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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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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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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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电力供应与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1.2 本合同所称电力供应,是指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稳定的电力服务。

1.3 本合同所称电力使用,是指乙方在甲方供电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资源。

第二章供电范围与责任2.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供电范围包括乙方所属的______________(具体供电范围)。

2.2 甲方应保证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乙方正常用电。

2.3 甲方对乙方用电安全承担责任,对乙方用电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用电安全。

第三章用电管理与责任3.1 乙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节约用电。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用电设施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3.3 乙方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承担责任,保证用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改动用电设施。

第四章供电质量与价格4.1 甲方应保证供电质量,保证电压、频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2 甲方应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供电价格,并书面通知乙方。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供电价格支付电费,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五章供电服务与违约责任5.1 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及时解决乙方在用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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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要求: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作用和特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区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设施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供应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使用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目录: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3作用和特点4.4基本内容教案: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⑴立法背景⑵立法目的: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③维护供电、用电秩序;④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⑴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法制统一原则⑤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⑵适用范围:①条例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②条例的时间效力:条例的生效和失效;③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采用的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原则。

三.作用和特点⑴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⑵特点:①条例是国家按照供用电客观规律制定的,保障供用电正常秩序的法律武器。

②条例具有明显的保证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

③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供用电关系。

④条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科学技术性。

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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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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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倍 以下的罚款 $ 一& 未按照规定取得 ’ 供电营业许可证( 从事电力供应 % " 业务的 ) 二&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 % 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逾期未交付 电 费 的" 供 电 企 业 可 以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 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 * +至 , + 加收违约金 " 中约定 ) 自逾期之日 起 计 算 超 过 ,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 -日 " 的"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违章用电的 " 供电 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 造 成 的 后 果 追 缴 电 费 " 并按照国务 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 收 电 费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情 节严重的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 盗窃电能的 "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 法 行 为 "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供 电 企 业 或 者 用 户 违 反 供 用 电 合 同 " 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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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下面是条例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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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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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电设施
l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 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 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 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 所需工程费用 由建设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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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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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供应
l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 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 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的, 方可投入使用。
l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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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培训
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l 第一章 总则 l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l 第三章 供电设施 l 第四章 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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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l 第五章 电力使用 l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l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l 第八章 法律责任 l 第九章 附则
第五章 电力使用
l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 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择优供应的原则, 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l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 推广 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 设备, 降低电能消耗。
l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 管理措施, 安全供电、用电, 避免发生事故, 维护公 共安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制定和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电力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包括了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安全、电力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电力供应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供电标准和政策,以安全、可靠、有效、经济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电力,并保证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供电计划,确保电力的稳定供应。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力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力,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保证电力的正常使用。

在电力安全方面,该条例要求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供电设施中的故障,并做好预防火灾等安全工作。

同时,用户也应当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在电力管理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供应单位和用户的监管职责,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用电投诉和纠纷,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电力用户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使用电力的用户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旨在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2009-06-26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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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前言电力是现代社会必备的一项基础设施,为现代工业、商业以及日常生活的各种用电设备提供能量。

为了保障电力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为我国电力供应的基本法规,明确了电力的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也规定了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应当有序进行,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包含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进行深入介绍,以便读者了解我国电力的供应与使用规范。

电力供应电力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 发电; 2. 电力送、配电; 3. 售电; 4. 其他与发、售、送、配电有关的事项。

发电发电是电力供应的第一环节。

发电主要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和技术水平,合理规划、建设和运营发电设施,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电力送、配电电力送、配电是指电力企业在高压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进行电力输送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按需求、有保障、高可靠、具有互联互通功能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户电力用量合理和用电设备安全。

售电售电是指电力企业将发电和送、配电环节提供的电力出售给电力用户,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电价计量和结算。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电价机制,优化售电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和能源节约。

电力使用合理用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还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合理用电义务,要求电力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当注意节约能源,保证用电安全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支持和参与电力可持续发展事业。

