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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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商家撤店承租方赔偿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5年8月在某大型家居广场的某专柜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橱柜一套, 11月份该厨柜的台面开裂,但出售该厨柜的专柜已经从家居广场撤摊。消费者致电12315,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帮助解决。最终,该家居广场赔偿消费者18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由于柜台租赁者(即橱柜的直接出售者)撤摊,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即该大型家居广场)要求赔偿。
网上购物出现纠纷终维权
【案件简介】
2015年12月16日消费者杨某,自己通过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172.8元人民币购买某品牌高端净水机回家安装后,不到一个月,因产品滤芯破裂造成大面积跑水,导致消费者家中和楼下两户不同程度受损。经过市消协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8000元,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样的净水机。
案件评析:类似案件,焦点问题就是对于定损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可以来完成。
电脑主板多次更换
仍无法使用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先生2015年1月份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900元的电脑,经销商为赵先生提供了“三包”凭证,其中注明了主板的保修期为三年。电脑使用到2015年10月份出现故障,送到售后服务公司,经检修,更换了主板。之后电脑又多次出现故障,先后更换主板三次以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多次找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公司,答复只能修理,不能更换。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负责更换或退货。售后服务公司与生产厂家联系,为消费者现场退货,并全额退还购物款。
超市工作失误持卡购物不积分
【案情简介】
消费者梁先生在“某超市办理了一张会员消费积分卡,
他在该超市购物800余元,结账时收银员未提示梁先生购物可以积分。梁先生第
二次又去该超市购物,结账时收银员依然没告知梁先生可以积分。后来梁先生找到超市要求将积分补齐,超市的工作人员却以梁先生不能提供购货小票为由,拒不补足梁先生的积分。
案件评析:本案中超市办理会员消费积分卡,是商家为拉动消费、回馈消费者的一种形式,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奖励,也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尚义县工商局维权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超市应当履行与消费者当初的约定。
空调罢工冻坏游客
旅游放松不轻松
【案情简介】
2015年年初,姚先生在宣化区某旅行社报团,前往福建武夷山旅游。在武夷山某饭店住宿当晚,姚先生便发现房间里的空调坏了,询问之下,服务人员称饭店的空调系统出现了问题,所有房间都不能使用,并说,这里是南方,不比北方,没有空调晚上也不会太冷。可是当天晚上气温下降,第二天姚先生一家感到浑身乏力,出现了明显的感冒症状,以致影响了第二天的行程。面对众多游客生病的情况,导游在未经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旅游线路。在旅行社例行的“游客满意调查”时,导游称自己没有保底工资,如果游客填写不满意的话,他可能工作不保。在导游的劝说下,姚先生一家将“不满意”改成了“比较满意”,而姚先生不知道的是,这一改却给自己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案件评析: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出外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游客选择了气候温暖的南方,提醒消费者,南北方气候差异较大,在前往南方旅游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并选择正规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同时,如果在旅游中对旅行社的服务感到不满意,不能受导游的影响,一定要如实填写调查表,以便在日后的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
花高价买了两部模型手机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振文,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两部手机,最后是两部模型手机,而消费者没有看出来,最后发现上当受骗。消费者也有一定的过失,没有仔细验货查看。2015年7月23日(星期一)来维权调解中心投诉,维权调解中心了解情况后,给顺通快递公司下了询问通知书,当天下午快递公司和消费者赵振文到工商局,经过维权调解中心的调解,快递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给消费者退还了货款650元。
案件评析:当碰到假冒商品的时候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以及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因此,建议大家不要快递一到,随手一签名之后就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这样会导致维权出现困难。
新车传感器多次罢工
【案情简介】
消费者孙某,在张家口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在汽车行驶4000公里时,前进挡自动变成空挡,导致车不能正常行驶。于是消费者就找到经销商4S店,要求4S店给与维修保养,后4S店经过检查,为消费者更换了电脑模块和传感器,可是更换后行驶到5000公里后,类似故障再次出现,消费者这次认定汽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给与换车或者退车,并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双方发生纠纷。
案件评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刚买三天的新手机出现死机故障
【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5年11月中旬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4300元的手机,但购机第三天就出现手机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消费者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和售后部门互相推诿,不予解决。
案件评析:工商局工作人员称,购买手机导致的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涉及手机三包问题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直接联系经销商即可。如若经销商推卸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据这条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赠产品缺货商场现金支付
【案情简介】
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家具获赠洗衣机一台,商场工作人员称消费者何时领取洗衣机只需提前一天告知商场即可。随后消费者告知该商场欲领取洗衣机,但商家以洗衣机找不到为由不予提供。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商场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洗衣机,就应当诚信经营,履行当时的约定。本案由于该型号洗衣机缺货,经消费者同意,商场采用了折现的方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莫名流量费从何而来
【案情简介】
消费者宋某在某手机经销网点购买三星手机一部,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每月200元的流量费用,消费者称,在手机使用过程中,从未开启过流量功能使用流量,某通信公司属无故收取流量费行为。
案件评析:维权调解中心认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开启流量功能,从而产生费用,该通信公司应当予以退费,后经维权调解中心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同意退还消费者流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