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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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
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
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
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参保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平安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88号)精神,需要填报《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2-4)。
第六条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
行业风险类别。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用人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市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表2-5)及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工伤待遇从参保的次日起享受。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5日持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到经办机构填写《市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清缴完毕后,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市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7)办理注销登记。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注销登记的有关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数核定、费率核定、缴费核定、缴费结算、欠费管理等容。
第一节基数核定
第十条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5天审核完毕,并确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1),由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并附《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2)一并交回存档。
第十二条审核缴费基数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
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的规定,填写《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3)确定用人单位浮动前后的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填写《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4)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市工伤保险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5)。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本月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第十六条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中标价)的2‰计算缴费额并填写《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6),建筑施工企业3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金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