为了保证电力的稳定供应和可持续利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也纷纷加入到节能减排行列中,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践行绿色金融理念。

电力监管为了保障电力供应和使用顺畅,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电力监管体系,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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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电力法规

电力法规

一、电力法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颁布日期】1995-12-28【实施日期】1996-04-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一百九十六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第六条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第二章第八条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第三章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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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主要内容: 4.1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 作用与特点
4.4 基本内容
4.1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953年,为调整供用电关系,我国颁布第一部 电力规范性规定《供用电暂行规则》 1983年,为适应社会实际发展需要,国家颁布 《全国供用电规则》 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目的:防止交叉供电、重复建设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3)供电营业许可制度: 指供电企业只有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 证》后才能从事电力供应与经销活动。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2、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原则 1)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 2)划分时,要考虑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1)频率 额定:50HZ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4.2
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与供用电活动有 关的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
4.3
一、作用
作用与特点
《供用电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 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
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作用与特点
经过农村电网改 造后,农民生活 质量有了很大地 提升。
了当时我国供用电管理长期无法可以的历史。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学习目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实施根本目的在于保障
供电、用电双方的合用电 。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
供电营业区、供电设施、供用电合同、电力供应和使用、
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基本内容。规范各 种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2)供电电压 额定值:220/380V、10KV、35KV、110KV、220KV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 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2)共用供电设施:
指两个以上客户为了保证正常用电,共同出资或筹建的供电设施。
3)专用供电设施:
指某客户为了保证正常用电,自己建设自用的供电设施(不包括客户 内部的供电设施)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2、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 公用供电设施
4.4
基本内容
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纪实
网改前
网改后
4.4
4.1
二、立法目的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电力供应于使用管理
3、维护供用电秩序
4、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4.2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 3、民主原则 4、法制统一原则 5、遵守自然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等 6、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 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10%。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3)供电可靠性: 指对客户每年停电的时间和次数。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时,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 过1次;对10 KV电压供电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3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故停电的办理要求:(1)因供电设 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备临时 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3)发供电系统发生 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电、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 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公告用户。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3、供电设施的产权划分 4)产权属于客户的专用线路:
以供电企业变电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第一基杆属供电企业
5)客户投资建设的输、变、配电设施
专用:客户
公用:供电企业
4.4
基本内容
【案例】:住宅楼内供电线路出现问题,没有人维护 分析:进入居民楼的电线有架空 进线和电缆进线两种。架空进线以楼 外的主干线与入楼的电线接头处为分 界点,外线归供电企业维护,内线 (不包括电表)归产权或物业部门维 护。如果电线由地下经过电源柜进入 居民楼,以楼内电源柜总开关下接点 返出200毫米处为分界点,以下线路 (不包括电表)维护归产权或物业部 门。
4.3
二、特点
作用与特点
调整内容的多重性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行为规范的强制性 条文表述的有机联系性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1)供电营业区: 指供电企业依法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的地域。 2)供电营业专营: 指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从 事电能的供应与经销活动。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是根据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要求,参照、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结我国长期以来在供
用电管理中行为之有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发布实施,为调整供用电
关系、为供用电企业走向市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结束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3、供电营业区的类别 省级 地区级 县级 省级
几个地区级
市级
地区级:若干个县级供电营业区 县级:二个或二个以上供电营业区
4.4
基本内容
二、供电设施 1、供电设施的类别 1)公用供电设施:
指供电企业向社会广大客户提供电能的输、变、配电设施及为了保 证电力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所需要的调度,通讯、运行、维护、计量、 计费等设施。
基本内容
农村电网改造后江汉平原上的农村低压线路。
4.4
二、供电设施
基本内容
3、供电设施的产权划分
1)低压供电:
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高压供电:
以工厂企业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个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kv及以上供电:
以工厂企业界外线或客户变电站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第一基杆 属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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