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怎么认定

合集下载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在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很多人为了避免法律追究,消灭自己的责任,都会去做一些伪造证据、将证据销毁或是藏匿起来的行为。

这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么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大波 , 对该条 文从 立 法 观 念 、 特殊 主体 设 置 、 条文 拟
定 。根 据法 律规 定 , 在整 个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罪嫌 犯 疑人 、 告人 都 享有辩 护 权 。辩 护 权是 犯罪 嫌 疑人 、 被 被告 人 依 法 享 有 的最 重 要 的诉 讼 权 利 之 一 。辩 护 人、 诉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用 自己 的 特 定 身 利
[ 摘
要 ]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 毁灭 证据 、 造证 据 、 害作证 罪 的客体 是 复杂客 体 , 伪 妨 既侵 犯 了
司法机 关刑 事诉讼 活动 的 正常进 行 , 又破 坏 了我 国的刑 事 辩护 制度 ; 罪客 观 方 面是 实施 了帮助 当 本 事人 毁灭 、 伪造 证 据 , 胁 、 威 引诱 证人 违 背事 实改 变证 言或 作伪 证 的行 为 ,威 胁 ” “ “ 和 引诱 ” 的认 定
活 动 的正常 进行 是 主要 客体 , 而辩 护制 度 是 次 要 客
体。

害作证 罪 的构成 特 征
1 关 于本罪 的犯 罪 客 体 。有 人 认 为 辩 护 人 、 . 诉
2 本罪 客观 方 面是实 施 了毁灭 、 造证 据 , . 伪 帮助
讼 代理 人侵 犯 的客 体 是 司法 机 关 的正 常 活 动 , ¨ 有
变供 述 的 , 应 视 为 帮 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如 果 仅 不 仅 向被 告人 眨 眨眼 睛 , 有 任 何语 言 和文 字 的 明示 没 及 暗示 , 也不 应 视 为 帮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对 证人 进行 法 制宣传 教 育 , 诉 其作伪 证 要负 法律 责任 , 告 不
[ 关键 词 ] 辩 护 ; 理 ; 代 伪造 证据 ; 害作 证 妨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证据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查清犯罪事实的最直观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的话,法院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有一个章节对证据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法中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

刑法中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

刑法中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中对于妨害作证罪的判断具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干扰、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本文将从妨害作证罪的界定、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妨害作证罪的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妨害作证罪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以暴力、威胁、贿买、假证等方式,阻碍、破坏他人作证真实性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诉讼秩序,隐瞒真相,妨碍司法正义的实现。

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要认定妨害作证罪的存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故意要素: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故意为基础,即明知他人正在或将要作证,却有意干扰、威胁或伪造证据等,以达到阻碍他人作证真实性的目的。

2. 手段要素: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施,如暴力、威胁、贿赂等。

这些手段都是为了打击证人的勇气或者合法权益,让其不敢或不能作证。

3. 目标要素:妨害作证罪的目标是破坏、阻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

不论证人的真实陈述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只要嫌疑人采用非法手段来阻碍他人作证,即构成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307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妨害作证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庭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对于妨害作证罪的量刑,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威胁、暴力或贿赂等手段阻碍他人作证的恶意程度。

2. 犯罪客观危害程度:犯罪行为对诉讼进程和判决结果产生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

3. 个人过错认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证人的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刑法还规定了对协助司法机关查证的居民或者组织,提供保证金或者暂住费用的奖励机制。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网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网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现在⼈们的⽣活离不开⽹络,因为⽹络的带来的便捷,衍⽣出⼀些⼈利⽤⽹络来通过⾮法的渠道来牟利,店铺⼩编下⾯就给⼤家介绍⼀下⽹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总体要求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以达到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结果要件是指该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只有当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所伪造、毁灭、隐匿的证据进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要评估这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只有在证据真实且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另外,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存在故意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观意图。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主观故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毁灭证据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毁损、伪造或者将有助于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证据篡改、损毁,以便破坏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构成罪行的行为。

它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必须有一定的罪立案标准,便于及时发现和加以打击。

一、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条件1、有相应的毁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毁灭证据的行为包括毁损、伪造或者隐瞒有助于证明其有罪行为的证据,以及将此类证据移转、转移以便阻碍司法的行为。

2、目的是为了破坏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

3、存在违法嫌疑。

要立案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涉案人存在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指称,被害人证实,其他涉案人也有表示等。

二、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1、证据客观性: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求证据的客观性,即能够清楚地表明涉案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足以确定涉案人作恶的犯罪毁灭证据行为,以及能够支持责任人犯罪的事实,才能建立证据充分性。

3、责任人性: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明确涉案人是犯罪责任人,应当负有违法责任,以及涉案人是谋取私利的精神态度,才能确认其责任人性质。

4、涉案行为实质性:要求证据明确,犯毁灭证据的人,其行为实质上是为了破坏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才能有效构成罪行。

三、毁灭证据罪的立案审查1、立案审查时,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综合考虑立案条件及其支持情况,对涉案人的犯罪行为负责性是否成立,及其中的犯罪性质以及涉案人的责任等进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立案。

2、立案审查时,法院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涉案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和评估,搜集、分析资料,作出判断,以期能够准确地对毁灭证据罪进行立案审查。

总之,毁灭证据罪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证据情况,仔细分析,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加以打击。

被吉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被吉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会对证据进行篡改。

本文将探讨被吉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证据篡改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证据篡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故意或过失地改变、伪造、隐瞒、销毁证据,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2. 类型(1)伪造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虚假事实误导法官。

(2)篡改证据:对原有证据进行修改,使其失去真实性。

(3)隐瞒证据:故意不提交或故意隐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销毁证据:故意毁坏、丢弃、烧毁或损坏证据。

二、被吉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篡改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毁灭证据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伪造证据罪:对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毁灭证据罪:对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篡改证据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证据失效:篡改证据的行为可能导致证据失去证明力,法院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该证据无效。

(2)败诉风险:当事人篡改证据,可能导致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而面临败诉风险。

(3)赔偿损失:若篡改证据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篡改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篡改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也可能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 诉讼后果在刑事诉讼中,被篡改证据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篡改证据的行为可能导致证据失去证明力,法院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刑法第306条释义

刑法第306条释义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内容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主旨本条是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辩解,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辩护人由以下三种人担任: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被害人委托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其职责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追究犯罪提供材料和意见。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三方面行为:1.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刑诉法第79条是什么?

