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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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用供电设施:
指两个以上客户为了保证正常用电,共同出资或筹建的供电设施。
3)专用供电设施:
指某客户为了保证正常用电,自己建设自用的供电设施(不包括客户 内部的供电设施)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2、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 公用供电设施
4.4
基本内容
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纪实
网改前
网改后
4.4
基本内容
农村电网改造后江汉平原上的农村低压线路。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3、供电设施的产权划分
1)低压供电:
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高压供电:
以工厂企业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个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kv及以上供电:
以工厂企业界外线或客户变电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第一基杆 属供电企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主要内容: 4.1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 作用与特点
4.4 基本内容
4.1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953年,为调整供用电关系,我国颁布第一部 电力规范性规定《供用电暂行规则》 1983年,为适应社会实际发展需要,国家颁布 《全国供用电规则》 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2)供电电压 额定值:220/380V、10KV、35KV、110KV、220KV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 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3、供电设施的产权划分 4)产权属于客户的专用线路:
以供电企业变电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第一基杆属供电企业
5)客户投资建设的输、变、配电设施
专用:客户
公用:供电企业
4.4
基本内容
【案例】:住宅楼内供电线路出现问题,没有人维护 分析:进入居民楼的电线有架空 进线和电缆进线两种。架空进线以楼 外的主干线与入楼的电线接头处为分 界点,外线归供电企业维护,内线 (不包括电表)归产权或物业部门维 护。如果电线由地下经过电源柜进入 居民楼,以楼内电源柜总开关下接点 返出200毫米处为分界点,以下线路 (不包括电表)维护归产权或物业部 门。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是根据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要求,参照、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结我国长期以来在供
用电管理中行为之有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发布实施,为调整供用电
关系、为供用电企业走向市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结束
了当时我国供用电管理长期无法可以的历史。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学习目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实施根本目的在于保障
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质询,安
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 。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
供电营业区、供电设施、供用电合同、电力供应和使用、
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基本内容。规范各 种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
4.1
二、立法目的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电力供应于使用管理
3、维护供用电秩序
4、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4.2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 3、民主原则 4、法制统一原则 5、遵守自然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等 6、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1)频率 额定:50HZ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4.2
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与供用电活动有 关的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
4.3
一、作用
作用与特点
《供用电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 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
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作用与特点
经过农村电网改 造后,农民生活 质量有了很大地 提升。
4.3
二、特点
作用与特点
调整内容的多重性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行为规范的强制性 条文表述的有机联系性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1)供电营业区: 指供电企业依法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的地域。 2)供电营业专营: 指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从 事电能的供应与经销活动。
目的:防止交叉供电、重复建设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3)供电营业许可制度: 指供电企业只有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 证》后才能从事电力供应与经销活动。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2、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原则 1)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 2)划分时,要考虑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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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3、供电营业区的类别 省级 地区级 县级 省级
几个地区级
市级
地区级:若干个县级供电营业区 县级:二个或二个以上供电营业区
4.4
基本内容
二、供电设施 1、供电设施的类别 1)公用供电设施:
指供电企业向社会广大客户提供电能的输、变、配电设施及为了保 证电力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所需要的调度,通讯、运行、维护、计量、 计费等设施。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 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10%。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3)供电可靠性: 指对客户每年停电的时间和次数。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时,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 过1次;对10 KV电压供电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3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故停电的办理要求:(1)因供电设 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备临时 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3)发供电系统发生 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电、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 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公告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