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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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填海造地是当前我国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填海造地规模日益增加,但在填海造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为此,分析填海造地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完善我国围填海的管理提供政策建议。

标签:填海造地;管理问题;对策1我国填海造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填海造地海域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填海造地在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海域管理部门为了保护海域周边环境,从而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另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为了扩大土地供给,而为填海造地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在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转化方面,只是简单地规定通过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确认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规定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的衔接操作细则及转化后具体使用权人的确认。

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的矛盾与衔接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2填海造地的海域有偿使用成本仍然偏低填海造地的使用成本表现为海域使用金,它是国家出让海域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权利金。

自2007年《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实施以后,我国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度地增加。

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108.9亿元,比2007年的29.6亿元基本翻了四倍。

但是填海造地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相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还远低于相邻土地出让价格。

过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不利于人们分享海域开发带来的资源红利。

1.3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缺失价值补偿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基础,而我国围填海造地的生态损失没有在价值补偿中得到反映。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填海造地生态成本补偿的法律保障,导致了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在实践中的不规范或缺失。

填海造地者并不承担其开发利用海域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和海域其他权利人(如养殖户、渔民)经济损失的治理和赔偿费用,而是由周边海域分担其生态破坏的后果。

围填海土地使用权归属

围填海土地使用权归属

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发布⽇期:2011-09-21 点击量:3467次作者:何强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何强【摘要】围填海是我国⽬前向海洋要地的主要⼿段。

由于围填海⾸先需要取得海域使⽤权,围填海⼯程竣⼯后,相关的海域变成了新增的⼟地。

新增的⼟地所有权归国家⽆疑,但是其使⽤权是直接归属于原海域所有⼈,还是需要通过其他⽅式确权,这是本⽂⼒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海域使⽤权⼟地使⽤权⼟地管理【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的快速发展,⼟地紧张的⽭盾⽇益突出,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辽宁、河北、天津、⼭东、江苏等⼏乎所有的沿海省市,都在实施着规模宏⼤的围填海计划,向海洋要地、要资源。

在实施填海造地过程中,有⼀个问题值得⼤家探索,那就是填海造地⼯程中海域使⽤管理与⼟地管理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地应该如何确权,即填海所⽤海域通过何种程序或⽅法、以什么原则来确定由围填海新增的⼟地使⽤权归属?。

⼀、围填海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围填海是⽬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增加⼟地的主要⽅式。

⽬前学术上对于围填海并没有⼀个准确的定义。

虽然我们习惯中将围填海放在⼀起讨论,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围海与填海⾏为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围海⼀般是指在沿海修筑海堤围割部分海域的⾏为,围海有可能改变海域属性,⽐如盐业⽣产,也有可能不改变海域属性,⽐如海⽔养殖等。

⽽填海⼀般是指以固体物质覆盖原有海域,改变海域属性的⾏为。

围海可以分为两种:⼀种是单纯的围海,即在围割的海域范围内保留海⽔⽤于⽣产活动,并不形成⼟地;另⼀种是在围割海域之后,将海域内的⽔排⼲,通过施⼯形成陆地。

后者也称为“围海造地”。

围海造地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种围割海域后,将海域内的海⽔排⼲,使该海域的海床和底⼟露出,形成陆地;另⼀种是在排⼲海域内的海⽔后,以泥⼟、砂⽯等固体物质填覆其中,使之形成陆地。

填海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是单纯的填海,仅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中,并不形成⼟地;⼆是填海造地,即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并形成⼟地。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制度的衔接,规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证申请主体问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换证申请。

二、关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换证问题(一)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公益性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

1. 用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5. 填海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意见、测量报告、图件);6. 填海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7. 地块的规划条件;8. 用地勘测定界图;9.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划拨用地相关手续后,海域使用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证明材料;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 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6.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7. 依法应当纳税的完税凭证;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9. 其他必要材料。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5年 第4期海洋开发与管理39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刘文勇,钱立兵,江林(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 广州 510300)摘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是落实海域法的重要保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指导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填海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

但目前存在着验收管理办法不完善、缺乏技术规范等问题,文章对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相关管理对策,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和围填海开发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填海;海域使用验收;现状;管理对策中图分类号:P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9857(2015)04-0039-031 引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资源和环境形势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人口增长和陆地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沿海地区先后兴起了3次围填海高潮。

