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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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解读——从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谈起

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解读——从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谈起

事件 ”‘ 玉娇案 ” “ 州飙 车案 ” 。 、邓 与 杭 等 中 国两 亿 多 网 民的 庞 大 群 体 带 给 司法 的 影响力是空前的 , 是 , 但 网络 舆 论 的 强 势 在 近 几 年 也 渐 渐 成 为 左 右 司 法 公 正 的 消 极 因 素 之 一 , 至 影 响 司法 独立 , 而 形 甚 进 成 偏 颇 的 “ 论 审 判 ” 舆 。 二、 网络 媒 体 话 语 权 的 积极 意 义 媒 体 的 话 语 权 即大 众 媒 体 在 事 关 公 共 性 话 题 方 面 应 该 享 有 的 客 观 地 言 说 与 公 正 地 表 达 的 自 由权 利 。本 源 上 它 是 公
国 的制 度 现 实 下 .独 立 审 判 与 舆 论 监 督 的复 杂 平 衡 能 否 实 现 ,这 一 难 题 被 再 次 摆上前 台。 随着 互 联 网 的 崛起 , 方 面 , 一 网络 的 发展 为 民众 的 内 隐 的情 绪 和 态 度 提 供 了 个 理 想 的表 达渠 道 .形 成 了形 式 多 样 的具 有 建 设 性 的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 于 网 络 舆 论 具 有 自 由性 、 互 性 、 由 交
在采 访 报 道 法 院 工 作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大规模 的社会 讨论 . 而后媒体 又 以公共 讨论 平 台的 身份 传播这 些争议 , 终形成社 会公 最 众意 志与司法部 门之 间的观点 上 的对 峙 。


网 络 “ 体 审 判 ” 司 法 独 立 的 媒 对
影 响

熟 的 网 络 媒 体 .其 正 确 的 舆 论 监 督 和 负 责 任 的话 语 表 达 在 反 映 民意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话 语 权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和 谐 方 面 具 有 积极 的导 向意 义 。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以邓玉娇案为例

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以邓玉娇案为例

“ 活水 ”, 只有成 为知识 的泉水 、 海洋 , 才
车 的众 马”、 “ 和睦”等意思 , 这些词大 都 对 ; 一个 名编辑 , 名 校对 ; 一个 资深编辑 ,
能在 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 游刃有余 ! 法 国 作家蒙 田说 : “ 蜜蜂到处采花 ,但 它们最 后把它酿成蜜 , 这就完全是它们 自己的东
用 。这些东西你学到手就是你 自己的了,
对 以后编辑 校对 文稿都将提供方便。 四、 团结协作的精神
尊 重作者 的精神 、无私奉 献的精神 、
努力积 累的精神 、 团结 协作 的精神 , 这些
昔 日要 求具 备 知识 的 “ 一桶 水 ”、


是一位 编辑前辈教给我的精神 , 我要践行
N E W S W O R L D I论 坛
浅析 媒介 审判 与传 媒 舆论 监督 间的关系
以邓 玉娇 案 为例
。李丹 萍 王文宏
【 摘
要】 本文分析 了邓玉娇案 中的媒 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之间的关 系, 认为只有通过健全传媒舆论 的监督环境 , 合理界定传
媒介 审判 舆论监督
压力 。
3 、 媒 介 的 越 位
出裁决 的。就算法官受媒体舆 论的影响 , 但那些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不会受 影响。 所 以, 媒体 只是表达意见 , 反 映事实而 已。 邓玉娇案 同样也是如此 , 媒体只是反映 了 人们 的心声 。 如果说 是媒介 审判 , 还 不如 说是传媒监督。 传媒舆 论监 督与 司法公 正之 间并不 矛盾 , 我们只要在制度运作 中保持合理 的
案件 ,一经媒介披露就会 激起 大众讨论 ,
形成强大的社会 舆论 , 进而可能影 响到案 件审判 的最终走 向 。本 文以邓玉 娇案 为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两个互相联系又存在矛盾的领域。

网络舆论监督是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批评,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和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的一种形式。

而司法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和其他司法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产生冲突,需要进行权衡。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构成一定的挑战。

在一些高度敏感的案件中,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司法进行干预,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和失实信息也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不良影响,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甚至进行网络攻击、诽谤,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律应当对网络舆论的滥用、诋毁他人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和惩处。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舆论道德规范,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不实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的干扰。

