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政部令第85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科学规范。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规范,基础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总体推进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目标导向,各方参与。
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四)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项目相关文件、报告;(五)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六)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报告;(七)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文件和报告;(八)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关于利用国外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一、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
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中央项目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
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组织、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的出国(境)计划审批工作。
各中央项目办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国(境)计划汇总上报工作。
审批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及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号:财国合[2017]33号颁布⽇期:2017-05-09执⾏⽇期:2017-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赠款申请与规划第四章赠款协议签署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附则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我们对《全球环境基⾦赠款项⽬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进⾏了修订,制定了《全球环境基⾦赠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全球环境基⾦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5⽉9⽇全球环境基⾦赠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赠款管理,根据《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球环境基⾦赠款的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全球环境基⾦赠款,是全球环境基⾦赠款的统⼀管理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政府全球环境基⾦赠款归⼝管理单位,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赠款进⾏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以及所申报贷款项⽬已列⼊国际⾦融组织贷款规划的中央管理企业、⾦融机构等执⾏和使⽤。
第五条全球环境基⾦赠款的规划和使⽤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持国家履⾏相关国际环境、⽓候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标。
第⼆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履⾏下列职责:(⼀)对外接受全球环境基⾦赠款。
(⼆)制定全球环境基⾦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全球环境基⾦秘书处就其筛选确定的中国全球环境基⾦项⽬进⾏磋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国别项⽬规划。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京财外〔2019〕1185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9〕1185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办、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施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将
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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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国合[20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财政部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附1_贷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2_还款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3_评审报告参考格式
附4_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
附5_转贷协议参考格式
附6_执行协议参考格式——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二)贷款赠款采购管理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以及促进采购活动公平竞争、高效开展的原则。
(三)贷款赠款采购方式是指根据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时所采用的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
(四)贷款赠款采购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和执行三个阶段。
二、关于前期准备(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贷款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采购清单、采购计划等文件。
采购清单、采购计划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二)采购清单及采购清单变更或调整需经贷款赠款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清单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贷款赠款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执行周期等。
(四)项目实施单位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项目协调机构,按照贷款赠款采购代理机构选聘相关管理规定,代为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项目采购的资金落实到位,并在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如实载明。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门对外贷项目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评估、审批、使用、偿还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外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评估第四条申请外贷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三)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申请外贷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的外贷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签订合同第七条通过评估的外贷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协议。
第八条贷款协议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偿还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或转贷。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外贷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转贷外贷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际贷款协议有冲突,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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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十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二)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三)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
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六)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内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提供项目评审、到货核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服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与财政部门共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债务的分割、回收、偿还和统计等业务。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一节贷款筹借第十五条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六条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九条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第二节贷款使用第二十五条贷款使用包括年度计划及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编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的,应当将其接受的贷款资金全额编入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通过项目协调机构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进行期中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调整前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期中调整方案建议和项目管理整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