据初步统计,这3次大规模围填海造地面积达12000km2(120万hm2余),平均每年为230~240km2。

这些新围填的土地都是当前改革开发的前沿地带,提供了约2000万人的生存空间。

进入21世纪,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不减,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集聚趋势进一步加快。

沿海省、市、自治区以占我国土地总面积13%的陆域承载着40%以上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土地资源不足和用地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这一背景下,沿海地区掀起了第四次围填海造地的热潮,其主要目的是建设工业开发区、滨海新区、新城镇和大型基础设施,缓解城镇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同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目前,受巨大经济效益驱动,沿海各地围填海活动呈现出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1]。

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对人类未来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海域使用权转为土地使用权的几点想法

关于海域使用权转为土地使用权的几点想法

1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与海域功能区划的衔接 海域功能区划是海洋与渔业部 门进行海域管理 的重 要依 据 ,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是国土资源部 门管理土地资
源 的重要依 据 ,两者之 间有效衔接 ,才能使海域使 用权 转换 为土地使用权有据可依。
我省 上一轮 土地 利用 总体规 划 以1 9 年的土 地变 96 更数据 为基 础 ,在这 一时 间点 以前填 海围 海形成 的土 地 。应当已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全省各级海 域 功能区划主要在2 0 年编制或完成 ,依 据海洋功能区 06
加强基层国±所建设的几点思考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宋 瑞 平
加 强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是 党 的 十 七 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的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任 务 。 作 为 国 土 部 门
贯彻落 实 ,因而 又是国土形 象好坏和 贯彻落实 国土政策 好坏 的第一个 门面 ,必须充 分认识基层 国土所 的地 位 、 作用和 它的重要性。 2 基层 国土所 现状 的紧 迫性 。现在 新政 策不 断 出 、
于 海 域 使 用权 证 如 何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问 题 的 批 复 》 ( 土 浙
资 函 [ 0 5]4 1 )明确 了填 围海形成 的土地办理土 20 2号
地 登 记 必 须具 备 土 地 审 批 手 续 ,但 对 海 域 使 用 权 如 何 办 理 相 关手 续 转 为 土 地使 用 权 。国 家 和 省 层 面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的 可操 作 的 政 策 ,笔 者 以为 要 解 决 这 一 问题 需 要 在 三 个方面做好衔接。
的紧迫性。 3 基 层 国 土 所 职 能 的 危 险 性 。 基 层 国 土 所 担 负 着 、 农 村 造 田造 地 、农 民 私 人 建 房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乡 镇 土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

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

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

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

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困境研究

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困境研究

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困境研究刘方旭【摘要】《海域管理法》仅规定了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的登记环节,而海域和土地管理部门权力不衔接、规划不衔接等,导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转换为土地使用权困难重重.本文简单阐述不同换证模式特点和影响,分析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困难及其原因,提出有关建议.【期刊名称】《山东煤炭科技》【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3页(P208-210)【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更【作者】刘方旭【作者单位】滨州市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山东滨州256815;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D993.5《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该法仅对换证登记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具体变更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填海造地换发土地证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等问题,造成“海域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真空。

沿海省份对该法条文规定理解不同,使得许多地方对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证变更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不同,不仅引发了法律使用的混乱,也导致填海形成的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1 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模式许多沿海省份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理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了各自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者换发土地证实施办法(或细则),对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更明确规定。

目前换证模式主要有辽宁为代表的直接变更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模式,浙江为代表的区别对待补缴土地出让金模式,以及广东为代表的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模式。

2009年辽宁省推行了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模式[1],海域证变土地证过程中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种做法又称为免费换证模式,对填海行为人的保护水平最高。

但是明确土地用途,不利于国家严格管控土地,也不利于对当事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进行约束和制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以及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2011年例行督察意见,现就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通知如下:我市沿海滩涂资源相对丰富,长期以来通过围填海造地等途径,拓展了发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土资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占用沿海滩涂等海域的,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围填海造地计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出让等供地手续,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海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与农业用围填海造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例行督察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手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海换发证管理,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有机结合。

对2009年底前未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的,应按要求办理或完善相关建设用海审批手续;对2010年后未纳入建设用海计划,直接办理供地手续的,要抓紧向相关主管部门补办建设用海审批手续,争取追加建设用海计划指标。

关于围填海造地相关问题的探析

关于围填海造地相关问题的探析

关于围填海造地相关问题的探析摘要:围填海造地是一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一种用海方式,它对海域具有永久的破坏性。