需要加强司法透明和公开,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

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的工作和裁判依据,降低对司法的不理性批评和干预。

也需要加强司法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司法解释、案情通报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质疑,增加对司法裁判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增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应对能力。

司法工作者应当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也需要加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和攻击,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尊严。

综合以上几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加强司法的透明公开和公众互动,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

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

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本文从2014年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社会影响的呼格吉勒图案出发,探讨再审案件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现象。

文章首先对媒体审判作了概念上的界定;其次,通过逐一例举本案中的媒体审判实例,分析了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并重点对“两审”与再审过程中的案件作出性质上的区分,探讨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再审案件中媒体审判因素的特殊性所在;再次,文章分析了媒体在再审案件中应该如何合理履行舆论监督职责,避免二次伤害;最后的余论部分,笔者对媒体报道一般冤假错案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出说明,并着重提出了两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媒体审判,再审,监督引言呼格吉勒图案1(以下简称“呼格案”),是指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一名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地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并于当年被执行死刑的冤案。

2005年,该起奸杀案真凶赵志红落网,并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引发了社会对呼格案的广泛关注。

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开始对呼格案进行复核调查,并于当年得出结论,认为呼格案当年的判决证据不足。

然而此后长达9近年的时间里,呼格案并未进入再审程序。

直至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案重新立案再审,并于次月15日对已遭冤杀18年的原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作出了无罪判决。

呼格案平反后,公众对该案被发现明显疑点(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后近9年时间内未被立案再审提出了诸多质疑。

事实上,由于1996年呼格案的办案人员随后几乎都得到了职位上的提升,成为内蒙古公检法机关里的重要把关人,这就使得翻转案件阻力重重。

呼格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似乎演变成了一场舆论对抗国家机器的拉锯战。

在这一拉锯过程中,媒体所表现出来的特殊作用受到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是媒体促成了冤案平反,值得肯定;也有人认为,媒体先于法院“再审”了该案,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由于呼格案在这些关注乃至质疑中表现出的独有的代表性与特殊的里程碑意义,该案入选了“2014年中国新闻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件”。

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实践证 明 , 言论 意” 影 响司法 公正 , 这 就超 越 了司法程序 , 影响 到法官对 案件 事实 到 公正 审判 的权利 及不 得妨 碍独立 审判 为 界限 。 的独 立评价 和对 法律 的适 用 。 从这 个角度 而 言 , “ 媒 体 审判” 实际 自由与司法公正客观客观上存在对立对案 件作 出预测 性 的主 观报道 , 并形成 某种舆 论压 力, 影 存在冲突。 舆论 自由作为人类 自由的一个分支, 长期以来被公民
确 保 消息灵通 和 民主制 度稳 定 的最好 办法 ” 。 。 我 国《 宪 法》 响法 官独 立审判 。 这种 行为 具有凌 驾于 司法之 上 , 干预 和影 响司 视 为“ 但 自由不是绝 对 的、 无 限制 的 。 法等特 点 。 媒 体具 有很 强的传 播性 , 如 果在案 件报 道过 程中加 入 赋 予公 民享有 舆论 自由的权利 。
当舆论监督的客体与案件当事 记者 的主 观判 断 ,形 成带 有浓 厚感情 色彩 的肯定性 或 否定性 评 具体到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而言,
公 民享 有 的舆 论 自由权应 以不得侵 害当事 人受 价, 将 导致不特 定 多数人 产生先 入为主 的看法 , 并形成 所谓 的“ 民 人 及案情有 关 时,
的正面价 值有 助于 监督 司法 , 防止权 力滥 用和滋 生腐 败 , 完 善民
( 二) 社 会 舆论 具有 两面 性 社会舆 论 具有正面 价值和 负面价 值 , 这种 性质 从根本上 决定 了舆论监 督与 独立 审判 存在 冲突 。 社会 舆论 是一 定范 围 内的“ 多
在法 院尚未 开庭审 理情 况下就妄 加评论 审判活 动, 随意 使用定 性 数人” 的意志集合, 这种共同意志对有关事态发展将产生影响。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的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舆论场的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现状以及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不可忽视。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广泛,并且不受时空限制。

