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长度(公里)

广东省道路长度(公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N解析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广东省道路运政系统

成果名 称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platform/Template/Detail_Result.aspx?infoid=38255 成果类 型 其他 学科领 域 道路运输 第一完 成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合作完 成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档案信息中心、深圳丛文科技有限公司成果体 现形式 新技术 成果简 介 一、主要技术内容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广东省交通厅组织建设的省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业务处理系统,系统于2003年4月开始建设,2004年8月开始试运行,2006年6月竣工验收。系统建设期间,于2005年6月及11月份分别通过了中国赛宝软件评测中心作的第三方压力测试及验收测试,并顺利通过了2004年及2005年的我省业户、车辆年度查验的业务高峰期考验,在性能及功能等方面均能满足实际的业务使用要求。因此系统在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先进性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压力极限,能充分满足广东省道路运政业务多、数量大、处理流程复杂等省域运政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系统的业务处理内容基本涵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行条例》规定的除机动车维修经营外的四大管理范畴: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共包括十个子系统,即班车客运管理子系统,即包车客运管理子系统、普通货运管理子系统、危险货运管理子系统、省内跨市客运线路管理子系统、省际客运线路管理子系统、市内客运线路管理子系统、客运站场管理子系统、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装备等级评定管理子系统、运政执法管理子系统等。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广东省各级运管部门的行政效能,同时,本系统实现实时与互联网的专用网站交换数据,公布许可申请及办理等信息,更好地保证了广东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1.16 【实施日期】198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车辆

广东省公路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6年版中国广东省公路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71637 中国产业调研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投资机会分析 市场规模分析 市场供需状况 产业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现状 发展前景趋势 行业宏观背景 重点企业分析 行业政策法规 行业研究报告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2016年版中国广东省公路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71637←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702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mail:kf@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 网上阅读: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R_JiaoTongYunShu/37/GuangDongShengGongLuWeiLaiFa ZhanQuShiYuCe.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公路交通事业进入了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2013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10446 8公里。2014年,我国交通部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全年铁路公路水路完成投资2.5万亿元。全年新增公路里程9.3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50公里。 公路在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网中占有重要位置,是综合交通的基础。2012年,广东“县县通高速公路”有了新突破,新增罗定市通高速公路,全省67个县中已有56个通高速公路。新增高速公路475公里,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5524公里。2013年,广东省交通公路基本建设完成投资96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650亿元,普通国省道60亿元,地方公路130亿元。广东省公路通车里程达20.29万公里,较2012年增加795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114.05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5705公里,一级公路里程10617公里,二级公路19130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35449公里。 2014年,广东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计划投资99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700亿元,国省道80亿元,地方公路139亿元,公路客货站场5亿元。2014年广东省建成高速公路8项共586公里,包括广乐高速公路韶关段及广州清远段(连通湖南的出省通道)、梅大高速公路二期(大埔大麻至三河段)等。新开工8个项目938公里,重点推进宁莞高速公路潮州北段、汕昆高速公路龙川至怀集段、武深高速公路仁化至博罗段、等项目建设。其它30项在续建高速公路2093公里也按计划推进。2015年1-11月广东公路建设投资额为9,084,150万元。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修订)(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 公路工程从业

粤交基〔2018〕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4〕245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2015〕8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 —1—

(粤交基函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018〕190号),厅组织对2017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的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规范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无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上一年度(2016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但在递交资审文件(资格后审的为投标文件)时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6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6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为规范信用等级的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2008年10月1日实施 A类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 10.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1.国条第82条.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二)违反道路先行权

12.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3.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4.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5.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6.国条第51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7.国条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18.省条第31条第1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19.国条第49条第2款.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国条第7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2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2.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的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3.法条第53条第1款.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 24.法条第54条第1款.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25.省条第33条第2款.驾驶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的

6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4号)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五)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五)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第九条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在本省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有条件的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

广东省道路交通施救费用标准

最新广东省道路交通施救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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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粤价[2002]35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现就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 二、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1)。 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表2),拖曳费标准由全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四、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再区分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 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停放费。故障车辆的拖曳应与车主商定停放地。 七、拯救车应要求到达拯救现场后,因其它原因不需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中相应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八、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司机)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业务经营者,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规定拖曳业务经营者,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司机)接受特定拖曳经营者。 九、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十、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粤价函〔1998〕111号文、粤价〔1995〕216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完整版)广东省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指南

广东省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指南 (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Construction of Green Highway (Trial)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

前言....................................................................................................... 1 总则 (3) 2 绿色公路设计 (5) 3 绿色公路施工 (18) 4 绿色公路运营与养护管理 (26)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绿色公路建设和推进公路钢结构桥梁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公便字〔2016〕157号)、《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广东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公路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绿色公路设计;3.绿色公路施工;4.绿色公路运营及养护管理。 本指南主编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本指南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 贾绍明、张钱松、陈明星、王璜、梅晓亮;李爱民、沈毅、邵社刚、孟强、宁选杰、吴立坚、蒋海峰、王随原、和海芳。

1 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的绿色公路是指在公路的全寿命周期内,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占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建设品质提升与运行效率提高,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美观的行车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路。 1.2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使用。 1.3 绿色公路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高度重视公路、环境、社会各方面、各要素的关系,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发挥公路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2)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公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全过程,强调均衡协调,突出建、管、养、运并重,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 (3)创新驱动原则。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强化创新的驱动与支撑作用,为公路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4)因地制宜原则。准确把握区域环境和工程特点,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突破方向,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有品位的工程设计,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公路。 1.4 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等节能环保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环保景观专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施工期环境监测与水土保持监测及施工期节能监测等要求,鼓励开展环保管家服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37858966.html,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2017年10月1日实施 A类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 10.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1.国条第82条.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二)违反道路先行权 12.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3.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4.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5.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6.国条第51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7.国条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18.省条第31条第1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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