围填海造地一方面具有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缓解了人地矛盾,同时也具有负面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本文对围填海造地中出现的问题、围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围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完善建议一、目前我国围填海造地存在的问题(一)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1.是否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批的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从条文中的“换发”和“确认”来看不是重新赋予权利也不是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并不需要重新审批。

围填海造地后假使需要重新审批,那就相当于之前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无效的。

2.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导致各沿海地区对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出现不同的做法。

各沿海地区会对同一个现象出现不同做法原因是:一方面,国家立法上缺失围填海造地行为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对围填海缺乏可操作性,对海域变为土地的条件、要求、审批没有做出具体专项的规定,在围填海活动上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

另一方面,还有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的同时又出台一些鼓励措施来刺激围填海造地的发展,使得围填海活动出现混乱的局面。

3.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如何办理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观点。

工业填海造地工程换发土地证问题探讨-以福州市为例

工业填海造地工程换发土地证问题探讨-以福州市为例

2 0 1 4年 1 1 月2 8日, 福 建省 人 民政府 出 台 《 关 于 进一 步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 ,城 市 、县 人 民政府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应 当依 据控 制 性详
深化海域使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工业用海填海造地
工程均要通过招拍挂方式 出让海域使用权 ,同时也规定了通
换 发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证 书 ,确认 土地使 用 权 。
海造地作 为获得土地最便捷 的一种方式l 1 】 ,为工业发展提供 了空间资源 ,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拓展
发展 空 间 的重 要途 径 。历 史上 ,我 国 就有 围海 造地 的记 录 , 唐 、宋 时期 江浙 一带 曾有 围海 百里 长堤 l 2 ;上 世纪 7 0 年代 , 福 州市 也兴起 筑 堤 围海之 风 ,连江 大 官坂 围垦 海堤 和福 清 城 头 围垦 海堤 就是 在这 一时 期完 工 。
[ 关键词 ] 工 业 用海 填海 项 目 竣工验 收 土地证 福 州市
随着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加快 ,土地资源
需求 日 益 扩大 ,供 地不 足 成为 阻碍 工业 发展 的瓶 颈之 一 。填
2 工作 程序
根据 《 填海项 目 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 的规定 , 用 海单位在完成填海工程后 ,向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竣工验 收 申请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 ,召开竣 工验收会 ,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 验收通知书;根据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海域使用 权人应 当自填海项 目工程竣工之 日起三个月 内,凭海域使用 权证书,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沿海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

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

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

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

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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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从上世纪60年代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填海作业,到目前为止填海作业依然有很多,下面带您了解一下填海造陆国家政策。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中国的现行立法,填海造地所造之地均应为国家所有。

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因此对于有填海权的单位对于填海所造之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认为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非法填海
1.非法填海的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非法填海所造成的土地如果能够再次恢复,应当恢复;如果不能恢复,新增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非法填海部门不能取得该地的使用权,海洋部门应当将新增土地移交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3.非法填海所造之地,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那么填海所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无疑义。

但谁拥有使用权呢?应当认为,填海单位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应当。

海域使用证变为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海域使用证变为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海域使⽤证变为⼟地使⽤证可以吗我国幅员辽阔,同样有着很长的海岸线,但⼈⼝的急剧增长,致使单位⾯积的⼟地承担了过⼤的压⼒,就有了填海的项⽬,那么如果⼟地的性质转变了,我们就需要⾯临海域证向⼟地所有证转换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解释海域使⽤证变为⼟地使⽤证可以吗?海域证变为⼟地使⽤证当然是可以的,只是需要⼀些⼿续,这同样也是我国好多沿海城市发⾏的⼀项新政策。

什么是海域证1、当项⽬涉及到占⽤海域时,必须申请海域使⽤权证,填海造陆后形成的⼟地,其性质也是国有⼟地,也将由相关单位进⾏⼟地收储,当⽤于项⽬建设时必须要申请办理⼟地证,以相关的海域使⽤权证办理⼟地整。

2、海域使⽤证,这种与⼟地使⽤证的同等效⼒的证件,解决了围填海后能否落实建设⽤地的指标问题,消除了⽤海项⽬单位的后顾之忧,并且⽤海建设项⽬在建设完成并验收后,建设单位可在⾃愿的原则下按相关规定换发国有⼟地使⽤证,也可直接使⽤海域使⽤证办理产权登记。

