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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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6年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维简费元,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当年实际发生安全技能培训支出210470元;2016年3月,购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2140326元,当月投入使用。
假如购入的该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为10年,2016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6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A公司2016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是按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当年计提的维简费不作纳税调整。
会计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同时,A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了维简费,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纳税调整;但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会计和税法计提年限不同,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A公司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0326×95%÷6÷12×9-2140326×95%÷10÷12×9)=(元),应申报缴纳所得税:[(3000000+)×25%]=(元)。
无独有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7号公告还规定:在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6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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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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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有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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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有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颇有争议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予以认可,同时,对自2011年5月1日起计提的这两项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1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时,应借记管理费用100万元,贷记专项储备100万元。
其记入管理费用的100万元抵消了企业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假如该企业2011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支出20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
此时实际发生的20万元虽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则该项费用本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发生费用冲减税前计提余额的确定。
公告实施前(2011年5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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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平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文章就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维简费;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也不统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是按标准预提时扣除,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给不同地区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可比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就“2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26号公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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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 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 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 年第4 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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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作为2 1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三 ) 0 1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形成 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 , 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 额 , 作 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 旧或摊销 年 限, 本公告实施之 日的次月开始 , 从 就该资产剩余折 旧年 限计算 折 旧或摊销费用 , 并在税前扣除。
制度解读 I O I YI T RP E A I LC E R T T ON P N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煤 矿企 业维简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危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税前扣除 、 与
资产折 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 等问题 ,一直 困扰着企业 财务及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 度实 际发生 的维 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 仍有余额 的, 继续用于抵扣 以后年度发 生 的实际费用 ,至余额 为零 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 行 。二 )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计人相关 资产成本的 , 资产提取 的 该
金。
财政 部 《 关于 印发企 业会计 准 则解 释第 3 - g 的通 知 》 财会 ( [0 9 8 ) 20 ]号 第三条对于“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用 , 当 应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的问题作出明确 ,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 国家规定 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 , 当计入相关产 品的成本或 当期损益 , 应 同时记
财税 差 异 如 何 处 理
维 简费是为 矿 山维 持简单再 生产投 入机制 而设定 的一项 费 用, 每月根据规定标 准在 成本中按实 际产量提 取 , 款专用 , 专 专项 核算 。
安全生产费用 ,则是为了建立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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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靳万一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只注重会计处理规定,却忽视税务处理规定,不知会计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形成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必然遭受补税罚款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有必要了解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问题。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7万元,其中,属于费用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装安全用设备支出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当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税务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
当年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0万元贷:专项储备20万元(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时:借:专项储备5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万元(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1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万元(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12万元贷:在建工程12万元借:专项储备12万元贷:累计折旧12万元税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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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企业维修费支出在财税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维修费支出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项费用,需要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通过实例解析企业维修费支出的财税实务处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
