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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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
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维简费1032581.56元,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当年实际发生安全技能培训支出210470元; 2013年3月,购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2140326元,当月投入使用。
假如购入的该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为10年,2013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A公司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是按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不影响
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当年计提的维简费不作纳税调整。会计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同时,A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了维简费,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纳税调整;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