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12年第182发布日期:2012-12-11执行日期:2013-4-1《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湖南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湖南公安厅
《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信部门负责拟订实施非机动车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质量监督及认定非机动车是否符合本省相关标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四)公安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五)道路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规范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八)保险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非机动车保险工作。
财政、民政、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开展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地级党委、政府和负有车辆生产、销售、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
第四条(鼓励非机动车专用道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通行区域。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人力三轮车;(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
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全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六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两轮电瓶车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两轮电瓶车上牌照需要什么⼿续我们知道⾃从有了电动车的出现,⾃⾏车都已经被淘汰了,因为电动车是不⽤脚踩的,⽐较⽅便,但是买电动车也是要上牌的,那么具体有什么样的⼿续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两轮电瓶车上牌照需要什么⼿续⼀、两轮电瓶车上牌照需要什么⼿续1、先携带资料:①、⾝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员还需交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③、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④、⾮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明;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⑥、电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的⾝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携带资料后,要记得在车管所排队等候。
2、车主本⼈或代理⼈领取《电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作⼈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或代理⼈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柄核实合格证。
3、查验民警查验车辆。
对电动⾃⾏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信息⽐对,对电动⾃⾏车进⾏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
4、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即可上牌。
⼆、牌照俗称车牌,也指车辆号牌,是分别悬挂在车⼦前后的板材,通常使⽤的材质是铝、铁⽪、塑料或纸质,在上⾯刻印车⼦的登记号码、登记地区或其他的相关信息。
车牌是对各车辆的编号与信息登记,其主要作⽤是通过车牌可以知道该车辆的所属地区,也可根据车牌查到该车辆的主⼈以及该车辆的登记信息。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电动车上牌照⼀样是去车管所办理,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资料,车辆合格证明是很重要的,不要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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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中划“√”,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可多选;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非机动车”栏的“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5、“非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非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
属于个人或者单位代理的,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代理人”栏;
6、“号牌种类”栏,按照普通非机动车号牌、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号牌填写。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
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3日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提示:填表说明在背面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 “□” 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 “□”中划“√”;
3、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非机动车栏的“非机动车品牌型号”、“车架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非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内划“√”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非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非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侯红2021年2月5日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市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会同交警总队做好相关对外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2014年1月3日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是本市非机动车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第四条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非机动车登记的范围、条件、依据、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本市非机动车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五条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建设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非机动车登记。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服务的标准、目录;代表行业反映诉求、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机构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意识的培养。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最高时速、外形尺寸、蓄电池标称电压及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的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拆解、转移、回收等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及违反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公民不购买不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相关信息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强制性认证证书记载的产品信息一致。
单位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非机动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规范使用、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非机动车注册与审批第四条单位非机动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所有非机动车须向单位后勤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五条非机动车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非机动车购置发票或购买凭证;(三)非机动车照片。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非机动车注册证。
第七条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车主应将车辆及注册证交还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非机动车使用与管理第八条非机动车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三)熟悉非机动车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
第九条非机动车使用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非机动车时,须佩戴安全头盔;(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三)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擅自改装;(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公共资源;(五)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对非机动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非机动车奖惩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使用者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使用者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一)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二)擅自改装、加装非机动车;(三)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影响他人;(四)未经批准,将非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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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非机动车”栏的“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5、“非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非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
属于个人或者单位代理的,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代理人”栏;
6、“号牌种类”栏,按照普通非机动车号牌、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号牌填写。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
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