一、维修费支出的定义和分类维修费支出是指企业为维护和修理已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成本。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维修费支出可分为两类:日常维护费用和大修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是指维修工作中常规性的小修小补费用,而大修费用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修和大规模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二、日常维护费用的处理方式对于日常维护费用,一般采用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式。
具体操作为,将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其发生的费用科目进行会计分录,借记相应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某公司为例,某公司在某一月份发生了1000元的设备维修费用,该费用需要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借:设备维修费用(费用科目)1000贷:银行存款(资产科目)1000经过此操作后,设备维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银行存款减少对应的金额。
三、大修费用的处理方式大修费用的处理方式与日常维护费用不同。
一般情况下,大修费用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进行资本化处理。
具体操作为,在大修费用发生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通过折旧摊销将其在一定时期内转化为损益。
以某公司在某一年度进行生产设备大修为例,大修费用共计30000元,预计大修后设备可使用3年,每年摊销10000元。
此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资产科目)30000贷:银行存款(资产科目)30000接下来,需要按照每年的摊销额进行损益分配。
假设该公司年度合适计为12个月,则每月摊销额为10000元/12个月=833.33元。
每个月底,将摊销金额分摊到当期损益,具体分录如下:借:折旧费用(费用科目)833.33贷:累计折旧(资产科目)833.33通过以上的处理方式,大修费用被以均匀的方式转化为损益,在固定资产账户中形成相应的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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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解读: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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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维修设备、办公设施、生产线等产生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的一项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进行必要的设备维修和设施维护,确保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企业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维修设备、办公设施和生产线等的维护维修费用从收入中扣除。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能力,维持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企业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对象主要包括设备维修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生产线维修费等。
这些费用主要发生在设备出现故障、设备老化导致的维修或更换、办公设施损坏或磨损、生产线故障等情况下。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费用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相关扣除。
企业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企业要及时、准确地记录维修费用的发生情况。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将维修费用纳入到企业成本中,详细记录维修费用的发生时间、费用金额以及维修的具体内容等信息。
其次,企业要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企业应根据设备和设施的实际情况,经过评估和比较,选择合适的维修方式和厂家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三,企业要注意维修费用的分类和归集。
企业应将不同类型的维修费用进行分类,并将其归集到相应的成本科目中。
这样做有助于后续的税前扣除审计和管理。
最后,企业要准确计算和申报维修费用的金额。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计算维修费用的金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填报相应的信息和数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维修费用的税前扣除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税收的透明度和诚信。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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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 支出, 属于 收益性 支出的, 可作 为当
职业年金个人徽 费工 资计税 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 资3 0 0 % 以上的部分, 不计人 个人徽 费工 资计税基数 。 二、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 投资运营收益分 配计人 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 不缴纳 三、 领取年金的个 人所得税处理 1 . 个人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 年龄,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 取 税;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 的年金, 平均分摊计 人各月.
期费用税前扣除; 属于 资本 性支出的, 应计人 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 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之和超 过职工工作 地所在 设区城 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提折 日 或摊销费用在税 前扣除。 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不得在当期税前 扣除。 二、 本 公告实施前 , 企业 按照有关 规定提取 且已在 当期税前扣 除的维简费, 按以下规定处理: 首先抵减2 0 1 3 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 仍 有余 额的, 继续抵减以后年度 实际发生的维简 费, 至余 额为零时, 企业方 可按照本 公告第一 条规
符
( 一) 尚未使用的维简费, 并未作纳税 调整的, 可不作纳税 调整, 应 个人所得税 。
全额按照“ 工 资、 薪金所得” 项目 适 用的税率, 计征 个人所 得 定执行; 已作 纳税 调整的, 不再 调回, 直接按照本 公告第一 条规定执 的年金, 工资、 薪金所 得” 项目 适用的税 率, 计征个 人所 ( 二) 已用于 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 该 资产提取 每月领取额 全额按照“
应的部分, 不得税 前扣除; 已税前扣除的, 应调 整作为2 0 1 3 年度应纳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 领取年金 的, 允 许其从领 取的年金中减 除在本 通知实施之前徽付的年金 单位徽费和个人徽费且已经缴纳个 人所 得税的部分, 就 其余额按照本 通知第三条第l 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 人
维检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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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当年提取1000万元维简费,当年实际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资本性支出300万元,6月30日形成固定资产,企业执行的折旧计提政策和税法规定一致,均为平均年限法,折旧期10年,无残值。
第2年企业提取维简费1000万元,当期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期末余额5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其账务处理如下:1.第 1 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借:成本类科目 1000万元贷:专项储备 1000万元借:专项储备 600万元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2.第1年发生资本性支出借:在建工程 300万元贷:银行存款等 300万元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贷:在建工程 300万元借:专项储备 300万元贷:累计折旧 300万元3.第1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1)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影响所得税费用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600-300)×25%=2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 25 万元(2)调整累计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300÷10÷12×6)]×25%=71.2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 71.25 万元4.第2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借:成本类科目 1000万元贷:专项储备 1000万元借:专项储备6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万元5.第 2 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1)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变动影响所得税费用用第 2 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与第 1 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相比较,调整新增(或减少)维简费部分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科目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600]×25%=100万元贷: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2)摊销上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300÷10×25%=7.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万元以后各年分录类似。
