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黑龙江省放开价格和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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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放开价格和服务清单附件1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清单、教育培训(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民办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民办高中教育学费、民办高中教育住宿费、民办初中教育学费、民办初中教育住宿费、民办小学教育学费、民办小学教育住宿费。
(二)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托管费、交通费。
(三)普通高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补办学生证费、资料复印费、补办学生卡费、课余时间上网费、学生浴室洗浴费。
(四)培训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费。
二、交通运输(一)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行李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车辆停放费、订票手续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客车发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
(二)铁路运输服务价格。
具体项目包括:。
(三)民航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具体项目包括: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除外)三、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不含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包括:焚烧处理残渣(HW18)处置费、石棉废物(HW36)处置费、废酸(HW34)处置费、有机溶液废物(HW06)处置费、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处置费、医药废物(HW02)处置费、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处置费、废矿物油(HW08)处置费、废乳化液(HW09)处置费、精(蒸)馏残渣(HW11)处置费、染料涂料废物(HW12)处置费、含酚废物(HW39)处置费、含醚废物(HW40)处置费、废有机溶剂(HW42)处置费、其他废物(HW49)处置费、废碱(HW35)处置费、表面处理废物(HW17)处置费、含铬废物(HW21,Cr100mg/L)处置费、农药废物(HW04)处置费。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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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黑市政办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22号爱辉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5号)、省卫计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和省卫计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我省齐齐哈尔市医改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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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7号),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一)提高中医药办学水平。
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
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内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支持省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国家一流中医药本科专业,推进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专业长学制教育改革,打造国家中医药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展省级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工作。
建设一流中医药类本科课程。
推动省内中医药相关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合作,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类专业群,紧跟健康养老、养生保健需求,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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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
![《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https://img.taocdn.com/s3/m/b50892ce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f.png)
《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使用说明及要求一、《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有关内容和要求,结合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际制定。
二、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采用五级分类法。
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每类之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
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三、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及说明七个栏目。
(一)项目编码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共为9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第1位表示一级分类码,第2位表示二级分类码,第3–4位表示三级分类码,第5–6位表示四级分类码,第7–9位表示项目顺序码。
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没有第三、四级分类码,分类编码记为“00”。
还有部分新增项目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项目编码制定。
(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均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三)项目内涵项目内涵是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词进行范围界定。
其中:1.含:项目内涵中用“含”表示在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包括:项目内涵中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3.不含:项目内涵中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四)除外内容指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最新版)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7f5eee652d380eb63946d91.png)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二)中医药行业准入、监督、执法、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三)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四)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六)开展中医药其他方面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
第六条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核定床位数的百分之五;(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类别医师人数不低于本单位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2c301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db.png)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1.10
•【字号】黑医保发〔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的通知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适应全省经济情况、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为原则,规范整合“胚胎培养”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取消“睾丸阴茎海绵体活检术”等19项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稳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同时,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强化价格公示,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促进形成良好秩序。
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价格表
2.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项目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_第36号文件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_第36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0469116ea45177232f60a24c.png)
450
在同一医院
对同一部位
500
一个月之内 平扫后又需
做增强扫描
的按40%收取
600
600
600
450
600
210200008 210200009
磁共振波谱成像(MRSI)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
次
600
每半小时
450
2103
3.X线计算机体层(CT)扫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 造影剂、麻醉及其药物、
10
注药、注食、十二指肠灌 注每次另收2元
50
10
引流管引流(含引流护理及 更换引流装置)4元/日
2
5
持续引流管冲洗每日5元
5 5 10
原内容补充: 11、取消编码2208图像记录附加收费项目及所属的220800001--220800008项目价格,不得单独收费。 12、取消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本类说明中的第9条有“●”“▲”“※”标记价格上浮政策, 修改为:所列医院按项目说明中规定的浮动价格执行。 13、项目说明中所列内容标明项目和价格的,可做为独立项目单独计价。
附表: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第二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原内容补充修改:
8、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取暖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当日住院当日出院的病人,按一天计收住院诊查费和护理费。
9、下列医院: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三院(省肿瘤医院)、哈医大四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211 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黑龙江省 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不包括以上各医院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分门诊、合作医院、社区门诊等),普通病房使用多功能病床,床位费每床日16-20元。 取消:110900001d干部病床项目价格;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93fa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db.png)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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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和可持续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医疗救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应当相协调。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依法实施全民参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https://img.taocdn.com/s3/m/6c174a05ed630b1c58eeb520.png)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5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55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为了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将部分市场已经形成竞争、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国医大师门诊辨证论治、口腔正畸(种植)、医学整形美容、辅助生殖、心理健康、中医保健治疗及部分中医治疗等17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见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规范确定,并根据市场竞争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黑龙江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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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医疗服务项目