传统媒体的报道需要通过编辑和审查等环节,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但新媒体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实时性极强。

这种直播式的报道方式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使得社会事件迅速得到舆论关注。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也具备了发布信息的能力,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

这种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的渠道更加多元化。

以微博为例,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报道事实,通过转发和评论来扩大影响力。

社会事件的真相可以迅速被揭示出来,舆论监督的力量进一步加强。

与此新媒体的特点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由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不受限制,虚假信息、谣言和恶意造谣等现象也大量涌现。

这给舆论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干扰,使得公众难以正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人利用这一特点进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司法审判独立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

司法审判的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能够凭借自身的独立判断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

新媒体的快速传播使得大量的案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些媒体和公众倾向于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和煽动,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判断,导致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56现代交际·2019年12期作者简介:姜睿雅,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劳动法学。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姜睿雅(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山东 烟台 264000)摘要: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舆论监督方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相对传统舆论监督方式而言,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监督范围广、监督速度快、监督力度大和监督隐蔽性强等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和矛盾性。

一方面从最终目标来说,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感性和司法审判的理性要求又使得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必须正确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要从加强立法、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2-0056-0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新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公众以互联网为平台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通过多种网络形式交流、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监督方式。

相对传统舆论监督方式而言,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监督范围广、监督速度快、监督力度大和监督隐蔽性强等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实际上是民意的一种反应,体现的是社会的民主精神,而司法审判的目标是公平公正,体现的是社会的法治精神,这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和对立性。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网民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关注、评价、批评和建议,是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以及监督权的必然结果。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获取信息和知识的主要场所。

然而,在这个虚拟世界里,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网络舆论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指公众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对各种事件、行为以及人物进行监督,以促进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的良性发展。

但在实践中,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网络舆论的监督意义,舆论引导和监督可以推动司法审判的进程,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

这种影响往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作为公众的监督和督促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司法审判。

公众对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进行热议和曝光,既可以宣传司法正义,也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和信仰。

同时,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司法失误等问题进行反馈。

这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网络舆论还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和调查支持。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公众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曝光某些违法犯罪事实、法律漏洞或司法失误,从而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和证据,帮助司法机关查证案件事实,从而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理。

这种网络舆论监督和调查支持可以填补司法机关自身调查不足、受限等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

比如经网络舆论调查,发现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公众通过网络曝光后,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展开调查,最终导致企业被查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涉嫌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诽谤、抹黑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也需要及时介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追究,避免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并具有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功能。

在实践中,公众和司法机关需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治理和法治环境。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摘要: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里,两者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和价值,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理性定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并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使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法审判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论述二者既有兼容统一性,又有冲突对立性,并简析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协调机制,以实现二者相互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兼容统一冲突对立平衡引言:轰动一时,喧嚣了近半年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宣判,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人分别获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11月27日,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结果,维持李某某等原审审判结果不变。

这个案件虽属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当然,多数民众关注的焦点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关注该案的审判能否排除身份差异和权贵干扰,能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该案中,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使司法审判机关承受了很大压力。

宣判结束后,海淀法院就此问题向社会作了公开回应:该案审理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真正做到了依法独立办案,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该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营造出了强烈的舆论氛围。

可以说,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

舆论的强势介入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同时也彰显出审判独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

本文欲以此案为例就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试做浅论。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延伸权利。

浅析舆论对审判的影响——以典型案例为样本

浅析舆论对审判的影响——以典型案例为样本

影响司法审判的记载,可以说司法审判从诞生之初就离不开舆论 拟法院形式的审判结果给出自己认为合理的审判结果并经大肆
的影响。
传播,影响司法审判公正。由此我们说,“媒体审判”与“无罪推
但是,舆论发展到今天并不是只有积极的一面,从消极方面 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违背,是违反了法律的行为。我国的
来看,舆论诞生之初就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到民众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做出了有关规定。 同时,《民事诉讼
◆法律经纬
2016 · 9(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们反思。
四、应对媒体审判之对策
(二)许霆案
(一)舆论要与司法独立保持平衡
1.案件回顾:
对于案件的平衡性报道不能局限于维持平衡性本身。不应
2006 年被告人许霆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后,发现由于 该也不允许为了保持这样的平衡性做出不符合事实的报道,这样
取款机的故障,共盗取 17.5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 主客颠倒只会失去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同时,也要尊重媒体的
1.案情回顾:
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形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
李某某等五人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晚喝酒后将一女子带入
合意识。 香港树仁大学著名的新闻法学家顾理平先生认为“: 舆 一宾馆内施暴。经过一段时间的法院审判,在九月法院一审宣判
论是社会或者社会群体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问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 10 年。后李天一等上诉,
自舆论的巨大压力。从时间上看,舆论具有迅速形成的能力,这 见要求 。
与目前发达的媒体渠道有关,这就是舆论快速形成的契机,因此
(三)我国对于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应有态度