3、⾄此可凭海域使⽤权证书,办理项⽬⽴项、建设⼯程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融资等,简化项⽬建设审批⼿续,缩短审批周期。

有利于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权,扩⼤建设项⽬融资渠道,推动海域使⽤权⼆级市场交易建设。

4、海域使⽤权“直通车”制度的核⼼内容,是凭海域使⽤权证书,可以办理项⽬⽴项、建设⼯程规划许可、施⼯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续和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融资等。

海域证如何换⼟地证1、海域使⽤证换发国有⼟地使⽤证是⼀种新⽣事物,税务总局对这换发过程中⼟地的转移是否需要征税、征收哪些税种、征收依据等政策还没有明确,对税务部门征税带来困难。

2、在海域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海域使⽤现状。

填海项⽬竣⼯后形成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3、海域使⽤权⼈应当⾃填海项⽬竣⼯之⽇起三个⽉内,凭海域使⽤权证书,向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地使⽤权证书,确认⼟地使⽤权。

民间资本填海造地权证转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民间资本填海造地权证转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及 港 珠澳 大桥 等 多个 国家 重大建 设 项 目用 海④, 有 效地 保 证 了 国家能 源 、 交通 、 工业 等重 大 建 设 项 目和 重点 行业 的用 海 由政 府部 门出面 实施填 海 造地 之外 , 很 多 填海 造 地项 目都 是 民 间资 本 实施 运 作 的 。恰
恰如此 , 填海造地存在的很多问题亟须对 民间资本的进行合理 的规制和引导。这些 问题包括海洋环境 污染 问题 、 海 域资 源减 少 问题 、 海 洋 生物 多样 性 问题 以及海 域使 用权 变更 为 土地使 用权 的 问题 。对 于前 面三个 问题 , 是政府出面实施的填海造地和 民间资本实施的填海造地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 但海域使用权 变更为土地使用权 的问题 , 政府出面实施 的填海造地和民间资本的填海造地所面临的局面却截然不同, 因为政府 出面的填海造地一般都属于划拨用地 , 不论是海域使用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都是划拨的、 免费的, 但是 民间资本 的填海 造地 不论 是海 域使 用权 还 是土地 使用 权 的取得 都是 需要 行政 审批 的 。


民间资本 填海 造 地受鼓 励
民间资本实施填海造地也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鼓励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第 3条规定 ,
滩 涂 围垦 实行 “ 谁投资、 谁 受益 ” 的原 则 。鼓励 和支 持 国内外 投资 者 以合 资 、 合作、 独 资 以及 其 他形 式从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2—1 0
p e r c i t y . c o m / s h o w t h r e a d . p h p ?t =6 8 5 3 5 2, 2 0 1 4年 1 月 6 日访 问 。 9 7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

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转让围垦、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经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浙政办函〔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6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相互衔接的原则,为做好《条例》施行前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登记发证工作衔接,加强海陆资源管理填海及在海域范围自然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以农业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纳入土地管理;以建设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土地管理。

《条例》施行前填海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用海用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予办理用海用地登记手续。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完善手续、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海洋部门应当出具同意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凭证。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在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由海洋部门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二、按照用海用地不同情形,分类妥善处理(一)关于《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

建设填海项目竣工后由用海用地主体直接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围海造田产权问题

围海造田产权问题

一、5类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的权限逐级审批。

二、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的转换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因此,填海造地前应首先按规定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费,但海域使用权只是用海的权利,填海造地海域变成陆地后,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所形成土地不再属于海域,方向不可逆,如何配置、如何使用等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海域使用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针对该条款,我们认为应当与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理解。

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海域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地,属于政府供地前的国有土地来源问题(相当于政府供地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收回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填海施工工程可由政1府招标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

围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应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和使用。

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三、土地使用证转换1/ 2要获取围垦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必须将农业用海转为建设用海,取得建设用海使用证,再将建设用海使用证转为土地使用证。

目前对北洋涂围垦工程主要开展了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工作。

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测量定位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的编制;2.绘制项目工程总平面图;3.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4.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5.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6.缴纳海域使用金;7.下发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证书。

