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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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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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项,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项,也可同时投保多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健康人生条款

健康人生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医院10.5 意外伤害10.6 毒品10.7 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 无有效行驶证10.10 机动车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2 遗传性疾病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4 手续费10.15 不可抗力10.16 专科医生10.17 利息10.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1 永久不可逆10.22 周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Taikang Life Care major disease life insurance clause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8.2适用主合同条款9.疾病定义9.1重大疾病定义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9.3轻症疾病定义10.释义10.1合法有效10.2保单年度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4周岁10.5有效身份证件10.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0.7医院10.8初次确诊10.9意外伤害10.10毒品10.11酒后驾驶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14机动车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6遗传性疾病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8现金价值10.19专科医生10.20欠交保险费的次数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4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1]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精品】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精品】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减保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 年龄性别错误8.4 未还款项8.5 合同内容变更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8.8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合法有效9.2 保单年度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4 周岁9.5 有效身份证件9.6 意外伤害9.7 毒品9.8 酒后驾驶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11 机动车9.12 现金价值9.13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9.14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01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健康人生重疾定期保障计划”保全规则一、总则1、该保障计划包括《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为非分红定期两全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期、交费方式、最低保费同投保规则;3、《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只能附加在《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上;4、《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与《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捆绑销售产品,不接受单独退保;5、该保障计划可在爱家之约中销售,缴费频率为年缴。

在爱家之约中销售时,需与其他长期寿险(泰康智慧宝贝终身寿险除外)缴费期间、缴费频率、缴费方式保持一致;5、本险种无次标准体加费,无职业加费:EM>100%拒保;6、本险种不接受生存金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全规则1、保险合同贷款本合同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之日本合同项下主附险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之和的百分之七十,每次申请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5000元。

应备文件和作业规则参见《保全业务规定(2004版)》中相关规定。

2、生存金给付(一)申请时间约定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起(二)申请人生存金受益人(三)应备文件1、保全业务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3、被保险人生存证明文件原件(如户口本);4、保险单原件;5、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四)作业规则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上签字同意。

2、对于以下情况不得领取生存保险金:(1)生存保险金产生前保险单效力中止;(2)被保险人死亡报案或立案状态;(3)存在保险费垫交,且生存保险金不足以偿还垫交保险费及利息;(4)保险单质押贷款状态,且生存保险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本息和及罚息。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逾期未申请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一律不予计息。

4、对于该险种生存金返还金额为已缴纳的保费的注意事项:中途办理减少保额的,按领取日的基本保额对应的标准保险费进行返还。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1. 什么是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泰康保险推出的一款专注于团体客户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该产品旨在为团体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帮助员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获得财务保障,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

2.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在需要理赔时能否顺利获得保险金的问题。

在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的理赔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疾病范围: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涵盖的疾病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 理赔条件:投保人需符合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例如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 理赔额度:一旦符合理赔条件,投保人可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该金额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其他生活开支。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专业的文章写手,我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保险理赔标准的清晰明确对于保险产品的可靠性和透明性非常重要。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会非常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因为只有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保险金,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价值。

4. 总结和回顾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投保人在购买该产品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清晰的疾病范围、合理的理赔条件和充足的理赔额度,是一个优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点。

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员工福利管理者,选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不仅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也能提升员工的福祉感和归属感。

通过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对该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选择中,希望您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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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8.2适用主合同条款9.疾病定义9.1重大疾病定义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9.3轻症疾病定义10.释义10.1合法有效10.2保单年度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4周岁10.5有效身份证件10.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0.7医院10.8初次确诊10.9意外伤害10.10毒品10.11酒后驾驶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14机动车10.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6遗传性疾病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8现金价值10.19专科医生10.20欠交保险费的次数10.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4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2016〕疾病保险01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 日的24 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0.6)。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第2.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0.7)初次确诊(见10.8)非因意外伤害(见10.9)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仅对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不含)且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少儿特种疾病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少儿特种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3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种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10);(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2),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3)的机动车(见10.14);(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5)(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10.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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