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关联交易不公允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征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交易不公允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征收

问:我公司在2012年、2013年两年期间,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平均余额为2000万元,在今年税收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61.5万元。请问,这样处理有无税法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你公司把钱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没有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