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研究

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研究

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研究
王永飞;唐俐
【期刊名称】《南海学刊》
【年(卷),期】2015(001)004
【摘要】通过填海造地活动,能够有效地缓解沿海地区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扩大城市生存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资格范围单一,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与矛盾,不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区分填海造地的不同类型,适当扩大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资格的范围十分必要.可按照海域所有权人填海造地与海域使用权人填海造地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填海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的资格范围.
【总页数】6页(P62-67)
【作者】王永飞;唐俐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D993.5
【相关文献】
1.房企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J], 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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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 [J], 唐俐
4.联化科技子公司竞拍取得响水县土地使用权 [J],
5.郑州市金水区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 [J], 马振强;孙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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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

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转让围垦、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经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确定”。

观点三:换发土地证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但可以核减已缴纳过的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海南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填海形成的土地,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域使用红线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应当予以抵减”。

观点四: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海域规划,确定是否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如符合,政府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如不符合,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属于国土资源部11号令规定的经营性用地范围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这个观点的代表是广东省和福建省。

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时,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围填海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围填海造出的土地用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的,应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格按当地的地价标准扣除海域使用权人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计算),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围填海后形成的土地按规划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在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实行收购,土地使用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或者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后,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扣还原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资源补偿费、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以及合理的填海利润。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后,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而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和用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确定”。

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省、市政府部门对填海形成陆域后,在换发土地证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意见并不统一。

近年来随着全国港口建设的飞速发展,这种不统一对港口企业来讲,已成为不小的负担。

二、国内不同省市政府在填海造地时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情况据查询相关资料,各地对填海造地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标准也是不尽相同,详见下表:辽宁填海造地,比照当地土地出让金价格的70%—85%一次性计征。

对于环境整治填海项目,比照当地土地出让金价格的55%一次性计征。

低于每亩1万元的,按每亩1万元一次性计征。

[即15万元/公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施行《海域使用管理法》暂行意见的通知(辽海字〔2002〕68号)江苏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业填海工程用海,每亩一次性计征8000元;[即12万元/公顷]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3〕136号福建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填海工程用海,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一次性计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01号)海南填海造地150万元/公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22号海口广东填海造地,27万元/公顷;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州、深圳区域)山东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每公顷不低于15万元,潍坊、东营、滨州3市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对于改变海域属性的围海、填海工程用海,比照临近土地出让金价格30%一次性征收。

一次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不得低于10000元/亩。

[即15万元/公顷]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填海造地缴纳海域使用金最少的是江苏,天津、福建一般比照土地出让金的30%缴纳海域使用金,比例最高的是辽宁,是比照土地出让金的70%-85%缴纳。

三、对填海造地中换发土地证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思考1.如何理解填海造地中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换证时的土地出让金在笔者看来,换证时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主要是如何理解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形成陆域成本之间的关系。

以大连港为例,我们可以比较一下用海和用地的管理:港口建设用地,首先要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使其变成国有土地,其次根据企业需要,自行对用地进行配套建设,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者的不同,由政府按照无偿划拨方式或者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如果是出让,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而港口建设用海,特别是港口建设中填海形成的陆域都是由港口企业进行征海,即支付给渔民海域补偿金,其次比照临近土地出让金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海域使用金,然后自行投资建设,填海造地。

这就可以看出,征用农地等同于向渔民征海,企业自行投资配套建设用地等同于企业填海形成陆域,而缴纳土地出让金又等同于缴纳海域使用金。

就象购买同样的商品不会支付两次款项一样,企业在办理换发土地证时,不会也不应该再次支付土地出让金。

当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征海费用、填海成本和海域使用金缴交比例也不相同。

笔者认为,鉴于企业在用海时已经支付了海域使用金,因此无论填海形成陆域是否符合《划拨土地目录》,都应该按照有偿使用来处置。

无需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当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时,应该予以补缴,补缴金额可以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征海费用、填海成本来确定。

2.填海造地应该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是属于全国第一个规定填海造地后,海域使用证如何换取土地使用证的文件。

在该通知中要求:围海项目竣工后,首先要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需要提供海域使用权证书、围填海造地项目批准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其次应组织具有地籍测绘资格的测绘队伍进行项目竣工测量。

在取得竣工验收文件后,可以办理办理土地登记。

需要持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填海项目竣工测量的图件、资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笔者认为,这个文件可以作为填海造地办理土地登记的一个规范,值得各地推广。

综上所述,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工作还需要在各地政府的协调下,海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共识,这样才能更有利地保障广大用海单位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5]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6]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7]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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