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零售药店GSP质量管理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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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药品采购、验收、陈列和销售管理制度编号:ZLXYXT-ZD-01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的药品采购、验收、陈列和销售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和相应条款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品采购、验收、陈列和销售工作。
第三条我单位药品采购、验收、陈列和销售岗位人员分别执行本制度所列的相关规定。第四格营业场所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着装整洁卫生的工作服,开展工作。
第五条药品采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采购活动前,应先:
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2.确定拟采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并留存其以下资料: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被
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和供货品种的相关资料。
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4.1.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4.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3.供货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4.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4.5.药品的运输质量保证和责任;
4.6.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若为首营企业和和首营品种,采购人员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员
和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再开展采购活动。
5.1.首营企业的审核,应索取并加盖其公章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真
实有效。
5.1.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1.2.营业执照(新版)复印件;
5.1.3.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5.1.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5.1.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1.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1.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2.首营品种的审核,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核无误后,资料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二)拟定药品采购计划:
在计算机系统里,药品采购员依据基础数据生成所需药品采购计划,经单位法定负责人审核后,将计划传至拟采购的供货单位。
(三)索取与采购药品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并按相关规定保存备查。
(四)在计算机系统里建立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明产地。
(五)按年度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六条药品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1.冷藏药品到货,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
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的要拒收。
(二)药品验收员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1.验收抽样要具有代表性,非整件药品逐箱检查,同一批次的药品至少要随机
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质量验收;
2.验收药品查验该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的,查验法定检验机构的
检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3.在计算机系统完成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
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
货日期、验收合格数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验收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
的验收记录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
数量、验收合数量、验收人员、验收日期、批准文号(实施批文管理的)等
内容。
4.验收不合格的,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及时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若需要上传数据的,及时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上架,由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七条药品陈列储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二)清洁存放和陈列药品的设备卫生,并定期检查,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清理杂物,采取防虫、防鼠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三)药品陈列,须符合以下要求:
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
放置准确;
2.药品放置在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照射;
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4.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
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在拆零专柜或专区;
7.专门管理类药品专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8.冷藏药品存放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进行监和记录,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9.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须正名正字,装斗前要复核,防止错斗、串斗;且须
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霉变、质变;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
做好记录。
10.经营非药品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有明显隔离,并设置醒目标志。
(四)定期对陈列、存放时间较长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及中药饮片。
第八条药品销售,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二)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标明执业资格或职称,在岗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三)销售药品,须符合以下要求:
1.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名确认
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须核对后方可交付顾客;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留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3.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告知顾客药品的具体效期;
4.中药饮片的调配计量要准确,并告知顾客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
片代煎服务时,做到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5.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
批号、规格等,在计算机系统里生产销售记录。
6.拆零药品的销售,应符合:
6.1.拆零销售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再上岗;
6.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
6.3.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
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6.4.拆零药品使用卫生清洁的专用药用包装袋,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
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6.5.提供药品说明书或复印件;
6.6.拆零销售期间,药品保留原包装及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