的同一车辆在同一保险机构续保时,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
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所欠税款应在缴纳当年应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并对欠缴税款从欠缴税款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缴纳欠缴税款的当日,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办理保险业务;也可在按照保险机构计算的税额足额缴纳车船税后,持缴税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九、减免税办理(一)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捕捞、养殖渔船: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船或养殖船证照原件及复印件;2.军队、武警专用车船:提供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武警车船牌照原件及复印件;3.警用车船: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警用车船牌照(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原件及复印件;4.拖拉机:提供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船:提供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提供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原件及复印件;8.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提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车船目录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如实填写《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二),除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共交通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管理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证明、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交通船舶: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户口薄(行驶证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车辆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车辆使用区域证明。
4.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免税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证明文件。
5.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6.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提供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单位开具的内部行驶证明资料。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提供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缴纳船舶吨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
十、其他管理规定(一)鉴于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年基准税额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基准税额存在差异,在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需要办理补税或退税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或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
在扣缴义务人缴纳车船税的,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
(二)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五)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相关的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