第五讲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媒介审判

第五讲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媒介审判

湖南省“女贪官”蒋艳萍案
•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曾 任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的蒋艳萍死刑。
• 2002年3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蒋 艳萍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蒋艳萍 上诉,维持原判。
• 经查证核实,1994年5月至1999年7月 ,蒋艳萍就受贿、贪污30多次,金额高 达300余万元。

• 1998 年,最高法院又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下简称《解释》) 对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作 出规定, “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因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而引起的名誉权纠 纷,《解释》规定: •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 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 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 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新闻舆论监督“异化” ——媒介审判
郑州张金柱撞人逃逸案
• 张金柱 • 曾任郑州市公安局 二七分局局长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政委。
刘涌案
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 省沈阳市
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引发“媒介审判”
• 什么是媒介审判? 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 正的行为。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
媒介审判的具体表现
超越司法程 对涉案人员 把犯罪嫌疑 发表同情犯 序抢先对案 作出定性、 人妖魔化 罪嫌疑人的 情作出判断 定罪、定刑 言论 期以及胜诉 或败诉等结 论。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

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一)媒体舆论的形成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

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

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

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

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

“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

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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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般来说,舆论监督应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

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能最快地、最大范围地、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

民众为了舆论监督,赋予了新闻媒介特殊的权力。

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

新闻媒介更多的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发挥其能动作用来引导舆论。

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

“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它的历史成因是西方国家在审判过程中所施行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因此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作过多的报道和渲染,
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现阶段我国的“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二是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三是“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这些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甚至丧失有关。

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

”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

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
的新闻媒介。

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

如果还无动于衷,我们记者的良心也会颇感不安的。

于是,一种舍我其谁的精神让媒介勇敢的站出来了,把申张正义看作了它们的份内之责。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

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

在人民最需要媒体的时侯,如果我们的记者以“问题应该找相关的部门”来搪塞,那只会给已处于弱势的人们造成更大的伤害。

小则会对媒体失去信任,大则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感到失望和痛恨。

这种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在这种情況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

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

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

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

“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

新闻媒介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的,对社会事件的评价通常是以民众的水平视角和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及道德水准进行的,它以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为目标,为在竞争日益激
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媒体常常靠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伦理道德性问题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往往没有坚定的立场,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

并且一遇上有卖点的新闻就一哄而上,穷尽所能的做文章,很少有进行充分的理性思考的。

媒体的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常常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

司法机关的审判往往与民众的道德判断不符,而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这时还只依靠道德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不但不会使公众的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一渲泻的情绪。

另外,传媒在报道案件时往往缺少法律上技术性证实的手段,在表达自己的看法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这样,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法律上确认和采用的法律事实往往相去甚远。

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我国的新闻媒介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能够高效的采写新闻,却很少去核对事实。

某一大报一发言,其他媒体在转载和作后续报道时就以此为真理和依据了。

众媒体一哄而上对某人某事作一番狂轰滥炸,比比谁的“威力”最大,最大的标准便是看谁能左右事件的进程。

这种情况下,还未成为一个封闭系统运行的我国司法,怎能不受影响呢?
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有相互的权力冲突。

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
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

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不指手划脚的指责其的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矛盾冲突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其危害会越来越小,“媒介审判”现象也就少见了。

新闻媒介一直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即社会已把新闻舆论监督认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之一。

在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媒介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都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追求轰动效应,并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和指挥社会各方的行为为荣。

媒介不仅仅是在提供信息,更在力求达到自己所认为的结果。

媒介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事件的处理,也会使公众对这个媒介产生相应的认可程度。

从这方面考虑,“媒介审判”也有其现实的动力。

新闻伦理课程论文
姓名:冀文鹏
学号:2008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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