注: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项目编码”为8位以上的属于独立项目,可自主确定价格。
2.“项目内涵”是用于规范医疗服务成本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词进行范围界定。
其中:含:表示在项目中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包括:表示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不含:表示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3.“除外内容”是指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耗材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可单独计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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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黑政办规〔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推动全省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聚焦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龙江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一)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公立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健全完善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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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黑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编制、人事、价格、医保、财政、药品、绩效分配政策,系统、全面、协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范围全省67个县(市、区)(含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分三批次启动综合改革(具体名单附后)。
第一批国家级试点的勃利县已经启动,按照本方案巩固、完善、提高。
第二批包括33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和7个省级试点县(市),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综合改革。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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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齐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医保发〔2020〕22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公立医疗机构:为全面助力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积极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作用,提升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和防护能力,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促进我市传染病治疗事业的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9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特殊疾病护理价格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和调整以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的实体医疗机构,按照省医保局明确新增的互联网复诊项目,线上药品价格按现有规定执行。
以“互联网+”开展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查费,执行我市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
后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附件1:“互联网+”医疗项目价格表)。
二、特殊疾病护理价格。
调整我市特殊疾病护理说明中的乙类传染病价格为45元/日,此项目其它价格不作调整。
后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附件2: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已明确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黑龙江省政府定价具体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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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定价具体项目清单
说明:1.列入本清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及相关规定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进入或退出本清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辖区内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5.本清单中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的定价项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9d267f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e.png)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招标人制定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工程进入质保期,中标人需对工程进行维护和维修。
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需及时处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向患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并按照一定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江苏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服务内容、技术水平、设施设备等因素,分类别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检验费、住院床位费等。
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向特定患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并按照一定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
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内容、技术难度、设施设备等因素确定。
江苏省特殊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包括整形美容、口腔矫形、镶牙、烤瓷牙、种植牙、假肢等个性化医疗服务项目。
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情况自行制定价格标准,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
江苏省药品价格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有效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江苏省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调节价由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情况自行制定。
对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是指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一种措施。
江苏省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354570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33.png)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黑价格〔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89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截至2017年8月1日,我省分批完成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从近期调研与评估的结果看,各级公立医院总体运行平稳,医药价格改革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为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医药价格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规〔2017〕166号),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规〔2017〕166号)明确的定价内容、定价部门等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及时清理废止相关定价文件,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省局在《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规〔2017〕166号)之前出台的涉及市(地)定价权限的相关文件一律废止,请各市(地)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市(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收费事项。
确实需要新增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市(地)及市(地)以下公立医院新增项目,由相关医疗机构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机关申报,真正做到“审一次”。
经批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栏等政策内容以及自定项目。
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8449939b84ae45c3b358cac.png)
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现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确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符合各项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交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黑龙江省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的集中采购及价格行为。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https://img.taocdn.com/s3/m/e182ccd0ba0d4a7302763a91.png)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5号)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各市(地)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现就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下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为103个(详见附件1)。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附件1所列的病种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附件1所列收费标准为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最高标准,医院可自愿下浮。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纳入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执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可不再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但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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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医疗服务项目
注: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项目编码”为8位以上的属于独立项目,可自主确定价格。
2.“项目内涵”是用于规范医疗服务成本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词进行范围界定。
其中:含:表示在项目中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包括:表示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不含:表示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3.“除外内容”是指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耗材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可单独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