刑诉法第79条是什么?

刑诉法第79条是什么?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是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必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虽然该法规的应用时比较广的,但是依旧有不少人不知道刑诉法第79条是什么,故而不知道司法机关的审理、侦查行为是否触犯额法律的规定,从而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收到侵害,由此,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刑诉法第79条是什么?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该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地79条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2012年修改对本条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将“社会危险性”细化规定为五种情形;二是对特殊案件应当直接予以逮捕的情形作了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情节严重的,规定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一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依法逮捕:第一,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己毁灭证据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人自己毁灭证据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毁灭证据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要收集与犯罪案件有关的证据,那么犯罪嫌疑⼈⾃⼰毁灭证据怎样进⾏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犯罪嫌疑⼈⾃⼰毁灭证据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有破坏案发现场、消灭作案⼯具等⾏为的,可以认定为毁灭证据,可以先⾏拘留。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犯罪证据收集技巧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为⼈、犯罪嫌疑⼈或者刑事被告⼈如实交代案情的⽅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告⼈。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或者证⼈在若⼲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中,挑选出⾃⼰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和证⼈,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权进⾏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度来讲,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勘验笔录本⾝也是证据的种类之⼀。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进⾏检验的专门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作者:邢华毛建设发布时间:2009-08-25 09:59:48【要点提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

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相关罪的区别,明确该罪犯罪构成,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77号(2008年5月25日)【案情】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卫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被告人薛桂尚,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2006年8月26日,原阳县师寨镇高庄村的黄利涛(已判刑)强奸一案发生后,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帮助黄利涛不受刑事追究,多次请原阳县公安局民警赵留成、杨国良、刘吉星吃饭,并先后交给赵留成现金16000元,后赵留成让刘吉星把在强奸案件现场提取的枕套拿出来,被告人薛卫强看后用手机对该枕套进行拍照,之后被告人薛桂尚、薛卫强找来一条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同样的枕套交给刘吉星,刘吉星将该枕套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枕套一起放在物证室,后在物证室搬家时将其中一条枕套丢失,造成黄利涛强奸案的重要物证无法固定,致使黄利涛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薛桂尚到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审判】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使他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薛桂尚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卫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疑难解析】张明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解析

【疑难解析】张明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解析

【疑难解析】张明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解析【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前沿理论,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原文载: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五版。

P1087—P1091。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灭证据的犯罪曾经是作为共犯处理的。

在中世纪的德国,将这种行为作为正犯的加重行为而与正犯科处同一刑罚,加罗林纳刑法典与普鲁士普通邦法,通常也是将这种行为作为共犯的一种进行处罚的,即使在19世纪,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事后从犯。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现在一般将它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不再认为是共犯的一种。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即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此意义上说,该构成要件要素是客观的责任要素)。

问题是,自己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共犯人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时,行为人实施毁灭伪造行为的,是否成立本罪?这里涉及“他人”是否包括共犯人的问题,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犯人的刑事案件,也应视为他人的刑事案件,故上述行为成立本罪。

①(参见[日]青柳文雄:《刑法通论Ⅱ各论》,泉文堂1963年版,第26页。

)因为“共犯人”不是本人,只能属于“他人”。

此观点受到的批判是,如果是单独犯则不处罚,然而因为有共犯关系则受处罚,这是不均衡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人的刑事案件,应视为自己的刑事案件,故上述行为不成立本罪。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毁灭证据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损害国家机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毁灭证据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其立案标准,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对于毁灭证据罪的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毁灭、伪造、隐匿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案件证据,却故意进行毁灭、伪造、隐匿的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案件查明事实、维护法律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对于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包括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全和鉴定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对案件相关证人的询问和证言采信等工作。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才能够依法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毁灭证据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毁灭证据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和惩罚。

最后,对于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依法依规,严格依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在立案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进行审查立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综上所述,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只有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才能够依法依规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希望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智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人,高中文化,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窝藏罪,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1年2月某日下午,何某某(嫌疑人智某某的姐夫,与智某某同为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及其手下保安员李某、张某某、白某某、高某某(上述五人已被北京市二中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平房院内殴打该公司保安员王某某致死。

当晚,李某告诉本案嫌疑人智某某将人打死的事实,并央求智某某不要报警,央求智某某帮忙将被害人尸体运回老家找死者家属私了。

智某某称碍于李某是其姑夫的孩子,他就同意了。

后智某某开车带着李某、拉着王某某的尸体从案发地到河北省徐水县老家,在河北,李某没有联系到死者家属。

智某某的父亲得知此事,让儿子智某某赶快拉着尸体回京,并让李某去自首。

2月某日晚,智某某开车拉着尸体返京,并让姐夫何某某带着李某去自首。

后嫌疑人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主要问题为避免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行凶者搬运尸体,意图和死者家属私了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行为,驾车搬运死者的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后,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帮助搬运死者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私了,这种行为破坏了命案现场相关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智某某的行为不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旧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新刑法出台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被包含于包庇罪中的,所以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认定消灭罪迹、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怎么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己有破坏案发现场、消灭作案工具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毁灭证据,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犯罪证据收集技巧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