6.第11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调整第1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300÷10÷12×6) ×25%=3.7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万元。
矿山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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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3.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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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 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 《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 字 『 91 9号文 ( 1 32 9 以下简称 《 规定》 )第 6 :矿山企业 条 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 , 借记有关的费用科
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 “ 累计折旧”
借:成本类科目 贷: 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10 万元 00 10 万元 00 60 0 万元 60 0 万元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 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 , 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
M ea l r ia n n i l c u t t lu e c lFi a c a Ac o n i n
矿 山企 业维简费 的 会 计 核 算 及 税 务处 理
郭 敏
矿山企业维简费,是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
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矿山维简费是一项沿用多 年的矿山企业专项会计政策,为矿山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 要作用。
目反映。同时规定 ,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21 年 01
4 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 月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21 年第 2 号 ( 01 6 以下简称 《 公告》 ,规定 自2 1 年 ) 01
扣除 ;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 资产成本 ,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在 税前扣除。
【税会实务】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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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维简费总账科目下设“提取数”、“上交及下拨数”、“使用数”、“待转销数”、“结余资金”5个明细科目。
在“使用数”科目下设8个三级科目,8个三级科目按《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规定的使用范围设置。
“使用数”科目反映报告期维简费实际支用数。
实际支用维简费列支在建工程或费用支出的同时,其支出数在“使用数”中反映。
“待转销数”科目反映维简费已实际支用,工程或费用支出已发生,尚未最终形成资产或尚未转销费用时,待转销的维简费。
1.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
贷:维简费——提取数
矿井建筑物未提足折旧的按吨煤2.5元计提:
借:维简费——提取数
贷:累计折旧
2.上交集团公司时:
借:维简费——上交及下拨数
贷:结算中心存款
3.维简费按计划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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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出到底该如何进⾏涉税处理呢企业维简费,即专项⽤于企业维持简单再⽣产和安全⽣产设施⽀出⽅⾯的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步规定。
那么,企业维简费⽀出到底该如何进⾏涉税处理呢?维简费的会计处理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安全费⽤、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程)”科⽬,贷记:“银⾏存款”科⽬,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但冲减⾦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余额冲减⾄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有关成本费⽤。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安全费⽤、维简费⽀付安全⽣产检查和评价⽀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应急救援演练⽀出等费⽤性⽀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等科⽬,贷记:“银⾏存款”等科⽬,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但冲减⾦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余额冲减⾄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追溯调整。
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维简费计提时计⼊“长期应付款”科⽬的账⾯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7号)规定:⾃2013年1⽉1⽇起,企业实际发⽣的维简费⽀出,属于收益性⽀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出的,应计⼊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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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维护和简约费用是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避免的支出。
维护费用通常包括设备、机器或房屋的维修与保养,而简约费用则是指为减少浪费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在企业经营中,了解维护和简约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费用。
然而,是否可以将维护和简约费用计入其中并进行税前扣除,取决于这些费用的性质、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税法规定的具体要求。
首先,维护费用通常可以被视为正常经营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设备、机器或房屋等资产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支出,是维护费用的一部分。
这些支出能够确保企业的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维护费用的扣除是合理的,因为它们直接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利润产生密切相关。
其次,简约费用的情况较为复杂。
简约费用是企业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而进行的支出,如减少能源消耗、优化生产流程以及提高废物处理效率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成本和费用,但必须符合“合理、真实、确凿”的原则。
因此,简约费用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判断简约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企业简约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简约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基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进行的,并且必须能够有效地减少资源浪费和提高效率。
这些支出必须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并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其次,简约费用的支出必须能够真实和确凿地体现在企业的会计和财务记录中。
企业必须能够提供与简约费用相关的有效凭证和支出明细,以证明这些支出是真实和确凿的。
这些凭证可以包括发票、收据、合同等文件,它们应当详细描述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并经过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程序验证。
最后,简约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和政策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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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